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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9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卓怡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97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如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如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如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如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926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開3案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5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2年5月2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80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2年3月4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1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卓怡君

書記官 馬竹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9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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