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65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花簡字第6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花蓮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變造陳敏雄駕駛執照上甲○○照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扣案之變造陳敏雄駕駛執照上甲○○照片壹張,為被告甲○○所有供本件變造駕駛執照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就所宣告有期徒刑,減其刑期2分之1,並諭知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予減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花蓮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