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8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83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峻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52號、109年度執字第3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峻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峻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處徒刑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926號、第1943號、第2152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本院109年度訴字第號243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