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偉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偉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偉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徐偉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上訴後經被告撤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775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70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228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41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97年8月28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8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7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