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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5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何効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原簡字第5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景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107 年度原易字第170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事實部分更正被告甲○○之主觀意思係與少年李○駿(民國91年1 月生,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被告與李○駿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公訴意旨認為被告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部分,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然所謂「成年人」,民法第12條明文定義「滿20歲為成年」,再者,年齡之計算,依民法第124 條第1 項規定,自出生之日起算(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非字第111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甲○○係87年11月24日生,於行為時即107 年1 月24日係已滿18歲,而未滿20歲之人,自非成年人,核與上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成年人」與少年或兒童共同實施犯罪之「應加重其刑」要件不符,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本件自無從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然因起訴書對被告提起公訴之罪名仍為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並未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列為被告之所犯法條,本院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行為時年僅19歲,雖已具刑法上之完全責任能力,但究年輕識淺,思慮不周,未能以自身之勞力或智識謀生,貪圖他人財物,竊取被害人乙○○之本案機車,對他人之財產權利未有尊重,意圖不勞而獲,所為應予非難。然被告竊取本案機車後,當日即遭查獲,本案機車亦已發還被害人,並未損壞,被害人亦無其他財物損失,此為告訴人陳述在卷,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被告犯罪手段尚稱平和。又本案機車係民國102 年生產之普通重型機車,排氣量124c .c . ,此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花蓮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在卷可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然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 頁)。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擔任粗工,家境勉持,未婚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3頁、本院卷第3 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又本件被告竊盜所得之本案機車,業已發還被害人,此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自無庸諭知沒收,並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佑提起公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効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起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5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