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00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張孝謙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張孝謙(下稱抗告人)因犯附表一、
二、三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1號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下稱A裁定)、本院111年度抗字第63號裁定分別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6年、2年確定(下稱B裁定),並接續執行。抗告人以若將附表二編號8至15所示各罪與附表三所示各罪為一組合;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各罪與附表一所示各罪為一組合,重新分別定執行刑,客觀上較有利於抗告人,向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請求就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依照前開組合重新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惟經花蓮地檢署以民國114年3月14日花檢秀己114年執聲他105字第1149005820號函文否准其所請,因而聲明異議。惟抗告人所犯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業經A、B裁定分別定刑確定在案,生實質確定力,復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一事不再理例外情形,因認檢察官否准抗告人之請求,所為執行之指揮無違法不當,抗告人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理由,而予駁回等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三、抗告意旨略以: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抗告人有權請求檢察官將附表一至三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全部犯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否准其請求,即屬違法,且原裁定以抗告人本件定刑請求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亦於法不符,原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自有違誤,請求撤銷原裁定及檢察官之否准指揮執行云云。
四、經查:
㈠抗告人前因犯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分別經論處罪刑確定後,分別經A、B裁定各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26年、2年確定等情,有如附表一至三備註欄所示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徵A、B裁定均已經確定,均已生實質之確定力。
㈡抗告意旨雖主張其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得聲請檢察官將A裁定與B裁定重新組合另定應執行刑云云。然,關於重新定應執行刑之部分,依照上述實務見解,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之情形外,檢察官、法院均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本案A、B裁定均已確定,業如上述,且所包含之各罪皆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事,並無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嗣後發生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
㈢又於B裁定中,首先判決確定日為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之105月1月15日,而附表三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105年5月至6月間)「均晚於105月1月15日」,顯均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不符,自無從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
五、準此,檢察官未依抗告人之請求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洵屬有據,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抗告意旨所指各節,或係置原裁定明白說理於不顧,或重執抗告人個人主觀意見,而為指摘。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恐嚇取財得利 侵占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2/5/12-102/5/13 101年2月16日至101年2月底間某日 102/12/19-103/3/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第3812號 花蓮地檢103年度調偵字第28號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1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03年度易字第141號 103年度訴字第83號 103年度簡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03/6/17 103/6/17 103/7/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03年度易字第141號 103年度訴字第83號 103年度簡字第5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3/7/15 103/7/16 103/8/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保字第118號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52號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253號 備註 附表一各罪,經花蓮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61號裁定(即A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63號裁定駁回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973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2/3/27 102/6/28 101年4月間某日至101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第6156號 同左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1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高分院 同左 花蓮地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同左 113年度訴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05/8/09 同左 113/5/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高分院 同左 花蓮地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同左 113年度訴字第3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9/02 同左 113/6/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518號 同左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4號 附表一各罪,經花蓮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61號裁定(即A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63號裁定駁回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973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2次) 有期徒刑8月 (2次)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1/10/30 101/12/04 102年7月間、 102年8月間 101年7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2、699號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666號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7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03年度原易字第114號、 103年度易字第400號 103年度原易字第173號 105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9/30 105/3/31 105/8/03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49、151號 103年度原易字第173號 105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01/15 105/5/02 105/8/2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90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81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364號 附表二各罪,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63號裁定(即B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6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373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3年2月(2次)、3年4月、3年6月。共5罪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1/4/15 102/3/07-102/6/14 102/02/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號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第6156號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第61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03年度易字第20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104年度訴字第27、99號 判決日期 104/11/11 105/8/09 105/01/25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6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0號 104年度訴字第27、9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8/30 105/9/02 105/3/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365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517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715號 附表二各罪,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63號裁定(即B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6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373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3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1年5月間、6月間、7月間 104/4/21 104/5/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672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22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0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05年度易緝字第12號 105年度訴字第18號 105年度原易字第193號 判決日期 105/8/31 105/9/29 105/12/21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05年度易緝字第12號 105年度訴字第18號 105年度原易字第19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9/30 105/10/31 106/01/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536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925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25號 附表二各罪,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63號裁定(即B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6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373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年(9次) 有期徒刑8年2月(2次) 有期徒刑8年4月(2次) 有期徒刑4年(1次) 有期徒刑8年6月(2次) 有期徒刑4年10月(1次) 有期徒刑8年1月(1次) 有期徒刑8年4月(3次) 有期徒刑4年(3次) 有期徒刑3年8月(1次) 犯罪日期 104/4/19 104/4/16-104/5/18 104/3/07-104/4/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88號等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44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2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7年度訴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5/11/25 106/3/28 107/8/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號 107年度訴字第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12/20 106/4/17 107/9/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90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89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951號 附表二各罪,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63號裁定(即B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6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373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妨害自由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2次)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4/5/14 104/7/21 104年4月28日至30日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529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570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36號 105年度易字第43號 105年度易字第465號 判決日期 105/8/29 105/8/17 105/11/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高分院 最高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36號 107年度台非字第188號 105年度易字第43號 105年度易字第46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8/29 105/8/17 105/12/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76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269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2號 附表二各罪,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63號裁定(即B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6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373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5/5/21 105/6/01 105年6月1日中午後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149號 同左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同左 同左 案號 105年度易字第432號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05/10/18 同左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同左 同左 案號 105年度易字第432號 同左 同左 判決 確定日期 105/11/14 同左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094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095號 同左 附表三各罪,經B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373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 編號 4 5 6 7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5/6/03 105/6/04 105/5/21-105/5/22 105/5/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44號 同左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69號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同左 花蓮地院 同左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同左 106年度原易字第324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05/11/25 同左 107/8/23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同左 花蓮地院 同左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同左 106年度原易字第324號 同左 判決 確定日期 105/12/20 同左 107/9/17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91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16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63號 同左 附表三各罪,經B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373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