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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18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梁昭銘林思婷高郁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1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汪錦德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邱一偉律師

      陳建宏律師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羈押時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限制住居於花蓮縣○○鄉○○○○街00巷00弄00號,暨於停止羈押期間不得對本案證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經查:

㈠被告甲○○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本院經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但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方法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所涉與公務員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第6 條第1項第4款對於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被告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對於監督事務圖利罪嫌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客觀上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亦隨之升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之供述,與卷內事證有出入,本案審理終結前仍不能排除有串供、滅證之可能,再衡諸被告所為影響公共利益重大,是本院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所涉犯罪情節、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權衡被告因遭羈押所受侵害之家庭、經濟、身體健康、人身自由等個人權益及訴訟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09 年8月7日起予以羈押在案,並禁止接見、通信、收受文字類物品。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經查,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有收到證人邱祥豪給付之新臺幣(下同)2 萬元、同案被告陳金源轉交之21,500元,但否認有何被訴之犯行,本院參酌全案卷證,認被告所犯與公務員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疑重大,且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均已到庭交互詰問完畢,本院認如課予其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及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命遵守一定條件,應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其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復參酌被告經濟能力、本案犯罪情節、造成之法益侵害大小、分擔犯罪實行之角色地位等因素,爰准予被告以50萬元具保,並自停止羈押時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及限制住居於花蓮縣○○鄉○○○○街00巷00弄00號,限制出境、出海部分,將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另為保護本案證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人身自由及生命、財產安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併命被告於停止羈押期間:不得對本案證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被告若有違反前述誡命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構成再執行羈押之事由,特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第2項、第93條之6、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4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 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32條第2 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 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抗告,但不得與被告明 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1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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