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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八四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八四號

原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楊 碧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八四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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