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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永勝黃永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訴字第295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宏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通 譯 謝孟庭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志宏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吳宏志前於民國88年、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2次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88年10月5日、89年10月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以88年度毒偵緝字第14號、89年度毒偵字第10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強制戒治部分,於91年12月2日執行完畢;復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31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與前揭所處有期徒刑8月案件接續執行,於93年2月29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及槍砲案件,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463號、93年度訴字第427號、94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1年4月、1年(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79號以簡易處刑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上訴同院普通庭後,經該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7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經該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0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257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復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5號及54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及1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101年4月2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於假釋中,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8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二案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5號裁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撤銷假釋後接續執行,現正執行中。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6月4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宜蘭縣宜蘭市大坡路某路段,於友人自用小客車上,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共同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業經丟棄滅失)內用火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混合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於上揭時間在警局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檢出鴉片類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得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5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上訴。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永勝

                 書記官 林嘉萍

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196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黃永勝

書 記 官 林嘉萍

書 記 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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