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受有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及販賣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97號、第314 號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該聲請合於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坤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