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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65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花簡字第65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花蓮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變造陳敏雄駕駛執照上甲○○照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扣案之變造陳敏雄駕駛執照上甲○○照片壹張,為被告甲○○所有供本件變造駕駛執照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就所宣告有期徒刑,減其刑期2分之1,並諭知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予減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花蓮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法官 楊仲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65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