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91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43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犯攜帶凶器毀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榔頭壹把沒收。

甲○○共同犯攜帶凶器毀越門扇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榔頭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8行關於「破壞大門玻璃」之記載補充為「敲破該鎖匙行之玻璃門」外,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檢察官聲請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於審判外進行協議,經本院同意且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當事人雙方就「被告乙○○、甲○○各處有期徒刑8月」之科刑範圍達成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規定,本件除有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有前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不得上訴。如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所定得提起上訴之情事,且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五、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慶祥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鄧晴馨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1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