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簡字第19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宜簡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2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2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後多次吸食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基於反覆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單一犯意,時間緊接,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在行為評價上,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4 年3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乙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施用毒品之次數、時間長短、雖經觀察勒戒仍無法戒除毒癮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