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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18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建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86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逕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李建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合計捌點參柒公克)併同無法析離之殘渣袋陸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建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度花簡字第578號、98年度花簡字第763號、98年度訴字第40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9月確定,並經同一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7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經入監執行,於101年6月6日假釋出監,並於101年9月10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4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0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3年3月6日入監執行,於103年10月4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8月22日17時50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0號禾風竹露生態休閒農場民宿小木屋B02號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吸食器用火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日18時許,在該小木屋房間內扣得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淨重共8.37公克)、吸食器1組,並於105年8月23日採其尿液送驗,結果檢出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為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於上述時間經採尿送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6袋(驗餘淨重8.37公克),經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年北市鑑毒字第474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105年9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前述前科與執行情形,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刑罰執行後,仍未能確實戒除毒害,猶有用毒抵癮之習,顯無戒除毒癮之決心,自制能力不足,另考量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淨重共8.37公克)併同無法析離之殘渣袋6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1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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