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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電子簽章法事件(本院108年簡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可參)。而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釋明係指讓法院得到大致的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故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應駁回其聲請,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及102-107年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為新臺幣(下同)0元,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書證釋明之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僅提出他院裁定一紙,而並未提出其所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單及歷年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為證,已難認為其有提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證據,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歷年綜合所得稅資料,所代表的是財產所得之稅籍內容,僅顯示聲請人部分財產所得情況,並非聲請人之全面資力狀況,尚難僅憑此即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法支出2千元之訴訟費用。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得以釋明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揆諸前揭規定、判旨及說明,尚難認已盡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責,復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之,經核與法尚有未合。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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