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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0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解釋憲法事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惟原告訴之聲明載以:撤銷原消極否准剝奪受刑人投票權之管理措施,且祈求鈞院申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1項所定「在籍投票」不當剝奪未遭法院宣告褫奪公權及監護之監所收容人受憲法保障之投票權部分違憲等語。核為聲請解釋憲法及提起撤銷之訴。然司法院依憲法第78條規定,具有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準此,司法院大法官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行使釋憲權,乃屬司法權之行使,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可比,當事人對之若有爭議,即非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範圍(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85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聲請人提起訴訟請求解釋憲法,本院本無審判權,至聲請人另聲明提出撤銷之訴,卻未提出任何具體特定之「違法」行政處分,亦顯與撤銷之訴要件不符。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條文但書規定,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9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0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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