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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柏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建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10月,合計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著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花原簡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再經本院以108 年度原簡上字第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花原簡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73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花原簡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壢原簡字第13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20日,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花原簡字第142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76 號裁定有期徒刑10月確定。乃於109 年3 月5 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諸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9 月3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8 月22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10015493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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