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5號

異議人
高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8日司法事務官所為之本院102年度司他字第21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案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事件,因於民國102年10月8日至花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異議人與對方達成和解,並於當日告知律師,異議人於102年10月29日撤回起訴。之前鈞院已經准許訴訟救助(102年度救字第25號),進行訴訟不用繳費,反而和解需繳納費用,請鈞院裁定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40之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為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有明定。

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1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因訴訟救助所暫免之裁判費用,雖由國庫先行墊付,但於訴訟終結後,仍應由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之當事人徵收,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㈢異議人於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起訴時,異議人聲請訴訟救助獲准(102年度救字第25號)而暫免繳納裁判費,嗣經異議人於102年10月29日具狀撤回起訴而終結,經本院核閱該民事卷宗無訛,故本案訴訟業已不經裁判而終結,訴訟費用應由異議人負擔。

㈣異議人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故異議人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嗣經異議人撤回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本院應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故異議人應負擔之裁判費為6,933元(20800×1/3=6933,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據前述說明,於本案訴訟終結後,本院應依職權確定該訴訟費用額,並向異議人徵收之金額為6,933元。異議意旨稱無需繳費云云,顯然誤解訴訟救助僅係暫免繳納裁判費之意。故異議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933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從而,原裁定命異議人償付該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永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