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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李依融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政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政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政融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3年10月31日,且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㈡經本院將對定刑表示意見函送達於受刑人後,受刑人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此有本院115年6月10日花院節刑甲115聲258字第005142號函、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37頁)。爰審酌受刑人上開各次犯行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之態樣、應受非難責任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者,復考量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迄未表示意見等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依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29日 113年1月12日 113年5月2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1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02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91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84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9月19日 113年9月19日 114年1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91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84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0月31日 114年3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執 行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0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939號 備註    附表編號3至編號10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27日 113年6月30日 113年7月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027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027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02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3月20日 114年3月20日 114年3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執 行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9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9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939號 備註  附表編號3至編號10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7月8日 113年7月9日 113年7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027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027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02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3月20日 114年3月20日 114年3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執 行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9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9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939號 備註  附表編號3至編號10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13年7月9日 113年7月4日 113年1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027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軍偵字第22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2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2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月8日 114年10月3日 114年1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2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3月20日 114年11月6日 115年4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執 行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9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80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943號 備註  附表編號3至編號10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5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