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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游皓婷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宏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祈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8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780,550元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判決,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二)復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203,874元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判決,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三)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違反槍砲彈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0,000元確定;前開判決,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四)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9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判決,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一)至(四)有期徒刑部分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8年3月20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524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12月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9月29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8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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