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宏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宏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附表編號4至編號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902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1所示之罪乃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10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編號3、編號1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其就上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附卷可佐(見執聲卷第3頁),茲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編號3所定有期徒刑5月、編號4至編號10所定有期徒刑6年6月及編號11所示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爰依前揭見解,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於上開確定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另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此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經本院將繕本以函文通知受刑人,並請其於文到後3日內對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等語,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8年7月20日 108年7月29日 109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29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29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 109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 109年度花原簡字第117號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10日 109年06月10日 109年05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 109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 109年度花原簡字第117號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10日 109年06月10日 109年07月02日 備註 編號1至編號3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罪日期 108年2月27日 108年3月7日 108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41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41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7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7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7號 判決日期 109年04月21日 109年04月21日 109年04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90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90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902號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24日 109年06月24日 109年06月24日 備註 編號4至編號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25日 108年5月3日 108年5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41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41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7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7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7號 判決日期 109年04月21日 109年04月21日 109年04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90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90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902號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24日 109年06月24日 109年06月24日 備註 編號4至編號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 號 10 11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8年5月10日 109年5月21日21時許回溯96小時內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41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7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94號 判決日期 109年04月21日 112年07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902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94號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24日 112年07月28日 備註 編號4至編號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