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交簡字第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交簡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關於前科部分、應適用之法條關於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其刑之敘述應予刪除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過失程度、造成被害人之傷勢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基準日之前,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2分之1。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