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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1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文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17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永輝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輝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46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61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8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年2月確定,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3罪,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起入監接續執行前揭①②③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4月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2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4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張文愷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1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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