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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二七О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二七О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及應適用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如附件),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路○段二六一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莊 怡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李 毓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二七О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