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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4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盈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44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志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志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志雄因竊盜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6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竊盜(8罪)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956號、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154號(2罪)、107年度易字第670號(2罪)、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259號(3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6月、4月、4月、4月、4月、4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受刑人提起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85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受刑人已於107年6月12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3888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5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4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孜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4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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