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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抗字第182號

聲請搜索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何方興林德盛王紋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82號

抗告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抗告人因對聲請人即被搜索人甲○○、乙○○詐欺等搜索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11月27日96年度聲搜字第1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法院僅能為撤銷或變更原扣押處分,即針對「是否應扣押或退還該物品」問題為處理,然該條文並未賦予法院得為「退還或維持扣押物品」內容以外之「准予複製扣押物品」裁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均無法院可命檢察官將「偵查中」扣押的證物或書證提供被告複製或抄錄之權限。顯見原審准予複製扣押物備分之裁定,已有逾權之嫌,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原裁定雖註明本件裁定不得抗告,惟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為據,然該條係針對聲請人「對檢察官所為之處分」聲明不服,由法院裁定後,不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檢察官聲明不服的事項係針對「法院所為之准予原審被告複製扣押物之備份之裁定」 (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96年11月27系爭裁定)不服,因此應適用第404條規定,得提起抗告。

二、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411條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同法第404亦規定「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但書得抗告之情形,係指對「法院」所為之裁定而言。末按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 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是為準抗告。其聲明不服之對象係指由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之處分,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此類準抗告所為之裁定,則屬不得抗告之裁定。

三、經查:

(一)本件扣押之物 (詳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搜卷案號:96年聲搜字第190號第32-35頁)包括管制藥物清冊、藥物包裝袋、掛號帳冊、醫藥物流配送簽收單,電腦主機伺服器、集線、硬碟機、磁碟片、隨身碟、印表機等物,均未脫搜索票內整體記載客觀判斷而得特定應扣押之物之範圍,且亦符刑事訟法第133條第1項之規定,因此屬搜索票應扣押之物之範圍。又上開扣押之物品係由檢察官指揮,相關人員依職權行使扣押,故就扣押物品處分應解為屬檢察官之處分。

(二)本案原裁定聲請人即甲○○、乙○○聲明不服之對象,為上開檢察官所為之有令狀搜索、扣押處分及檢察官不准予返還押扣物、複製備份扣押物之處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得提起準抗告之事項,而對此所為之裁定,則依同法第418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抗告。此與同法第404條係指於審判中判決前所為之裁定不同。

(三)原裁定聲請人既係對檢察官之有令狀扣押處分及不准予其複製備份扣押物之處分聲明不服,此均屬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之事項 (得提起準抗告之事項),而法院對此所為之裁定,則依同法第418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抗告。故本件抗告自屬不合法律程式,應予駁回。至抗告意旨另以:『法院無可命檢察官將「偵查中」扣押的證物或書證提供被告複製或抄錄之權限,及第416條之規定無賦予法院得為「退還或維持扣押物品」內容以外之「准予複製扣押物品」裁定』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法院既得就「扣押物返還」為准駁之裁定,舉重明輕,自無不可為「准予複製扣押物品」裁定之理,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第4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德盛

法 官 王紋瑩

書記官 吳家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抗字第18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搜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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