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820號

行使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張健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花簡字第82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 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柯國棟」署押(包括通知聯、迴覆聯、移送聯、存根聯)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於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就所宣告之刑減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減得之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照判決主文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金易服勞役,以300元折算1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張健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82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行使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