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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抗字第5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健河林碧玲林信旭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4號

抗告人
劉文正
相對人
彭馨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105年度事聲字第2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駁回抗告之理由:

㈠、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苟該請求未經實體確定判決確認為不存在或不得行使,且債權人又非不得另行起訴請求,即無容債務人據此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餘地(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參照)。

㈡、相對人於本院105年度上字第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含原審104年度訴字第125號,以下或稱本院上6號事件),主張訴訟標的為「民法第312條利害第三人清償」及「無因管理」法律關係:

1、查民國105年2月18日就本院上6號事件行準備程序,協商整理之爭點為:「被上訴人彭馨誼援依民法第312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按即抗告人〉給付新臺幣45萬元是否為有理由?(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鈺林律師表示:我們在原審有追加無因管理)(本院卷第17頁正面)」,又相對人於本院上6號事件,原起訴主張「民法第312條利害第三人清償」法律關係,嗣追加「無因管理」法律關係乙節,有本院上6號清償債務事件判決書(第2頁)在卷可稽。

2、本院上6號事件判決書亦明確載明:「101年10月14目協議文(契約,訴訟標的)並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本院上6號清償債務事件判決書〈第45頁〉在卷足憑)。

3、從上述1、2點說明可知:相對人於本院上6號事件,原起訴主張「民法第312條利害第三人清償」法律關係,嗣追加「無因管理」法律關係,101年10月14日協議文(契約)並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

㈢、相對人依101年10月14日協議文所提另案訴訟,業經原審法院判決勝訴:相對人於本院上6號事件宣判後,另於105年5月5日依101年10月14日協議文提起另案訴訟,並業經原審法院於105年7月19日判決勝訴乙節,有起訴狀(原審卷第8頁至第10頁)、原審105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乙份在卷足憑。

㈣、相對人於原審所提105年度訴字第141號訴訟仍屬「假扣押之本案訴訟」:

1、按89年2月9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將原規定之「訴訟標的」修正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乃因訴訟標的之涵義,必須與原因事實相結合,以使訴狀所表明請求法院審判之範圍更加明確。則於判斷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時,自應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所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2號裁定參照)。

2、查相對人於本院上6號事件,主張訴訟標的為「民法第312條利害第三人清償」及「無因管理」法律關係,其原因事實為相對人基於利害第三人地位代抗告人清償該筆45萬元債務,及相對人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抗告人清償該筆45萬元債務,與二造於101年10月14日簽訂協議文,「約定」由抗告人負責清償該筆45萬元債務之原因事實,顯然有別,是抗告人以相對人不得另案提起原審105年度訴字第141號訴訟事件,應難認無誤會之情。

3、足見,相對人所提原審105年度訴字第141號事件,既非本院105年度上字第6號清償債務事件既判力所及,亦無所謂應受遮斷效波及之情,相對人自非不得另行起訴,則相對人於105年5月5日所提原審105年度訴字第141號訴訟事件,應仍屬「假扣押本案訴訟」。

三、抗告人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信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玫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抗字第5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