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二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又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三至編號十一、編號十六至二十一之物均沒收;又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編號十三、編號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攜帶兇器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螺絲起子壹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一、編號十三、編號十五至編號二十一所示之物及螺絲起子壹把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宜簡字第九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乙○○於八十五年間某日,受其友人羅友聲所託,代為保管具有殺傷力之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附表一編號一),及由羅友聲交付屬彈藥之主要零件黑色火藥三包(附表一編號二)後,將上開槍械藏放於其開設而位於宜蘭市○○路之花店中,嗣於九十一年間再將上開槍械攜至宜蘭縣礁溪鄉○○路九九號住處藏放。
三、乙○○於八十九年間在臺中縣梨山工作時,基於製造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具有殺傷力手槍之概括犯意,以土造金屬管及木質槍身製造可發射金屬鋼珠具有殺傷力之土造長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附表一編號三)。
四、乙○○於九十二年十二月間某日時,至臺北市士林夜市之某生存遊戲玩具槍專賣店購買玩具手槍六枝,玩具金屬子彈四十二顆、玩具步槍二枝後,基於前開製造可發射子彈之具有殺傷力手槍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三年一月間,在宜蘭縣礁溪鄉○○路九九號住處,將前開購得之玩具手槍中四枝,除其中一把手槍槍管經車鑽後尚未改造完成(附表一編號八),其餘三枝均已改造成可發射子彈之具有殺傷力之手槍(附表一編號九、十、十一);乙○○復基於製造子彈之犯意,以羅友聲前所交付之黑色火藥及工業用火藥(附表一編號十五),於九十三年一月間,在前開武暖路住處,將購得之玩具金屬子彈中一顆,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一顆(附表一編號十二);並於九十三年一月間某日時,乙○○至臺北市士林夜市某模型店購買具有殺傷力之制式子彈一顆(附表一編號十四)及不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一顆(附表二編號一)後,未經許可持有上開具有殺傷力之制式子彈一顆。嗣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為警在宜蘭縣礁溪鄉○○路九九號住處搜索,扣得附表一編號一羅友聲所寄藏之改造手槍一枝、附表一編號二之黑色火藥三包、附表一編號八由其所製造尚未完成之改造手槍一枝、附表一編號十四之具殺傷力制式子彈一顆、附表一編號十五工業用火藥、附表一編號十六彈匣二個;附表一編號十七至二十一所示乙○○所有供製造手槍之改造工具,及附表二編號一不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一顆、附表二編號二未經改造之玩具手槍一枝,及附表二編號三至八所示之物;再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宜蘭縣礁溪鄉○○路○○道路上,在乙○○所有之車牌號碼PA—九七四一號自用小客車上查獲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土造長槍一枝,及其所有供上開土造長槍所用之如附表一編號四、五、六、七所示之物,及附表三所示之物。
五、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夜間凌晨四時三十分許,攜帶其所有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之螺絲起子一把,至丙○○所經營址設於宜蘭縣宜蘭市○○路一百二十號之飛行船模型店,以上開螺絲起子破壞鐵捲門後,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之店內竊取丙○○所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得手將竊得物品置於其所有之車牌號碼PA—九七四一號自用小客車內後行李箱內,嗣為警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在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搜索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乙○○並於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帶警至宜蘭縣宜蘭市○○路之黎霧橋橋下之橋樑接縫處取出其於九十三年一月間製造之附表一編號九、十之改造手槍二枝。乙○○再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晚間八時四十分許,為警在宜蘭縣宜蘭市○○路一一二巷巷口當場查獲後,在其身上扣得其於九十三年一月間製造之附表一編號十一之改造手槍一枝,及附表四尚未改造之玩具手槍一枝。
六、案經宜蘭縣警察局、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及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對於前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補稱:伊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凌晨前往被害人丙○○經營之模型店內竊取附表五所示物品,經員警在其自用小客車上搜索後,伊主動向員警坦承係竊取得來等語。經查:
㈠本件被告乙○○分別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為警查獲後,陸續扣得附表一至五所示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件,及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附卷可稽。
㈡而附表一編號一由羅友聲寄藏之改造手槍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認:「送鑑改造手槍壹枝(不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有該局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刑鑑字第○九三○○一九四八○號槍彈鑑定書附卷可稽(參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號卷第二十七頁至第三十頁);另附表一編號二由羅友聲交付之黑色火藥三包,經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認「編號一:經檢視為黑色粉末,檢出鋁粉、碳粉、過氯酸鉀、硝酸鉀、硫等成分、認係煙火類火藥」、「編號二:經檢視為土色塊狀物,檢出鋁粉、碳粉、氯酸鉀、過氯酸鉀、鎂粉等成分,認係煙火類火藥」、「編號三:經檢視為黑色顆粒,檢出鋁粉、碳粉、過氯酸鉀、硝酸鉀、鎂粉、硝化甘油、硝化纖維等成分,認係含煙火類火藥及雙基發射火藥」,而就煙火類火藥可作為煙火藥、底火藥或供土製爆裂物之裝填用,而就雙基發射火藥常用於制式槍枝、火砲之發射藥,有該局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刑鑑字第○九三○○七○四二二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佐(參見九十三年年度偵字第二○六號卷第四十八頁至五十一頁)。
㈢另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查獲時扣得附表一編號八及附表二編號二手槍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認「送鑑改造手槍半成品貳枝,鑑驗情形如下:㈠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經檢視,其槍管內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㈡壹枝,認係玩具金屬槍身及滑套。」有該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刑鑑字第○九三○○七五二七二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參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號卷第五十二頁至五十六頁),而上開手槍半成品是否業經被告著手改造,經本院再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認「㈠送鑑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經檢視,其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檢視其槍管內有車鑽痕跡,認係已經著手改造尚未完成。㈡送鑑手槍壹枝,認係玩具金屬槍身及滑套(不具槍機),未發現改造痕跡。」有該局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刑鑑字第○九三○一五八○○八號函附卷可佐;另當日扣得之制式子彈二顆(附表一編號十四及附表二編號一)經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送鑑制式子彈貳顆,鑑驗情形如下:㈠壹顆,認係由制式彈殼換裝底火、火藥,並加裝直徑約九mm之已擊發制式彈頭而成之改造子彈,經實際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㈡壹顆,認係口徑九mm(九X十九mm)之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有該局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刑鑑字第○九三○○一九四八○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證(參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號卷第二十七頁至三十四頁),而上開口徑九mm(九X十九)之制式子彈再經本院十六日刑鑑字第○九三○一五八二二八號附卷可佐;再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十二之改造子彈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認「送鑑改造子彈壹顆,認係具直徑約八點一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經實際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該局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刑鑑字第○九三○○一九四八○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參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號卷第二十七頁至三十四頁)。
㈣被告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查獲時扣得之土造長槍一枝(附表一編號三)、槍枝底火及工業用火藥,經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一、送鑑土造獵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由木質槍身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之土造長槍,以打擊槍管底部導火孔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使用,認具殺傷力。二、送鑑槍枝底火貳片,認均係玩具槍用底火帽。‧‧‧四、送鑑工業用火藥壹包,認均係口徑零點二七吋之建築工業用彈,不具金屬彈頭,非為完整之子彈結構,認均不具殺傷力。」有該局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刑鑑字第○九三○○三九二○五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證。
㈤被告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查獲時扣得之手槍二枝(附表一編號九、十),經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二、送鑑掌心雷仿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由仿德林吉雙管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貫通槍管阻鐵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有該局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刑鑑字第○九三○○四九二三○號槍彈鑑定書附卷可證(參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一七號卷第十四頁至十九頁)。
㈥被告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扣得之手槍二枝(附表一編號十一、附表四),經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認「一、送鑑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二、送鑑掌心雷模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仿雙管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子彈使用,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有該局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刑鑑字第○九三○○八六八五四號槍彈鑑定書附卷可證(參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二號卷第十六頁至十九頁)。
㈦被告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凌晨四時三十分許,持螺絲起子前往被害人丙○○經營之模型店內竊取附表五所示之物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核與被害人丙○○於警訊中指述失竊情節相符,再本件竊案查獲之過程,依證人陳健宏警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根據線報被告藏有槍械,人正在泰山路,他們四人到當地埋伏,看到被告出來上前查看,看到被告車上有很多模型槍,模型槍放在後座,藍波刀、瞄準鏡還有比較長的槍放在後車箱,剛開始被告沒有坦承竊案,只說喜歡改造槍枝,槍枝是從台北批發回來,然後他們將被告帶回警察局後,因為槍枝標籤沒有撕下,有問被告被告也沒有承認,有問宜蘭分局是否有被害人報案失竊模型槍,剛開始宜蘭分局說沒有,後來被害人去報案後宜蘭分局通知轄區內有竊案,他們懷疑被告涉有竊盜但被告不承認,他們說已經有人報案,被告才承認是他偷的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審判筆錄)。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前開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第十一條第一項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第十一條第五項、第一項製造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未遂罪、第十二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第十二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二、三款加重竊盜罪,被告持有附表一編號二屬彈藥主要零件之黑色火藥後,進而用以製造子彈,其未經許可持有彈藥主要零件之低度行為為製造子彈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製造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及製造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未遂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罪之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寄藏改造手槍、製造改造手槍罪、製造子彈、持有子彈、竊盜數罪,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末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宜簡字第九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前開罪名,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並就連續製造改造手槍罪部分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前開犯行之目的、手段,製造槍械、子彈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惟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就上開數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編號三、編號九至十一所示之改造手槍,及附表一編號二之黑色火藥三包,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十二、編號十四之子彈,經試射後雖具有殺傷力,惟已因試射後僅餘彈殼而不具殺傷力,均非屬違禁物,故不為沒收之諭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尚未改造完成之改造手槍,雖不具殺傷力,及用以該改造手槍之附表一編號十六彈匣二個,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四至編號七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用以供前開土造長槍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十三、編號十五之物,係被告所有供製造子彈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十七至編號十九之物,係供被告所有供製造槍枝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均依法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二十一之車床、游標卡尺,係被告所有用以製造改造手槍所用,亦據被告於偵訊中自承在卷(參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二號卷第二十六頁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偵訊筆錄),依法宣告沒收。被告就犯罪事實五之竊盜犯行中所用之其所有之螺絲起子一把,雖未扣案,但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依法宣告沒收之。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購得附表二編號二之玩具手槍後,在前開武暖路住處著手改造,但尚未改造完成,因認被告此部分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第一項製造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未遂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而扣案附表二編號二之手槍經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認未有改造痕跡而不具殺傷力,有該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刑鑑字第○九三○○七五二七二號槍彈鑑定書及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刑鑑字第○九三○一五八○○八號函附卷可證(詳見理由一、㈢之說明),是依卷內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此部分之犯行。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製造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犯行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之制式子彈一顆,因不具殺傷力,非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未改造之玩具手槍,因不具殺傷力,且尚未改造,非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不為沒收之諭知;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至編號八所示之物,及附表三所示之物被告否認係供製造槍枝所之物,依卷內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用以製造槍枝所用之物,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另扣案如附表四所示未改造之金屬玩具手槍,因不具殺傷力,且尚未改造,非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亦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十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號│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 │ 一 │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 │ │ │屬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枝 │ │ │) │ │ ├───┼────────────────────────┼──────┤ │ 二 │黑色火藥 │叁包 │ ├───┼────────────────────────┼──────┤ │ 三 │土造金屬管及木質槍身之土造長槍(槍枝管制編號:一│壹枝 │ │ │000000000號) │ │ ├───┼────────────────────────┼──────┤ │ 四 │槍枝底火 │貳片 │ ├───┼────────────────────────┼──────┤ │ 五 │鋼珠 │貳包 │ ├───┼────────────────────────┼──────┤ │ 六 │工業用火藥 │壹包 │ ├───┼────────────────────────┼──────┤ │ 七 │通槍條 │壹枝 │ ├───┼────────────────────────┼──────┤ │ 八 │仿FN廠半自動手槍之金屬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壹枝 │ │ │0000000000號) │ │ ├───┼────────────────────────┼──────┤ │ 九 │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壹枝 │ │ │屬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 │ │) │ │ ├───┼────────────────────────┼──────┤ │ 十 │仿德林吉雙管手槍製造之金屬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壹枝 │ │ │:0000000000號) │ │ ├───┼────────────────────────┼──────┤ │ 十一 │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 │ │ │屬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枝 │ │ │) │ │ ├───┼────────────────────────┼──────┤ │ 十二 │直徑約八點一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 │壹顆 │ ├───┼────────────────────────┼──────┤ │ 十三 │玩具金屬子彈 │肆拾壹顆 │ ├───┼────────────────────────┼──────┤ │ 十四 │口徑九mm(九X十九mm)之制式子彈 │壹顆 │ ├───┼────────────────────────┼──────┤ │ 十五 │工業用火藥 │叁佰捌拾顆 │ ├───┼────────────────────────┼──────┤ │ 十六 │彈匣 │貳個 │ ├───┼────────────────────────┼──────┤ │ 十七 │砂輪機 │壹組 │ ├───┼────────────────────────┼──────┤ │ 十八 │電鑽(編號:二五二三E) │壹台 │ ├───┼────────────────────────┼──────┤ │ 十九 │改造槍枝藍圖 │壹紙 │ ├───┼────────────────────────┼──────┤ │ 二十 │車床 │壹組 │ ├───┼────────────────────────┼──────┤ │ 二十 │游標卡尺 │壹把 │ │ 一 │ │ │ └───┴────────────────────────┴──────┘ 附表二 ┌───┬────────────────────────┬──────┐ │編 號│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 │ 一 │不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 │壹顆 │ ├───┼────────────────────────┼──────┤ │ 二 │玩具金屬槍身及滑套 │壹枝 │ ├───┼────────────────────────┼──────┤ │ 三 │步槍槍身 │貳枝 │ ├───┼────────────────────────┼──────┤ │ 四 │步槍槍管 │貳枝 │ ├───┼────────────────────────┼──────┤ │ 五 │步槍槍機 │貳個 │ ├───┼────────────────────────┼──────┤ │ 六 │彈簧 │拾個 │ ├───┼────────────────────────┼──────┤ │ 七 │槍枝零件 │壹批 │ ├───┼────────────────────────┼──────┤ │ 八 │電鑽 │貳台 │ └───┴────────────────────────┴──────┘ 附表三 ┌───┬────────────────────────┬──────┐ │編 號│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 │ 一 │彈簧 │伍條 │ ├───┼────────────────────────┼──────┤ │ 二 │砂輪機 │壹具 │ ├───┼────────────────────────┼──────┤ │ 三 │游標尺 │壹支 │ ├───┼────────────────────────┼──────┤ │ 四 │活動強力鉗 │壹支 │ ├───┼────────────────────────┼──────┤ │ 五 │砂紙 │貳張 │ ├───┼────────────────────────┼──────┤ │ 六 │挫刀 │壹支 │ ├───┼────────────────────────┼──────┤ │ 七 │梅花扳手 │壹支 │ ├───┼────────────────────────┼──────┤ │ 八 │瓦斯鋼瓶 │拾貳罐 │ └───┴────────────────────────┴──────┘ 附表四 ┌───┬────────────────────────┬──────┐ │編 號│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 │ 一 │掌心雷模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壹枝 │ │ │號) │ │ └───┴────────────────────────┴──────┘ 附表五 ┌───┬────────────────────────┬──────┐ │編 號│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 │ 一 │黑色空氣步槍 │ 壹枝 │ ├───┼────────────────────────┼──────┤ │ 二 │咖啡色空氣步槍 │ 壹枝 │ ├───┼────────────────────────┼──────┤ │ 三 │深咖啡色空氣步槍 │ 壹枝 │ ├───┼────────────────────────┼──────┤ │ 四 │空氣手槍 │ 貳枝 │ ├───┼────────────────────────┼──────┤ │ 五 │黑色面具 │ 貳具 │ ├───┼────────────────────────┼──────┤ │ 六 │藍波刀 │ 壹把 │ ├───┼────────────────────────┼──────┤ │ 七 │空氣瞄準器 │ 貳具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 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