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56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曾冠雄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曾冠雄(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編號1賭博罪外,其餘9罪均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相同,且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相似,犯罪時間密接,法院於併合處罰時應酌定低度之應執行刑,原審定刑過重,爰請求撤銷原裁定,從輕定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執行刑之量定,係法院裁量之職權,倘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
㈠原裁定以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10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8所示各罪,雖屬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編號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但經抗告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各該裁判書、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因認本件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尚無不合,並審酌抗告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參酌抗告人於原審表示對本件定刑無意見之書面意見等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等旨。經核並無違誤或不當,且未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亦不致造成責任非難效果重複滿足或刑罰邊際效應遞減之結果,揆諸上揭說明,自無不合,應予維持。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然原裁定已斟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8均係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法與法益侵害結果均相似,且犯罪時間相近,所侵犯者雖係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然均非屬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人身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編號1所犯係賭博罪,與上開編號所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罪事實、結果、罪質、目的、手段及侵害法益迥異,較欠缺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等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犯罪時間、應受非難責任重複程度及施以矯正必要性,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核屬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未逾上開法律外部界限,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無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自難因原審減輕幅度未如抗告人預期,即認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所執陳詞,核係對原裁定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裁定已斟酌說明之事項,依憑自己主觀之意思而指摘違法或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曾冠雄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已執畢) 賭博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間至111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265號 112年8月7日 均同左 112年9月12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5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請書誤載為「114」年度應予更正)金上訴字第1290、1291號 113年9月27日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61號 114年1月21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6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5月29日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 113年12月19日 均同左 114年2月3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1年5月 112年5月2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71號 114年2月20日 均同左 114年4月2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5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215號 114年3月6日 均同左 114年4月29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23號 114年4月11日 均同左 114年8月8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①有期徒刑1年5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③有期徒刑1年6月 ①112年5月2日 ②112年5月2日 ③112年5月2日 臺東地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9號 114年7月22日 均同左 1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