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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交簡字第1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交簡字第15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關於前科部分、應適用之法條關於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其刑之敘述應予刪除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過失程度、造成被害人之傷勢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基準日之前,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2分之1。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交簡字第15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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