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八四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八四號
- 原告
-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八四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