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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汪漢卿蔡志宏黃珮茹

原告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梁雨安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志弘
參加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海英俊(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 日經訴字第106063052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發明第I302582 號「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專利請求項12、32、52 舉發不成立之部分均撤銷。

被告就發明第I302582 號「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專利,應為「請求項12、32、5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民國95年3 月17日以「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109135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0258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4 年1 月13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則先後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其最後所提之105 年2 月5 日更正本係更正請求項2 至8 、19、22至28、39、42至48、59,並刪除請求項1 、17、18、21、37、38、41、57、58),案經被告審查,認其105 年2 月5 日之更正本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後,以106 年1 月19日(106 )智專三(三)05131字第106200719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5 年2 月5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2 至3 、8 、11、13至16、22至23、28、31、33至36、42至43、48、51、53至5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4 至7 、9 至10、12、19至20、24至27、29至30、32、39至40、44至47、49至50、52、59至60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 、17至18、21、37至38、41、57至58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針對前揭「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8 月3 日經訴字第106063052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46不具新穎性:

⒈原處分九、(五)、3 認定意旨雖認定略以:「…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46之『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之技術特徵,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46不具新穎性…」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至8 頁之發明內容並未記載該「至少一突出部」技術內容,系爭專利僅於其說明書第11頁第3 段之實施方式記載:「請參閱圖7 所示,為圖3 之軸承結構之再一示意圖。其與第一較佳實施例不同之處在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236 ,該突出部236 係與該含油軸承21之該側壁213 抵接,其中該突出部236 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係一體成型,即該突出部236 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形成一單體,當然該突出部236 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亦可分別形成為單體,再將該突出部236 固定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該內壁。於本實施例中,藉由該突出部236 抵接該含油軸承21之方式,降低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與該含油軸承21之間的製作精度要求,以減少兩者之公差,可使得實際製作上更為簡易。當然,該突出部236 亦可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該外壁,用以與該軸管32之該內壁抵接。或者,將該突出部236 設置於該含油軸承21之該側壁213 ,用以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一內壁抵接。或是將該突出部236 設置於該軸管32之該內壁,用以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一外壁抵接」;另系爭專利僅於圖7 揭示有該「至少一突出部236 」,並未明確界定該「至少一突出部236 」構造,依該「至少一突出部236 」文義應可理解:係形成在其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內壁或外壁、或在含油軸承21之內側壁213 、或在軸管32之內壁之成各種形狀突出物,例如:形成連續之環狀突出、條狀突出、環狀凹槽間之突出、條狀凹槽間之突出、螺旋槽間之突出、或形成未連續之塊狀突出…等各種形狀突出物,且該「至少一突出部236 」可以為一個以上之上述各種形狀突出物;而證據4 說明書及圖1 、2 已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表面開設數溝槽34」,且由圖1 、2 可知,該數溝槽34延伸在環槽33部位。因此,該軸承30之數環槽33表面於該數溝槽34之間即形成「至少一突出部」,由證據4 之圖1 、2 可知,該軸承30之外壁形成有「三個突出部」,且該「三個突出部」可以與保油蓋43抵接,因此,證據4 之軸承30藉由該「三個突出部」抵接該保油蓋43之方式,同可以降低該保油蓋43與該軸承30之間的製作精度要求,以減少兩者之公差,可使得實際製作上更為簡易等作用與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46之「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技術特徵,係與證據4 之「該軸承30之環槽33表面於該數溝槽34之間形成至少一突出部與保油蓋43之一內壁抵接」相同,是證據4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46不具新穎性。

⒉被告雖辯稱:「…系爭專利之突出部在於藉由將二構件之大範圍接觸改以局部且小範圍接觸,達到降低製作難度的功效,依證據4 圖式第1 、2 圖可知,軸承30之本體31表面所開設之溝槽34僅佔本體31環狀側面的小部分,不足以使軸承30與軸套21由大範圍接觸改為局部且小範圍接觸,自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46之突出部有所不同,證據4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46不具新穎性…」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倒數第5 行以下僅記載:「…於本實施例中,藉由該突出部236 抵接該含油軸承21之方式,降低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與該含油軸承21之間的製作精度要求,以減少兩者之公差,可使得實際製作上更為簡易…」,被告創設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之「使軸承與軸套由大範圍接觸改為局部且小範圍接觸」,主張有通常知識之人從專利說明書之內容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發明內容具有專利說明書中形式上雖然未記載但實質上隱含的內容,並遽以為本案證據比對之認定,惟專利審查基準「直接且無歧異」之概念,絕非如被告誤用於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有專利說明書所未揭露但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該結構之設置當可直接並無歧異得知之技術功效,否則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之規定將如同具文,不具任何實益,是原處分上開認定基礎顯有違誤,自非可採;退步言之,縱系爭專利尚若含有如被告所述「使軸承與軸套由大範圍接觸改為局部且小範圍接觸」,惟上開功效並未記載於系爭專利說明書,故該功效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系爭專利說明書亦有違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依專利法第107條1 項1 款,亦應予以撤銷。準此,被告以系爭專利具有「使軸承與軸套由大範圍接觸改為局部且小範圍接觸」作為認定其具有進步性的理由,其認事用法與法有違,顯不可採。

⒊綜上,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46不具新穎性,原處分認定顯有違誤且與事實不符,自非可採。

㈡證據1 或證據4 或證據1 、3 之組合或證據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24、44及5 、25、45及6 、26、46及7 、27、47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 或證據4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24、44及5 、25、45及6 、26、46及7 、27、47之所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 、24、44及5 、25、45及6 、26、46及7、27、47之技術特徵,與證據1 之殼體構件20具有一徑方向厚度n 所形成之「至少一突出部」構造之技術特徵相同,且與證據4 之「軸承30之外壁形成有三個突出部」構造之技術特徵相同,是系爭專利請求項4 、24、44及5 、25、45及6、26、46及7 、27、47之所有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或證據4所揭露。

⒉證據1 、3 之組合或證據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24、44及5 、25、45及6 、26、46及7 、27、47不具進步性:

①證據3 已揭示「『環狀橡膠套4 』之內側具若干環列凹槽42」,該若干環列凹槽42之間即形成系爭專利所述之「至少一突出部236 」,經由證據3 所教示,將證據1 之密封構件18於內周側形成若干環列凹槽(突出部)與該徑向軸承14之該側壁抵接,或將證據4 之保油蓋43於內周側形成若干環列凹槽(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30之該側壁抵接,亦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足見組合證據1 、3或組合證據3 、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 、24、44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抵接」技術特徵。

②證據3 亦已揭示「『環狀橡膠套4 』之外側具若干環列凹槽41」,該若干環列凹槽41之間即形成系爭專利所述之「至少一突出部236 」,經由證據3 所教示,將證據1 之密封構件18於外壁形成若干環列凹槽(突出部)與該殼體構件20 之該內壁抵接,或將證據4 之保油蓋43於外壁形成若干環列凹槽(突出部)與該軸套21之該內壁抵接,亦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足見組合證據1 、3 或組合證據3 、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 、25、45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該內壁抵接」技術特徵。

③證據3 復已揭示「『環狀橡膠套4 』之外側具若干環列凹槽41」,該若干環列凹槽41之間即形成系爭專利所述之「至少一突出部236 」,經由證據3 所教示,將證據1 之徑向軸承14之該外側壁形成若干環列凹槽( 突出部) 與該密封構件18於內壁抵接,或將證據4 之含油軸承30於外側壁形成若干環列凹槽(突出部)與該保油蓋43之內壁抵接,亦僅為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足見組合證據1 、3 或組合證據3 、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46之「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236 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一內壁抵接」技術特徵。

④證據3 又教示「『環狀橡膠套4 』之內側具若干環列凹槽42」,該若干環列凹槽42之間即形成系爭專利所述之『至少一突出部236 』,經由證據3 所教示,將證據1 之『殼體構件20』於內壁形成若干環列凹槽(突出部)與該密封構件18之該外壁抵接,或將證據4 之『軸套21』於內壁形成若干環列凹槽(突出部)與該保油蓋43之該外壁抵接,亦僅為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足見組合證據1 、3 或組合證據3 、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 、27、47之「該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技術特徵。

⒊被告雖辯稱:「…系爭專利之突出部在於藉由將二構件之大範圍接觸改以局部且小範圍接觸,達到降低製作難度的功效,證據1 圖式第3 至5 圖可知,殼體構件20之徑方向厚度n並不足以使殼體構件20與徑向軸承14由大範圍接觸改為局部且小範圍接觸,即使將證據3 之環列凹槽42組合證據1 之密封構件18,環列凹槽42亦將設置於密封構件18外側與軸12之接觸部位,而非與徑向軸承14側壁抵接,自與系爭專利之突出部有所不同,證據4 圖式第1 、2 圖可知,軸承30之本體31表面所開設之溝槽34僅佔本體31環狀側面的小部分,不足以使軸承30與軸套21由大範圍接觸改為局部且小範圍接觸,再者,證據4 之保油蓋43內側的凸部432 並無設置證據3 之環列凹槽42的空間,縱認有之,惟將證據3 之環列凹槽42組合於證據4 之保油蓋43,因證據4 之保油蓋43與軸承30之本體31僅於倒角33局部抵接,且因開設溝槽34而於溝槽位置彼此不接觸,環列凹槽42亦僅能設置於保油蓋43外側與心軸41之接觸部位,而非與軸承30之本體31之側壁相抵接,自與系爭專利之突出部有所不同,故證據1 或證據4 或證據1、3之組合或證據3 、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24 、44及5 、25、45及6 、26、46及7 、27、47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被告創設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之「使軸承與軸套由大範圍接觸改為局部且小範圍接觸」而為本案之比對,該認定基礎顯有違誤,已如前述。且實際上,證據3 亦已教示「『環狀橡膠套4 』之內側具若干環列凹槽42」,該若干環列凹槽42之間即形成系爭專利所述之『至少一突出部236 』,因此,經由證據3 之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將其修飾或轉用於證據1 、4 ,即將證據1 之密封構件18於內周側形成若干環列凹槽(突出部)與該徑向軸承14之該側壁抵接,或將證據4 之保油蓋43於內周側形成若干環列凹槽(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30之該側壁抵接(證據4 保油蓋43的凸部432 並未影響環列凹槽42的設置,故將證據3 、4 組合,環列凹槽42同樣可達到儲存軸承30所滲漏的潤滑油之功效),亦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被告上開答辯,委非可採。

⒋綜上,足見證據1 或證據4 或證據1 、3 之組合或證據3、4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24、44及5 、25 、45及6 、26、46及7 、27、47不具進步性,原處分認定顯有違誤且與事實不符,自非可採。

㈢證據1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不具進步性:

⒈原處分已肯認證據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23、43不具新穎性,故證據4 當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23、43不具進步性,先予敘明。

⒉被告雖辯稱:「…以證據1 之外嵌成型方法製作,使軸套21與基座10為一體成型,於製造與裝配均有困難,難謂可將證據1 之一體成型方法運用於證據4 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之發明…」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為請求項3 、23、43之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在於:「其中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又證據1 圖3 已揭示:「殼體構件20係為一體成型製成」,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之「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技術特徵,係與證據1 之「該殼體構件20係為一體成型製成」相同,在證據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23、43不具進步性且證據1 、4 具有「組合動機」及「可輕易完成」之基礎下,證據1 、4 之組合當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不具進步性,足見被告上開答辯,仍非可採。

⒊準此,足見證據1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不具進步性,原處分認定顯有違誤且與事實不符,自非可採。

㈣證據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39、59及20、40、6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9、39、59部分:

①查證據2 揭示一種無刷馬達,證據2 之發明第二目的在提供一無刷馬達,其所含之潤滑油不會經由一軸承之一縫隙滲漏,故能夠避免因潤滑油滲漏而導致之該軸承壽命之縮減;證據3 揭示一種「儲油軸承結構」使用在具有一凹槽52之馬達基座5 上,證據3 之主要發明目的係藉由於一套筒之結構中設計一儲油區間以儲放更多的潤滑油使含油軸承的壽命增加。因此,證據2 、3 同為馬達技術,且二者所欲解決目的相同,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達成系爭專利之「能夠有效防止漏油問題,進而提升風扇、馬達及其含油軸承的使用壽命」發明目的,自有合理動機組合證據2 、3 ,因此,證據2 、3 具有組合動機,又,證據2 之「軸承容座12、含油套筒軸承34、油封45」構件,分別與證據3 之「套筒2 、含油軸承3 、環狀橡膠套4 」相對應,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能輕易將該證據2 、3 之相對應構件,經由修飾、置換或互相轉用組合,其僅為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②次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9、39、59與證據2 圖1 、4 、5 所揭示第一實施例相較,系爭專利之『一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且於該罩蓋與該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係對應於證據2 之「一蓋部46,其係抵接該油封45之中環牆46c 之擴充內徑部46c1,且於該蓋部46與該油封45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

③又查,證據3 圖2 、3 及說明書已揭示「『環狀橡膠套4 』係覆蓋該含油軸承3 之一頂面,並與與該套筒2 之一內壁連結」,及「『環狀橡膠套4 』之外側及內側各具若干環列凹槽41,42」。且證據3 更教示:「為了防止含油軸承3 漏油,在該套筒2 內、扇葉1 及軸承3 之間更含一套設於該扇葉1 之轉軸13之『環狀橡膠套4 』」。該「環狀橡膠套4 」之外側及內側各具若干環列凹槽41,42。其內側之若干環列凹槽42係用以將沿自轉軸13滲出之潤滑油排入該若干環列凹槽42內,藉以防止容納於該儲油區間之該定量之潤滑油從該葉扇之轉軸13與軸承3 中空部31之接觸面滲出。當含油軸承3使用日久,毛細現象可能會沿轉軸13或邊緣處32滲出,而此時環狀橡膠套之若干環列凹槽42正好守株待兔,可將漏油集結於若干環列凹槽42與套筒內壁面及轉軸表面所形成之環狀區間。如此一來,即可防止漏油。

④被告及參加人雖辯稱:「…證據2 、3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39、59之『且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的技術內容,無法達成如同系爭專利藉由容置空間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云云,惟查,系爭專利之「一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且於該罩蓋與該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係對應於證據2 之「一蓋部46,其係抵接該油封45之中環牆46c 之擴充內徑部46c1,且於該蓋部46與該油封45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經由證據3 所教示,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將證據3 之環狀橡膠套4 設置於證據2 之軸承容座12內之含油軸承34上方,並藉由該環狀橡膠套4 之若干環列凹槽42可以將漏油集結,進而達到防止漏油之效果。或者,將證據2 之蓋部46直接結合於證據3 之套筒2 ,並與環狀橡膠套4 之一頂面抵接,其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經由置換或組合即能輕易完成,證據3 之環狀橡膠套4 既同具有若干環列凹槽42,因此,證據3 之該若干環列凹槽42當然具有與系爭專利相同之上述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9、39、59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被告及參加人上開答辯,並無理由。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0、40、60部分:系爭專利請求項20、40、60為請求項19、39、59之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20、40、60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在於:「其中該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之一頂面」,又證據2 圖1 及說明書揭示:「蓋部46之擴充內徑部46c1之上端面係接觸該油封45上端面之外部」,故證據2 揭示之擴充內徑部46c1之上端面係接觸該油封45上端面之外部,係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0、40、60所界定之「其中該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之一頂面」技術特徵,經由證據2 所教示,將證據2之蓋部設於證據3 之套筒2 ,並使該蓋部抵接於環狀橡膠套4 之一頂面,亦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或將證據2 之油封45替換如證據3 之環狀橡膠套4 ,且使蓋部46之擴充內徑部46c1之上端面係接觸該油封45上端面之外部,亦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故在證據2 、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39、59不具進步性基礎下,證據2 、3 之組合自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40、60不具進步性。

⒊綜上,足見證據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39、59及20、40、60不具進步性,原處分認定顯有違誤且與事實不符,自非可採。

㈤證據1 、2 之組合或證據2 、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29、49及10、30、5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9 、29、49部分:

①被告雖辯稱:「…證據2 圖式第1 圖所示,蓋部46之擴充內徑部46c1之上端面雖接觸油封45上端面之外部,且蓋部46與油封45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惟該容置空間上端係為一開放之開口,無法達成如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所載藉由容置空間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自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 、29、49之附屬技術特徵有所不同…」云云,惟查,系爭專利圖6 之容置空間251 之上端之凹陷部311係一固定結構,轉軸31則為一轉動結構,系爭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理解:一轉動構件與另一固定構件之間,為避免該轉動構件旋轉與另一固定構件之摩擦,該轉動構件與該固定構件之間必定存有一空隙,否則該轉動構件旋轉時,將造成摩擦高熱及徑向變化,導致無法旋轉情事,且上開凹陷部311 與轉軸31間確具有一空隙(參閱未標線之左側面),足見系爭專利容置空間251 之上端並未完全密封且存有一空隙(開放之開口),足見系爭專利與證據2 之容置空間上端均具有一開放之開口,兩者構造並無不同,二者同具有系爭專利藉由容置空間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及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被告上開答辯,顯非可採。

②參加人雖辯稱:「…組合證據1 、2 或組合證據2 、4 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8 的功效,證據1 、2 、4 未揭露罩蓋及其與密封結構形成容置空間的技術手段及功效(加強防止漏油),因而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29、49『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的技術手段及功效(加強防止漏油)…」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並非本案審理範圍,且原處分業已肯認證據1 、2 之組合或證據2 、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28、48不具進步性,故組合證據1 、2 或組合證據2 、4 當然可以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8 、28、48的功效,且證據2 亦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 、29、49之「且於該罩蓋與該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故證據1 、2 之組合或證據2 、4 之組合自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29、49不具進步性,參加人上開答辯,顯非可採。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0、30、50部分:系爭專利請求項10、30、50為請求項9 、29、49之附屬項,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在於:「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之至少一部分、一頂面之至少一部分或是前述兩者抵接」,又證據2 圖1 及說明書揭示:「該擴充內徑部46c1之上端面係接觸該油封45上端面之外部,故而可以避免該含油套筒軸承34即該油封45脫出」,故證據2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30、50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0、30、50縱可以達成其說明書所記載之「藉由該容置空間251 進一步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亦與證據2 所揭示之「該蓋部46與該油封45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具有相同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0、30、50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故在證據1 、2 之組合或證據2、4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29、49不具進步性基礎下,證據1 、2 之組合或證據2 、4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30、50不具進步性。

⒊綜上,足見證據1 、2 之組合或證據2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29、49及10、30、50不具進步性,原處分認定顯有違誤且與事實不符,自非可採。

㈥並聲明:⒈原處分第三項之「請求項4 至7 、9 至10、12、19至20、24至27、29至30、32、39至40、44至47、49至50、52、59至60舉發不成立」及訴願決定均撤銷。⒉被告應就第95109135號「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發明專利為「請求項4 至7 、9 至10、12、19至20、24至27、29至30、32、39 至40、44至47、49至50、52、59至60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三、被告辯稱: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6 、7 、24、25、26、27、44、45、46、47部分:

⒈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46並未明確界定該至少一突出部構造,因此該至少一突出部可為各種形狀突出物,證據4 之圖1 、2 揭示軸承30之外壁形成有三個突出部,可以與保油蓋43抵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46之「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技術特徵相同,證據4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46不具新穎性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記載「藉由該突出部236 抵接該含油軸承21之方式,降低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與該含油軸承21之間的製作精度要求,以減少兩者之公差,可使得實際製作上更為簡易。當然,該突出部236 亦可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該外壁,用以與該軸管32之該內壁抵接。或者,將該突出部236 設置於該含油軸承21之該側壁213 ,用以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一內壁抵接。或是將該突出部236 設置於該軸管32之該內壁,用以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一外壁抵接」,可知系爭專利之突出部在於藉由將二構件之大範圍接觸改以局部且小範圍接觸,達到降低製作難度的功效;而由證據4 圖式第1 、2 圖可知,軸承30之本體31表面所開設之溝槽34僅佔本體31環狀側面的小部分,不足以使軸承30與軸套21由大範圍接觸改為局部且小範圍接觸,自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46之突出部有所不同,且無法達成相同之功效,原告上開主張自無理由。

⒉原告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6 、7 、24、25、26、27、44、45、46、47並未界定該至少一突出部之構造,因此該至少一突出部可為各種形狀突出物,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並未記載各種不同形狀突出物,其個別可以達成的不同功效,系爭專利將該突出部236 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內壁、或外壁、或含油軸承21之側壁213 、或軸管32之內壁等,證據1 圖3 至6 揭示:殼體構件20具有一徑方向厚度n 形成至少一突出部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6 、7 、24、25、26、27、44、45、46、47之至少一突出部技術特徵相同,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6 、7 、24、25、26、27、44、45、46、47不具進步性;證據4 之圖1 、2 可知,軸承30之外壁形成有三個突出部且與軸套21抵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6 、7 、24、25、26、27、44、45、46、47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抵接」技術特徵相同,證據4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6 、7 、24、25、26、27、44、45、46、47不具進步性;證據3 圖2 、3 及其說明書第7 頁第8 行揭示:該環狀橡膠套4 之外側及內側各具若干環列凹槽41、4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6 、7 、24、25、26、27、44、45、46、47之至少一突出部技術特徵相同,經由證據3所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證據1 之密封構件18於內周側形成若干環列凹槽與徑向軸承14之側壁抵接,組合證據1 、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6 、7、24、25、26、27、44、45、46、47不具進步性;經由證據3 所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證據4 之保油蓋43於內周側形成若干環列凹槽與含油軸承30之側壁抵接,組合證據3 、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6 、7、24、25、26、27、44、45、46、47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

①原舉發理由並未包含以證據1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以證據1 、3 之組合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以證據3 、4 之組合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6 、7 不具進步性等爭點,而係原告提起訴願時所新增,先予敘明。

②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記載「藉由該突出部236 抵接該含油軸承21之方式,降低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與該含油軸承21之間的製作精度要求,以減少兩者之公差,可使得實際製作上更為簡易。當然,該突出部236 亦可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該外壁,用以與該軸管32之該內壁抵接。或者,將該突出部236 設置於該含油軸承21之該側壁213 ,用以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一內壁抵接。或是將該突出部236 設置於該軸管32之該內壁,用以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一外壁抵接」,可知系爭專利之突出部在於藉由將二構件之大範圍接觸改以局部且小範圍接觸達到降低製作難度的功效;而由證據1 圖式第3 至5 圖可知,殼體構件20之徑方向厚度n 並不足以使殼體構件20與徑向軸承14由大範圍接觸改為局部且小範圍接觸,且更須與空間形成用構件17及密封構件18相互抵接,製作難度更高,自與系爭專利之突出部有所不同,且無法達成相同之功效;又由證據3 說明書第7 頁記載可知,環狀橡膠套4 內側之環列凹槽42係用以將自轉軸13滲出之潤滑油排入環列凹槽42內,藉以防止容納於儲油區間之定量潤滑油從葉扇之轉軸13與軸承3 中空部31之接觸面滲出,即使將證據3 之環列凹槽42組合證據1 之密封構件18,環列凹槽42亦將設置於密封構件18內側與軸12之接觸部位,而非與徑向軸承14側壁之抵接處,自與系爭專利之突出部有所不同,且無法達成相同之功效;再由證據4 圖式第1 、2 圖可知,軸承30之本體31表面所開設之溝槽34僅佔本體31環狀側面的小部分,不足以使軸承30與軸套21由大範圍接觸改為局部且小範圍接觸,即使將證據3 之環列凹槽42組合於證據4 之保油蓋43,因證據4 之保油蓋43與軸承30之本體31僅於倒角33局部抵接,且因開設溝槽34而於溝槽位置彼此不接觸,環列凹槽42僅能設置於保油蓋43內側與心軸41之接觸部位,而非與軸承30之本體31之側壁相抵接,與系爭專利之突出部有所不同,且無法達成相同之功效。綜上所述,證據1 、證據4 、證據1 、3 之組合或證據3 、4 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6 、7 、24、25、26、27、44、45、46、47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2 、32、52部分:原告雖主張證據1 圖3 已揭示殼體構件20係為一體成型製成,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之「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附屬技術特徵相同,證據1 、4 具有組合動機及可輕易完成,證據1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

⒈經查原舉發理由並未包含以證據1 、4 之組合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不具進步性之爭點,而係於原告提起訴願時所新增,先予敘明。

⒉如證據 1 說明書第 14 頁所述「殼體構件 20 藉由對高分子材料等合成樹脂進行外嵌成型而形成」,證據 4 之軸套21 係於內部裝設耐磨墊 24、扣片 23、軸承 30、保油蓋43及心軸 41,其外部套設電路板 22、定子 20,並與基座 10相互組設,如以證據 1 之外嵌成型方法製作,使軸套 21與基座 10 為一體成型,於製造與裝配均有困難,難謂可將證據 1 之一體成型方法運用於證據 4 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 12、32、52 之發明,故證據 1、4 之組合自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2、32、52 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9、20、39、40、59、60部分:原告固主張:證據2 之軸承容座12、含油套筒軸承34、油封45構件,分別與證據3 之套筒2 、含油軸承3 、環狀橡膠套4 相對應,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將證據2 、3 之相對應構件,經由證據3 所教示,將證據3 之環狀橡膠套4 設置於證據2 之軸承容座12內之含油軸承34上方,且藉由該環狀橡膠套4 之環列凹槽42將漏油集結,達到防止漏油效果,或者將證據2 之蓋部46直接結合於證據3 之套筒2 ,並與環狀橡膠套4 之一頂面抵接,組合證據2 、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39、59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0、40、60為請求項19、39、59之附屬項,進一步限縮「其中該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之一頂面」,其與證據2圖1 及說明書所揭示蓋部46之擴充內徑部46cl之上端面係接觸該油封45上端面之外部的技術特徵相同,經由證據2 所教示,將證據2 之蓋部設於證據3 之套筒2 ,並使該蓋部抵接於環狀橡膠套4 之一頂面,或將證據2 之油封45替換為證據3 之環狀橡膠套4 ,且使蓋部46之擴充內徑部46cl之上端面係接觸該油封45上端面之外部,故證據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40、60不具進步性云云。惟如舉發審定書第84頁至89頁所述,證據2 、3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39、59之「且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的技術內容,無法達成如同系爭專利藉由容置空間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該差異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 、3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即能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者,故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39、59不具進步性,請求項20、40、60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9、39、59,因此證據2 、3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40、60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9、10、29、30、49、50部分:原告雖指稱:原處分已肯認證據1 、2 之組合或證據2 、4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28、48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9 、29、49為請求項8 、28、48之附屬項,又證據2 已揭示蓋部46之擴充內徑部46cl之上端面係接觸該油封45上端面之外部,且於該蓋部46與該油封45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 、29、49之附屬技術特徵相同,故證據1 、2 之組合或證據2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29、49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0、30、50為請求項9 、29、49之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0、30、50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在於:「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之至少一部分、一頂面之至少一部分或是前述兩者抵接」,又證據2 圖1 及說明書揭示「該擴充內徑部46cl之上端面係接觸該油封45上端面之外部,可以避免該含油套筒軸承34自該油封45脫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30、50之附屬技術特徵相同,證據1 、2 之組合或證據2 、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30、50不具進步性云云。經查如證據2 圖式第1 圖所示,蓋部46之擴充內徑部46cl之上端面雖接觸油封45上端面之外部,且蓋部46與油封45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惟該容置空間上端係為一開放之開口,無法達成如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所載藉由容置空間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自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 、29、49之附屬技術特徵有所不同,即使將證據1 、2組合或將證據2 、4 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29、49不具進步性,請求項10、30、50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9 、29、49,因此證據1 、2 之組合或證據2 、4 之組合亦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30、50不具進步性。

㈤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主張:

㈠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46不具新穎性:

⒈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的整體(全部)技術內容:

①查字典解釋「覆蓋」的意義如下,均有「貼覆」之意:⑴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釋義是:「掩覆遮蓋」,例如覆蓋被褥;以及⑵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的釋義是:「掩覆遮蓋」,例如大地被白雪覆蓋成一片銀色世界,合先敘明。

②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19至22行「藉由該突出部236抵接該含油軸承21之方式,降低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與該含油軸承21之間的製作精度要求,以減少兩者之公差,可使得實際製作上更為簡易」及第12頁第1 至2 行「將該突出部236 設置於該含油軸承21之該側壁213 ,用以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一內壁抵接」的記載。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6 藉由「含油軸承的側壁設置突出部抵接圓筒狀密封結構的內壁」技術手段,用以解決「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之間「降低製作精度要求」的問題,達到「減少兩者之公差,可使得實際製作上更為簡易」的功效;又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1 至13行「習知之含油軸承10…之一頂面102 係直接與外界空氣接觸,因此該潤滑油會於該轉軸11旋轉帶動之下,自該含油軸承10之該頂面102 、該含油軸承10與該轉軸11之間的間隙、及該含油軸承10與該軸管12之間的間隙等三個途徑滲漏至外界」的記載,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解決軸承的「頂面」及「軸承與軸管之間的間隙」的滲漏途徑,藉由「覆蓋」手段將圓筒狀密封結構「貼覆」含油軸承的頂面及側壁之至少一部分,以確實阻絕含油軸承頂面、及其側壁與軸管間的滲漏;而由證據4 圖4 及說明書第9 頁第10至20行所載「為了縮短組裝上之整體高度,在軸承30頂端周緣設置環槽33,保油蓋43的環圈431 套設抵壓環槽33 … 由於保油蓋43封閉於軸套21頂端之開放區間,避免飛塵落入軸承30,防止飛塵吸收軸承30釋放出來的潤滑油,且避免飛塵進入而造成心軸41在軸承30中之旋轉卡死現象」,可知證據4 關於保油蓋43與軸承30的頂面及側壁的設置關係,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有以下明顯差異:⑴保油蓋43並非「覆蓋(貼覆)」軸承30的頂面(之間具有開放區間);⑵軸承30在本體31外表面(側壁)開設溝槽34,與系爭專利「含油軸承的側壁設置突出部抵接圓筒狀密封結構的內壁」技術手段不同;⑶在徑向上,軸承30雖開設溝槽34但對於軸承30尺寸(外徑)並無改變,根本無法如系爭專利「突出部」,用以解決「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之間製作精度要求」的問題,且達到「減少兩者之公差,可使得實際製作上更為簡易」的功效;⑷保油蓋43的環圈431 套設抵壓在軸承30頂端周緣設置環槽33,並非「覆蓋(貼覆)」軸承30的「側壁」;⑸證據4 關於溝槽34在環槽33處「軸向」接觸保油蓋43,與系爭專利「徑向」(含油軸承側壁的突出部徑向抵接圓筒狀密封結構的內壁)抵接關係不同。⑹保油蓋43係用以防塵,與系爭專利用以防止潤滑油滲漏不同。準此,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的技術內容。

③綜上所述,證據4 顯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全部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新穎性。

⒉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6、46不具新穎性: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6「馬達」及請求項46「風扇」分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 「軸承結構」具有相應的技術特徵,故其與證據4 相較同樣具有新穎性。

㈡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部分:參照上述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之說明,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之技術手段,用以解決「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軸管」之間「降低製作精度要求」的問題,達到「減少兩者之公差,可使得實際製作上更為簡易」的功效;而由證據1 說明書第14頁第10至12行及圖3 所示,可知證據1與系爭專利上開技術手段有以下差異:

①關於證據1 密封構件18與徑向軸承14的頂面的設置關係,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 有以下明顯差異:⑴密封構件18並非「覆蓋(貼覆)」徑向軸承14的頂面;以及⑵密封構件18與徑向軸承14頂面的間隙,是用以區別軸方向,與系爭專利用以防止潤滑油的洩漏無關。

②證據1 關於密封構件18(對比系爭專利的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徑向軸承14的側壁的設置關係,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 亦有三個明顯差異:⑴證據1 揭露的是「殼體構件20(非密封構件18)」v.「徑向軸承14」的接觸關係,與系爭專利「圓筒狀密封結構」v.「含油軸承」的接觸關係不同;⑵證據1 並未揭露密封構件18的內壁設有突出部用以抵接徑向軸承14的側壁(內壁、外壁),故未揭露系爭專利技術手段;以及⑶因證據1 揭露的是「殼體構件20(非密封構件18)」v.「徑向軸承14」的接觸關係,根本無法如系爭專利「突出部」,用以解決「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軸管』之間製作精度要求」的問題,且達到「減少兩者之公差,可使得實際製作上更為簡易」的功效。

③再者,由證據1 圖3 至6 來看,殼體構件20在徑方向厚度n部位緊密貼合徑向軸承14,殼體構件20與徑向軸承14並無裕度,而需要高製作精度要求;同樣地,密封構件18因無設置突出部而緊密貼合徑向軸承14,密封構件18與徑向軸承14並無裕度,也需要高製作精度要求,均無法達到系爭專利的功效。

④綜上所述,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的整體(全部)技術內容。

⒉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4至27「馬達」及請求項44至47分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軸承結構」具有相應的技術特徵,故其與證據1 相較同樣具有進步性。

㈢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的整體(全部)技術內容:證據4 關於保油蓋43與軸承30的側壁的設置關係,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 有三個明顯差異:①軸承30在本體31外表面(側壁)開設溝槽34,與系爭專利4 至7 技術手段不同;②在徑向上,軸承30雖開設溝槽34但對於軸承30尺寸(外徑)並無改變,根本無法如系爭專利「突出部」,用以解決「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軸管』之間製作精度要求」的問題,且達到「減少兩者之公差,可使得實際製作上更為簡易」的功效;③證據4 關於溝槽34在環槽33處「軸向」接觸保油蓋43的環圈431 ,與系爭專利「徑向」抵接關係不同。從而,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抵接」的技術內容,自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不具進步性。

⒉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4至27「馬達」及請求項44至47分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軸承結構」具有相應的技術特徵,故其與證據4 相較同樣具有進步性。

㈣證據1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24 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4 (獨立項)部分:證據3 的環狀橡膠套4 僅覆蓋含油軸承3 的頂面,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之技術內容;又證據3 的環狀橡膠套4 內側設有環列凹槽42接觸轉軸13、及外側設有環列凹槽41接觸套筒2 (非含油軸承3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6 、7 的技術內容;再依據證據3 的教導(環狀橡膠套4 內側設有環列凹槽42接觸轉軸13、及外側設有環列凹槽41接觸套筒2 ),將其組合到證據1 ,僅能得到「密封構件18內側設有環列凹槽對應軸12的錐形部12c 、及外側設有環列凹槽接觸殼體構件20」,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6 、7 的技術內容;另參照證據3 說明書第7 頁第14至15行「環列凹槽41、42之設計係為了防止含油軸承3 漏油」的記載,其於環狀橡膠套4 外側設有環列凹槽41用以防止漏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 藉由「突出部」,用以解決「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軸管』之間製作精度要求」的問題,且達到「減少兩者之公差,可使得實際製作上更為簡易」的功效並不相同。況由於證據1 因刻意形成空隙G ,且額外填入潤滑油19,而屬特殊配置,證據3 則為環狀橡膠套結構;二者結構配置均不相同,即便組合證據1 、3 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的功效,難稱具有合理組合動機。證據1 、3 說明書均無教導組合可能與方式,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得知應如何加以組合,更證明證據1 、3 不具有組合動機。

⒉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4至27「馬達」及請求項44至47分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軸承結構」具有相應的技術特徵,故其與組合證據1 、3 相較同樣具有進步性。

㈤證據3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部分:

①原告此部分有關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之主張並非原處分所審酌者,而是原告於訴願階段新提出,屬新理由及新證據組合,先予敘明。

②證據3 、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的整體(全部)技術內容,業如前述,又因證據4 的保油蓋43形成圓碟狀,保油蓋43的凸部432 已無設置凹槽的空間,無法加以組合證據3 的環列凹槽42內,證據3 、4 說明書亦均無教導組合可能與方式,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得知應如何加以組合,可證證據3 、4 不具有組合動機,且縱使組合證據3 、4 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4 的功效。綜上,證據3、4 之組合自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不具進步性。

⒉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4至27「馬達」及請求項44至47分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軸承結構」具有相應的技術特徵,故其與組合證據3 、4 相較同樣具有進步性。

㈥證據1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不具進步性:

⒈原告此部分主張非原處分審酌者,而是原告於訴願階段所提出,屬新理由及新證據組合,先予敘明。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2(附屬項)部分:系爭專利請求項12(附屬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請求項12直接依附於獨立項請求項3 ;而證據1 、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技術內容,足證請求項3 具有進步性,從而,附屬項請求項12當然具有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32、52(附屬項)部分: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2「馬達」(附屬項)及請求項52「風扇」(附屬項)分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2「軸承結構」(附屬項)具有相應的技術特徵,故其與組合證據1 、4 相較同樣具有進步性。

㈦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20、39、40、59、6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9(獨立項)部分: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10至12行「該罩蓋25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間形成一容置空間251 ,藉由該容置空間251進一步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的記載,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軸承結構,更包括一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且於該罩蓋與該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進一步提供防止滲漏的機制;而由證據2 說明書第4 欄第45行至第5 欄第2 行及圖1 所示,其蓋體46套設於軸承座12,並抵接環型油封45外緣,用以防止含油套筒軸承34及環型油封45脫出,惟其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9「該罩蓋與該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的技術內容,並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9的罩蓋(加強防止漏油)的功效;至證據3 亦未揭露罩蓋及其與密封結構形成容置空間的技術手段及功效(加強防止漏油),且其結構為環狀橡膠套結構,與證據2 之結構配置均不相同,證據3 的套筒2 上並無足夠空間套設證據2 的蓋體46,證據2 、3 說明書亦均無教導組合可能與方式,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得知應如何加以組合,難認具有組合動機,且縱使組合證據2 、3 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9的功效,自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0(附屬項)部分:如前所述,請求項19具有進步性;故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9的請求項20當然具有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39至40、59至60部分: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9至40「馬達」及請求項59至60「風扇」分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9至20「軸承結構」具有相應的技術特徵,故其與組合證據2 、3 相較同樣具有進步性。

㈧證據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29、30、49、5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9 (附屬項)部分: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10至12行「該罩蓋25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間形成一容置空間251 ,藉由該容置空間251進一步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的記載,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軸承結構,更包括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進一步提供防止滲漏的機制;而證據1 關於密封構件18與徑向軸承14的頂面的設置關係,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有明顯差異,業如前述,且證據1 亦未揭露罩蓋及其與密封結構形成容置空間的技術手段及功效(加強防止漏油),因而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的技術手段及功效(加強防止漏油);另參照證據2 說明書第4 欄第45行至第5 欄第2 行及圖1 所示,蓋體46套設於軸承座12,並抵接環型油封45外緣,用以防止含油套筒軸承34及環型油封45脫出,惟亦未揭露罩蓋與圓筒狀密封結構形成容置空間的技術手段,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8 的罩蓋(加強防止漏油)的功效。再者,由於證據1 因刻意形成空隙G ,且額外填入潤滑油19,而屬特殊配置,證據2 的蓋體46無法套用於證據1 ;二者結構配置均不相同,即便組合證據1 、2 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9 的功效,難稱具有合理組合動機。證據1 、2 說明書均無教導組合可能與方式,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得知應如何加以組合,已可證明證據1 、2 不具有組合動機。況因證據1揭露為防止潤滑油的洩漏,於密封構件18的內周面與軸12之間刻意形成空隙G ,並於空隙G 預先填入潤滑油19(注意:潤滑油19非徑向軸承14滲漏的潤滑油,而是額外填入的);朝向徑向軸承14的方向,隨著空隙G 逐漸變小,毛細現象產生的拉入壓力與空隙量呈反比,存在於空隙G 的潤滑油19,可防止徑向軸承14內部的潤滑油向外部移動而漏出,由證據1 圖3 明顯可看出,在密封構件18之上,殼體構件20已無任何結構可供設置如證據2 的蓋體46。因此,證據2 亦無法組合到證據1 而設置於密封構件18之上,自無法達到系爭專利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0部分:請求項9 具有進步性,業如前述,故直接依附於請求項9的附屬項請求項10當然亦具有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29至30、49至50部分: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9至30「馬達」及請求項49至50「風扇」分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 至10「軸承結構」具有相應的技術特徵,故其與組合證據1 、2 相較同樣具有進步性。

㈨證據2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29、30、49、5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9 (附屬項)部分:證據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的整體(全部)技術內容的理由,且證據4 關於保油蓋43與軸承30的頂面及側壁的設置關係,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亦有明顯差異,均業如前述;又系爭專利係藉由「覆蓋」手段,將圓筒狀密封結構「貼覆」含油軸承,以確實阻絕含油軸承頂面、及其側壁與軸管間的滲漏,而證據4 之保油蓋43 並非「覆蓋(貼覆)」軸承本體31的頂面及側壁,且保油蓋43用以防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 用以防止潤滑油滲漏不同,證據4 亦未揭露罩蓋及其與密封結構形成容置空間的技術手段及功效(加強防止漏油),因而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的技術手段及功效(加強防止漏油);至證據2 的蓋體46套設於軸承座12,並抵接環型油封45外緣,用以防止含油套筒軸承34及環型油封45脫出,惟並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8 的罩蓋(加強防止漏油)的功效,證據2 亦未揭露罩蓋與圓筒狀密封結構形成容置空間的技術手段及功效(加強防止漏油);況由證據4 圖4 明顯可看出,在保油蓋43之上,軸套21已無任何結構可供設置如證據2 的蓋體46。因此,證據2 根本無法組合到證據4 而設置於保油蓋43之上,證據2 、4 說明書亦均無教導組合可能與方式,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得知應如何加以組合,可證證據2 、4 不具有組合動機;且即便組合證據2、4,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該罩蓋與該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的技術手段,而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示罩蓋的功效(加強防止漏油)及功效(加強防止漏油),自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9至30、49至50部分: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9至30「馬達」及請求項49至50「風扇」分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 至10「軸承結構」具有相應的技術特徵,故其與組合證據2 、4 相較同樣具有進步性。

㈩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件爭點經當庭協同兩造確認如下(本院卷第199頁):

㈠證據4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46不具新穎性?

㈡證據1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4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1 、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3 、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1 、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2 、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20、39、40、59、60不具進步性?

㈧證據1 、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29、30、49、50不具進步性?

㈨證據2 、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29、30、49、50不具進步性?

六、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暨第22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發明如「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為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所明定。另「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復為同法第26條第2 項及第3 項所明定。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同法第21條至第24條及第26條之規定者,依法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

㈡系爭專利審定日為 97 年 7 月 30 日,是以系爭專利各請求項對應之發明說明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 26 條第 2項之規定,應以 92 年之專利法(以下稱「審定時專利法」)為斷。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說明:本發明提出一種軸承結構係與一轉軸配合並設置於一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該軸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中心處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習知的馬達大多係使用滾珠軸承(ball bearing),但是滾珠軸承的成本較高,無法抗外力衝擊,且於馬達高轉速運作亦無法提供足夠的潤滑。因此,習知技術採用含油軸承(oil bearing) 取代滾珠軸承。然而,含油軸承於組裝至軸管時,需施加足夠的結合力量以防止轉軸軸向脫落,此結合力量直接作用於含油軸承,使得含油軸承內孔徑出現收縮變化,而加劇轉軸與含油軸承之間的磨耗,降低產品壽命。本發明係提供一種「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能夠有效防止漏油問題,進而提升風扇、馬達及其含油軸承的使用壽命。有鑑於上述課題,本發明之目的為提供一種防止漏油之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進而提升風扇、馬達及其含油軸承的使用壽命。緣是,為達上述目的,依據本發明之一種軸承結構係與一轉軸配合並設置於一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該軸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並與該軸管之一內壁連結,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中心處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為達上述目的,依據本發明之另一種軸承結構係與一轉軸配合並設置於一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以及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該軸孔;該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該密封結構之中心處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主要圖式如附圖一之一至附圖一之七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系爭專利2017年2 月21日公告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計60個請求項,其中第1 至8 、17、19、21至28、37、39、41至48、57、59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請求項1 至60之內容如下:「1.(刪除)2.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3.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之該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4.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抵接。5.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該內壁抵接。6.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7.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以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該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8.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且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1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之至少一部分、一頂面之至少一部分或是前述兩者抵接。

1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1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1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開口。1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軸管之該開口係以一扣件密封。1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耐磨結構與該轉軸抵接。1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耐磨結構係為一耐磨片。17. (刪除)18. (刪除)19.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並與該軸管之一內壁連結,該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以及一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且於該罩蓋與該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2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該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之一頂面。21. (刪除)22. 一種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23. 一種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之該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24. 一種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抵接。25. 一種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該內壁抵接。26. 一種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27. 一種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28. 一種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2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8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且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3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之至少一部分、一頂面之至少一部分或是前述兩者抵接。3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8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3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3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開口。3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3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管之該開口係以一扣件密封。3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耐磨結構與該轉軸抵接。3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耐磨結構係為一耐磨片。37. (刪除)38. (刪除)39. 一種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並與該軸管之一內壁連結,該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以及一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且於該罩蓋與該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4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9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罩蓋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之一頂面。41. (刪除)42. 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43.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之該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44. 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抵接。45. 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該內壁抵接。46. 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47. 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以及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該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48. 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以及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4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8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且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5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9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之至少一部分、一頂面之至少一部分或是前述兩者抵接。5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8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罩蓋鄰近於該轉軸之一凹陷部。5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3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5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3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開口。5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3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軸管之該開口係以一扣件密封。5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3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耐磨結構與該轉軸抵接。5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5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耐磨結構係為一耐磨片。57. (刪除)58. (刪除)59. 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並連結該輪轂之周緣;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密封結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該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並與該軸管之一內壁連結,該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以及一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且該罩蓋與該密封結構形成一容置空間。6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9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之一頂面。

㈣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1 為我國93年11月1 日公開第200422536 號「軸承單元及旋轉驅動裝置」發明專利。證據1 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1 係一種轉動自如地支撐軸2 之軸承單元,其包括:旋轉自如地支撐軸2 之徑向軸承4 、保持該徑向軸承4 之樹脂製之殼體構件6 。殼體構件6 由比用於徑向軸承4 之材料之熱收縮率大之材料形成,其係以當徑向軸承4 之徑方向之厚度設為m ,殼體構件6中覆蓋徑向軸承外周之殼體主體部之徑向方向厚度設為n 時,就滿足m >n 之關係之方式形成,藉此可防止成型時之熱收縮影響作用於徑方向軸承(其圖式如附圖二之一、之二所示)。

⒉證據2 為美國西元1997年3 月11日公告第5610462 號「無刷馬達」發明專利。證據2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係揭露一種無刷馬達,其中一含油套筒軸承係塞入一軸承容座中,該軸承容座係為圓筒狀並具有一封閉底部,及一轉軸係塞入該含油套筒軸承,使該轉軸可自由轉動。透過上述設置可避免該潤滑油自該軸承之一蓋體向外洩漏,故可以避免因潤滑油外漏而造成之壽命縮減(其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3 為我國88年1 月11日公告第350495號「儲油軸承結構」新型專利。證據3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 揭示一種儲油軸承結構,係安裝於一具一凹槽之馬達基座上,其包含:一轉軸,其上具一凹部;一套筒,係置於該馬達基座之凹槽內,其內部具卡閂,用以使該轉軸安裝於其內時卡住該轉軸之凹部,並藉以達單邊安裝之功效者;以及一軸承,係置於該套筒內,且位於該卡閂上,以於該軸承之外、該套筒內及該套筒之卡閂之間形成一儲油區間,藉以容納一定量之潤滑油,以於該轉軸旋轉時補充該軸承之含油量(其圖式如附圖四之一、之二所示)。

⒋證據4 為我國91年6 月21日公告第492520號「風扇馬達軸承軸承保油結構」新型專利。證據4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4 揭示一種風扇馬達軸承保油結構,其係包括基座、定子及轉子,定子設置於基座上,轉子樞設於定子中,基座之底板中形成定位座,定位座中形成封閉的儲油槽,定子是以軸套穿設上磁極片、下磁極片、線圈及電路板所構成,軌套中設置含油的軸承,轉子之心軸樞設於軸承中,軌套頂端之開放區間設置保油蓋加以封閉,藉此設計,可確保風扇馬達之潤滑油不流失,且能防止飛塵落入軸套中吸收軸承所釋放出來的潤滑油,以避免飛塵進入而造成心軸在軸承中旋轉時之卡死現象,因此,本創作可依待散熱體之造型彈性擺置,且使風扇馬達之運轉更為順暢,而能達到延長使用壽命之實用功效(其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㈤證據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26、46不具新穎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6 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軸承保油結構」,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軸承結構;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設置於一軸管內;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的軸承30其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其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 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該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使得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項6 之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特徵,且證據4 圖式第1 圖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 表 面設置狹小直立溝槽34,惟並未設置突出結構以與保油蓋43內壁進行抵接。是以,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全部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新穎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6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馬達;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轉子40具有心軸4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定子20具有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及保油蓋4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4 圖式第3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特徵,且證據4 圖式第1 圖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表面設置狹小直立溝槽34,惟並未設置突出結構以與保油蓋43內壁進行抵接。是以,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全部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6不具新穎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46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風扇;證據4 圖式第1 圖揭示轉子40係具有輪轂及設置於輪轂周圍之扇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轉子40之心軸41與輪轂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定子20具有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及保油蓋4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 4 圖式第 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 30 本體 31 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 433,心軸 41 穿設穿孔 43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特徵,且證據4圖式第1圖雖揭示軸軸承 30 之本體 31 表面設置狹小直立溝槽34,惟並未設置設置突出結構以與保油蓋43內壁進行抵接。是以,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46 之全部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46 不具新穎性。

⒋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46並未明確界定至少一突出部構造,證據4 圖式第1 、2 圖揭示軸承30本體31表面開設數溝槽34即形成軸承30之外壁有三個突出部,可等同系爭專利請求6 、26、46之含油軸承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內壁抵接特徵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已記載藉由該突出部236 抵接該含油軸承21之方式,降低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與該含油軸承21之間的製作精度要求,以減少兩者之公差,可使得實際製作上更為簡易;可知系爭專利之突出部236 亦可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該外壁以與該軸管32之該內壁抵接,或將該突出部236 設置於該含油軸承21之該側壁213 以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一內壁抵接,或將該突出部236 設置於該軸管32之該內壁以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一外壁抵接等三種態樣。是以,系爭專利主要將該突出部236 設置於該含油軸承21之該側壁213 ,將原本軸承及圓筒狀密封構件二構件之大範圍接觸,改成以突出部小範圍接觸方式以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內壁相抵接,以達到降低製作難度的功效,與證據4 所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與軸套21間以大面積之接觸方式,系爭專利之突出部特徵與證據4 具有明顯差異,證據4 應屬系爭專利所欲改良之先前技術,不屬於新穎性完全相同或無歧異得知之相同技術,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置採。

㈥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4 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發明名稱「軸承單元及旋轉驅動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軸承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以供軸12穿設其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以供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主要藉由圓筒狀密封結構突出部抵接含油軸承側壁,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1 為防止潤滑油之洩漏以確保軸與軸承所需要之徑向間隙與精度,保證軸與支撐向軸承之耐久性功效,可知證據1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5 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發明名稱「軸承單元及旋轉驅動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軸承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以供軸12穿設其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以供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該內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主要藉由圓筒狀密封結構突出部抵接軸管內壁,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軸管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1 為防止潤滑油之洩漏以確保軸與軸承所需要之徑向間隙與精度,保證軸與支撐徑向軸承之耐久性功效,可知證據1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6 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發明名稱「軸承單元及旋轉驅動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軸承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以供軸12穿設其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以供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主要藉由含油軸承突出部抵接圓筒狀密封結構內壁,降低含油軸承與圓筒狀密封結構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1 為防止潤滑油之洩漏以確保軸與軸承所需要之徑向間隙與精度,保證軸與支撐徑向軸承之耐久性功效,可知證據1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7 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發明名稱「軸承單元及旋轉驅動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軸承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 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以供軸12穿設其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以供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該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主要藉由軸管突出部抵接圓筒狀密封結構外壁,降低軸管與圓筒狀密封結構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1 為防止潤滑油之洩漏以確保軸與軸承所需要之徑向間隙與精度,保證軸與支撐徑向軸承之耐久性功效,可知證據1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24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為風扇馬達之軸承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馬達;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轉子部26具有軸1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構件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主要藉由圓筒狀密封結構突出部抵接含油軸承側壁,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1 為防止潤滑油之洩漏以確保軸與軸承所需要之徑向間隙與精度,保證軸與支撐徑向軸承之耐久性功效,可知證據1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

⒍系爭專利請求項25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為風扇馬達之軸承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馬達;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轉子部26具有軸1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構件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該內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主要藉由圓筒狀密封結構突出部抵接軸管內壁,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軸管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1 為防止潤滑油之洩漏以確保軸與軸承所需要之徑向間隙與精度,保證軸與支撐徑向軸承之耐久性功效,可知證據1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⒎系爭專利請求項26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為風扇馬達之軸承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馬達;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轉子部26具有軸1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構件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6主要藉由含油軸承突出部抵接圓筒狀密封結構內壁,降低含油軸承與圓筒狀密封結構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1 為防止潤滑油之洩漏以確保軸與軸承所需要之徑向間隙與精度,保證軸與支撐徑向軸承之耐久性功效,可知證據1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6不具進步性。

⒏系爭專利請求項27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為風扇馬達之軸承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馬達;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轉子部26具有軸1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構件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該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主要藉由軸管突出部抵接圓筒狀密封結構外壁,降低軸管與圓筒狀密封結構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1 為防止潤滑油之洩漏以確保軸與軸承所需要之徑向間隙與精度,保證軸與支撐徑向軸承之耐久性功效,可知證據1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

⒐系爭專利請求項44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為風扇馬達之軸承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風扇;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轉子部26具有軸轂部31及複數風扇葉片30設置於軸轂部31周圍,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軸12係與軸轂部31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構件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44主要藉由圓筒狀密封結構突出部抵接含油軸承側壁,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1 為防止潤滑油之洩漏以確保軸與軸承所需要之徑向間隙與精度,保證軸與支撐徑向軸承之耐久性功效,可知證據1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4不具進步性。

⒑系爭專利請求項45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為風扇馬達之軸承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風扇;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轉子部26具有軸轂部31及複數風扇葉片30設置於軸轂部31周圍,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軸12係與軸轂部31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構件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該內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主要藉由圓筒狀密封結構突出部抵接軸管內壁,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軸管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1 為防止潤滑油之洩漏以確保軸與軸承所需要之徑向間隙與精度,保證軸與支撐徑向軸承之耐久性功效,可知證據1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

⒒系爭專利請求項46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為風扇馬達之軸承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風扇;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轉子部26具有軸轂部31及複數風扇葉片30設置於軸轂部31周圍,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軸12係與軸轂部31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構件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46主要藉由含油軸承突出部抵接圓筒狀密封結構內壁,降低含油軸承與圓筒狀密封結構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1 為防止潤滑油之洩漏以確保軸與軸承所需要之徑向間隙與精度,保證軸與支撐徑向軸承之耐久性功效,可知證據1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6不具進步性。

⒓系爭專利請求項47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為風扇馬達之軸承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風扇;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轉子部26具有軸轂部31及複數風扇葉片30設置於軸轂部31周圍,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軸12係與軸轂部31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構件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該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47主要藉由軸管突出部抵接圓筒狀密封結構外壁,降低軸管與圓筒狀密封結構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1 為防止潤滑油之洩漏以確保軸與軸承所需要之徑向間隙與精度,保證軸與支撐徑向軸承之耐久性功效,可知證據1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7不具進步性。

⒔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4 、24、44並未明確界定至少一突出部構造,證據1 圖式第3 至5 圖揭示殼體構件20之徑方向厚度n 所形成至少一突出部,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4 、24、44之含油軸承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內壁抵接特徵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已記載藉由該突出部236 抵接該含油軸承21之方式,降低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與該含油軸承21之間的製作精度要求,以減少兩者之公差,可使得實際製作上更為簡易;可知系爭專利之突出部236 亦可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該外壁以與該軸管32之該內壁抵接,或將該突出部236 設置於該含油軸承21之該側壁213 以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一內壁抵接,或將該突出部236 設置於該軸管32之該內壁以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一外壁抵接等三種態樣。是以,系爭專利主要將該突出部236 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內壁233 ,將原本軸承及圓筒狀密封構件二構件之大範圍接觸,改成以突出部小範圍接觸方式以與該軸承21之外壁相抵接,以達到降低製作難度的功效,與證據1 所揭示殼體構件20與徑向軸承14大範圍之接觸方式,系爭專利之突出部特徵與證據1 之徑方向厚度n具有明顯差異,且證據1 製作難度更高,自與系爭專利之突出部有所不同,且無法輕易完成並達成相同之功效,證據1應屬系爭專利所欲改良之先前技術,是原告上開所指,自無理由。

㈦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4 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軸承保油結構」,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軸承結構;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軸管;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 之 本體31具有穿孔32,可供心軸41穿設其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以供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主要藉由圓筒狀密封結構突出部抵接含油軸承側壁,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4 係以軸承上所設置溝槽釋放儲油槽內壓加強潤滑,以及防止飛塵落入軸套造成心軸旋轉卡死之功效,可知證據4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4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5 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軸承保油結構」,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軸承結構;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軸管;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可供心軸41穿設其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以供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該內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主要藉由圓筒狀密封結構突出部抵接軸管之內壁,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軸管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4 係以軸承上所設置溝槽釋放儲油槽內壓加強潤滑,以及防止飛塵落入軸套造成心軸旋轉卡死之功效,可知證據4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4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4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比對業如前述,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主要藉由含油軸承突出部抵接圓筒狀密封結構之內壁,降低含油軸承與圓筒狀密封結構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4 係以軸承上所設置溝槽釋放儲油槽內壓加強潤滑,以及防止飛塵落入軸套造成心軸旋轉卡死之功效,可知證據4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4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4 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7 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軸承保油結構」,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軸承結構;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軸管;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 , 可供心軸41穿設其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以供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該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主要藉由軸管突出部抵接圓筒狀密封結構之外壁,降低軸管與圓筒狀密封結構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4 係以軸承上所設置溝槽釋放儲油槽內壓加強潤滑,以及防止飛塵落入軸套造成心軸旋轉卡死之功效,可知證據4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4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24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馬達;證據4 圖式第3圖 揭示轉子40具有心軸4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定子20具有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及保油蓋4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4 圖式第3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4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主要藉由圓筒狀密封結構突出部抵接含油軸承側壁,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4 係以軸承上所設置溝槽釋放儲油槽內壓加強潤滑,以及防止飛塵落入軸套造成心軸旋轉卡死之功效,可知證據4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4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

⒍系爭專利請求項25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馬達;證據4 圖式第3圖 揭示轉子40具有心軸4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定子20具有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及保油蓋4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4 圖式第3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該內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主要藉由圓筒狀密封結構突出部抵接軸管內壁,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軸管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4 係以軸承上所設置溝槽釋放儲油槽內壓加強潤滑,以及防止飛塵落入軸套造成心軸旋轉卡死之功效,可知證據4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4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⒎證據4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比對已如前述,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6主要藉由含油軸承突出部抵接圓筒狀密封結構之內壁,降低含油軸承與圓筒狀密封結構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4 係以軸承上所設置溝槽釋放儲油槽內壓加強潤滑,以及防止飛塵落入軸套造成心軸旋轉卡死之功效,可知證據4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4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6不具進步性。

⒏系爭專利請求項27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馬達;證據4 圖式第3圖 揭示轉子40具有心軸4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定子20具有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及保油蓋4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4 圖式第3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該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主要藉由軸管突出部抵接圓筒狀密封結構外壁,降低軸管與圓筒狀密封結構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4 係以軸承上所設置溝槽釋放儲油槽內壓加強潤滑,以及防止飛塵落入軸套造成心軸旋轉卡死之功效,可知證據4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4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4 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

⒐系爭專利請求項44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風扇;證據4 圖式第1 圖揭示轉子40係具有輪轂及設置於輪轂周圍之扇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轉子40之心軸41與輪轂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定子20具有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及保油蓋4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4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44主要藉由圓筒狀密封結構突出部抵接含油軸承側壁,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4 係以軸承上所設置溝槽釋放儲油槽內壓加強潤滑,以及防止飛塵落入軸套造成心軸旋轉卡死之功效,可知證據4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4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4不具進步性。

⒑系爭專利請求項45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風扇;證據4 圖式第1圖 揭示轉子40係具有輪轂及設置於輪轂周圍之扇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轉子40之心軸41與輪轂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定子20具有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及保油蓋4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該內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主要藉由圓筒狀密封結構突出部抵接軸管內壁,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軸管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4 係以軸承上所設置溝槽釋放儲油槽內壓加強潤滑,以及防止飛塵落入軸套造成心軸旋轉卡死之功效,可知證據4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4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

⒒證據4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比對已如前述,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6之「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46主要藉由含油軸承突出部抵接圓筒狀密封結構之內壁,降低含油軸承與圓筒狀密封結構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4 係以軸承上所設置溝槽釋放儲油槽內壓加強潤滑,以及防止飛塵落入軸套造成心軸旋轉卡死之功效,可知證據4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4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4 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6不具進步性。

⒓系爭專利請求項47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風扇;證據4 圖式第1圖 揭示轉子40係具有輪轂及設置於輪轂周圍之扇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轉子40之心軸41與輪轂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定子20具有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及保油蓋4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該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47主要藉由軸管突出部抵接圓筒狀密封結構內壁,降低軸管與圓筒狀密封結構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而證據4 係以軸承上所設置溝槽釋放儲油槽內壓加強潤滑,以及防止飛塵落入軸套造成心軸旋轉卡死之功效,可知證據4 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及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皆不相同。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4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無法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是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7不具進步性。

㈧證據1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44至47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又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24、44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抵接」、請求項5 、25、45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該內壁抵接」、請求項6 、26、46之「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請求項7 、27、47之「該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等特徵,先予敘明。

⒉查證據3 儲油軸承結構圖式第3 圖雖揭示環狀橡膠套4 具有若干環列凹槽42,其相接鄰套筒2 、含油軸承3 皆未對應揭示系爭專利之突出部與壁面相抵揭之結構特徵,使得證據1、3 之組合仍無法達成如同系爭專利藉由突出部抵接含油軸承之側壁、軸管之內壁、圓筒狀密封結構之內壁及外壁等,以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軸管與含油軸承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該差異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 、3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即能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者,準此,證據1 、3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 、44至47 不具進步性。

⒊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5 、25、45並未明確界定至少一突出部構造,證據1 圖式第3 至5圖 揭示殼體構件20之徑方向厚度n 所形成至少一突出部,證據3 圖式第2 、3 圖揭示該環狀橡膠套之外側與內側各具若干環列凹槽41、42,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5 、25、45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該內壁抵接特徵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已記載藉由該突出部236 抵接該含油軸承21之方式,降低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與該含油軸承21之間的製作精度要求,以減少兩者之公差,可使得實際製作上更為簡易。是以,系爭專利主要將該突出部236 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23之外壁,將原本軸管及圓筒狀密封構件二構件之大範圍接觸,改成以突出部小範圍接觸方式以與該軸管32之內壁相抵接,以達到降低製作難度的功效,與證據3 之環列凹槽42組合證據1 之密封構件18,其環列凹槽42設置於密封構件18內側與軸12之接觸部位,系爭專利之圓筒狀密封構件外壁設置突出部抵接軸管特徵與證據1 之徑方向厚度n ,及證據3 之環列凹槽42抵接轉軸13外側具有明顯差異,且證據1 、3 無法輕易完成並達成相同之功效,從而,原告上開所指,尚屬無據。

㈨證據3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 、44至47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4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24、44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抵接」、請求項5 、25、45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該內壁抵接」、請求項6 、26、46之「該含油軸承之該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請求項7、27、47之「該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等特徵,先予敘明。

⒉證據3 儲油軸承結構圖式第3 圖雖揭示環狀橡膠套4 具有若干環列凹槽42,其相接鄰套筒2 、含油軸承3 皆未對應揭示系爭專利之突出部與壁面相抵揭之結構特徵,使得證據3、4之組合仍無法達成如同系爭專利藉由突出部抵接含油軸承之側壁、軸管之內壁、圓筒狀密封結構之內壁及外壁等,以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軸管與含油軸承間之製作精度要求的功效,該差異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4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即能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者,準此,證據3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

㈩證據1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3 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發明名稱「軸承單元及旋轉驅動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軸承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以供軸12穿設其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以供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固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之該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特徵,惟查證據4 圖式第3 、4 圖揭示保油蓋43與本體31之頂面間形成一容置空間,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2為依附請求項3 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參照證據1 圖式第3圖揭示殼體構件20藉由高分子材料等合成樹脂進行外嵌成型而形成,其殼體構件20之一體成形僅為習知技術簡單完成,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是證據1 及證據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所有技術特徵,而證據1 與證據4 均為旋轉風扇或旋轉驅動裝置之軸承單元,皆有含油軸承之對應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者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明顯動機來組合證據1 與證據4 之發明。準此,證據1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3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為風扇馬達之軸承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馬達;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轉子部26具有軸1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構件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固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之該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特徵,惟查證據4 圖式第3 、4 圖揭示保油蓋43與本體31之頂面間形成一容置空間,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而系爭專利請求項32為依附請求項23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參照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殼體構件20藉由高分子材料等合成樹脂進行外嵌成型而形成,其殼體構件20之一體成形僅為習知技術簡單完成,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2之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是證據1 及證據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2之所有技術特徵,且證據1 與證據4 均為旋轉風扇或旋轉驅動裝置之軸承單元,皆有含油軸承之對應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者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明顯動機來組合證據1 與證據4 之發明。準此,證據1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2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43、52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為風扇馬達之軸承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風扇;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轉子部26具有軸轂部31及複數風扇葉片30設置於軸轂部31周圍,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軸12係與軸轂部31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構件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固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之該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特徵,惟證據4 圖式第3 、4 圖揭示保油蓋43與本體31之頂面間形成一容置空間,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3之圓筒狀密封結構與該含油軸承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而系爭專利請求項52為依附請求項43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參照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殼體構件20藉由高分子材料等合成樹脂進行外嵌成型而形成,其殼體構件20之一體成形僅為習知技術簡單完成,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2之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是證據1 及證據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2之所有技術特徵,且證據1 與證據4 均為旋轉風扇或旋轉驅動裝置之軸承單元,皆有含油軸承之對應結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者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明顯動機來組合證據1與證據4 之發明。準此,證據1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2不具進步性。

⒋被告雖辯稱:證據1 已揭示殼體構件20藉由對高分子材料等合成樹脂進行外嵌成型而形成,而證據4 所揭示之軸套21係於內部裝設耐磨墊24、扣片23、軸承30、保油蓋43及心軸41,外部套設電路板22、定子20與基座10相互組設,如以證據1 之外嵌成型方法製作使軸套21與基座10為一體成型於製造與裝配均有困難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技術特徵已分別為證據1 、4 所揭示,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所界定「其中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特徵,證據4 圖式第1 、3 圖已揭示於軸套21內部裝設耐磨墊24、扣片23、軸承30、保油蓋43及心軸41等構件,其與軸承30主要接觸之軸套21結構本體(對應系爭專利之軸管上部結構),其軸套21本體應為一體製成之構造,雖證據4 之基座10、底板11係套合連接於軸套21底部,並未實質與軸管21呈一體成型結構,惟由軸套21及基座10之儲油槽14內受到擠壓的空氣及潤滑油可經由軸承30本體側面之溝槽34向外釋放,達到軸套21與軸承30間儲存潤滑油並防止滲漏之目的,其與系爭專利所欲達到之一體成型以阻絕潤滑油滲漏的途徑實質相同;又由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殼體構件20藉由高分子材料等合成樹脂進行外嵌成型而形成,其以樹脂材料進行外嵌成型為製造方式,為達成易於製造及提高其產品精細度,惟其將殼體構件20以其它製造方式運用成型材料一體成形,應僅為習知技術之簡單完成,並未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準此,由證據4 之基座10、底板11係套合連接於軸套21底部,軸套21本體應為一體製成之構造,由軸套21及基座10之儲油槽14內受到擠壓的空氣及潤滑油,可經由軸承30本體側面之溝槽34向外釋放,達到軸套21與軸承30間儲存潤滑油並防止滲漏之目的,輔以證據1 殼體構件20藉由高分子材料等合成樹脂進行外嵌成型,其以樹脂材料進行外嵌成型為達成易於製造及提高其產品精細度,將殼體構件20運用成型材料一體成形之教示,皆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之該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結構,並以證據1 之殼體構件20成型方法套用於證據4 之軸管21一體製成構造,由證據1 組合證據4 自可易於進行組裝配合,難認被告此部分辯解可採。

⒌參加人雖另主張:證據1 所揭示密封構件18並非覆蓋徑向軸承14頂面而留有間隙,證據4 所揭示保油蓋43並非覆蓋軸承30的頂面,之間具有開放區間,證據1 之間隙係用以區別軸方向,證據4 保油蓋43用以防塵,與系爭專利用以防止潤滑油的洩漏不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2相較於組合證據1 、4 具有進步性云云,惟查系爭專利主要藉由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以覆蓋含油軸承,以確實阻絕潤滑油滲漏的途徑而防止漏油,進而提升風扇馬達與含油軸承的使用壽命,而證據1 圖式第3 至5 圖雖揭示徑向軸承14上端設置密封構件18且兩者間具有凹陷部18c ,說明書記載製造該軸承單元11,殼體構件20具有無間隙且無縫地緊固徑向軸承14、密封構件18等作用,藉此防止填充之潤滑油洩漏,是以參加人所稱證據1 密封構件18雖留有間隙(凹陷部18c ),仍不影響該殼體構件20之密封構件18具有防潤滑油徑向甚至軸向滲漏之目的;又查證據4 圖式第3 、4 圖揭示保油蓋43封閉於內含油軸承30之軸套21頂端,除防止飛塵落入軸承30外,亦能減少軸承所釋出之潤滑油受到擋止而不會流失,證據4 之開放區間亦不致影響其防止飛塵及潤滑油外漏之主要目的。準此,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功效皆已揭示於證據1 、4 中,是參加人此部分主張亦無理由。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20、39、40、59、6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9與證據3 比對:證據3 之發明名稱「儲油軸承結構」,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軸承結構;證據3 圖式第2 圖揭示套筒2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設置於依軸管內;證據3 圖式第2 圖揭示含油軸承3 具有中空部31,以供轉軸13穿設其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證據3 圖式第2 圖揭示環狀橡膠套4 覆蓋含油軸承3 之頂面,並與套筒2 之內壁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並與該軸管之一內壁連結;證據3 圖式第2 圖揭示環狀橡膠套4 具有一穿孔,轉軸13穿設穿孔,且穿孔之內壁設置複數環列凹槽4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該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一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且於該罩蓋與該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特徵;又證據2 雖揭示一蓋體46抵接於油封45,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一罩蓋係抵接該密封結構,惟並未對應揭示「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主要藉由容置空間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證據2 、3 與系爭專利之差異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3所揭露的技術內容即能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者。是以,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⒉請求項20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9之附屬項,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準此,證據2 、3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39與證據3 比對:證據3 為一種無電刷直流馬達之儲油軸承結構,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9之馬達;證據3 圖式第2 圖揭示轉軸1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9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證據3 圖式第2 圖揭示套筒2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9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3圖 式第2 圖揭示含油軸承3 及環狀橡膠套4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9之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密封結構;證據3 圖式第2 圖揭示含油軸承3 具有中空部31,轉軸13穿設於中空部3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9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證據3 圖式第2 圖揭示環狀橡膠套4 覆蓋含油軸承3 之頂面,並與套筒2 之內壁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9之該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並與該軸管之一內壁連結;證據3圖式第2 圖揭示環狀橡膠套4 具有一穿孔,轉軸13穿設該穿孔且穿孔內壁設置複數環列凹槽4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9之該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9之「一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且於該罩蓋與該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特徵;又證據2 雖揭示一蓋體46抵接於油封45,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9之一罩蓋係抵接該密封結構,惟並未對應揭示「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39主要藉由容置空間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證據2 、3 與系爭專利之差異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 、3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即能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者。是以,證據2 、3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9不具進步性。

⒋請求項40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39之附屬項,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9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準此,證據2 、3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0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59與證據3 比對:證據3 為一種無電刷直流馬達之風扇,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9之風扇;證據3 圖式第2 圖揭示葉扇1 具有一輪轂及複數扇葉設置並連結輪轂之周緣,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9之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並連結該輪轂之周緣;證據3 圖式第2 圖揭示轉軸13與輪轂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9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證據3 圖式第2 圖揭示套筒2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9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3 圖式第2 圖揭示含油軸承3 及環狀橡膠套4 設置於套筒2 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9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3 圖式第2 圖揭示含油軸承3 及環狀橡膠套4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9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密封結構;證據3 圖式第2圖揭示含油軸承3具 有中空部31,轉軸13穿設於中空部3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9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證據3 圖式第2 圖揭示環狀橡膠套4 覆蓋含油軸承3 之頂面,並與套筒2 之內壁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9之該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並與該軸管之一內壁連結;證據3 圖式第2 圖揭示環狀橡膠套4 具有一穿孔,轉軸13穿設該穿孔且穿孔內壁設置複數環列凹槽4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9之該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9之「一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且於該罩蓋與該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特徵;又證據2 雖揭示一蓋體46抵接於油封45,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59之一罩蓋係抵接該密封結構,惟證據2 並未對應揭示「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59主要藉由容置空間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證據2 、3 與系爭專利之差異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 、3 所揭露的技術內容即能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者。是以,證據2 、3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9不具進步性。

⒍請求項60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59之附屬項,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準此,證據2 、3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0不具進步性。

⒎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9、39、59所記載罩蓋係抵接該密封構件,於該罩蓋與密封構件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係對應證據2 之一蓋體46抵接於油封45之中環牆46c 之擴充內徑部46cl,且該蓋體46與油封45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9、39、59與證據3 比對差異為: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9、39、59之「一罩蓋,其係抵接該密封結構,且於該罩蓋與該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特徵,又證據2 圖式第1 圖雖已揭示一蓋體46抵接於油封45 上 端面,該蓋體46、油封45及含油套筒軸承34間雖形成所謂擴充內徑部46cl,惟該蓋體46與油封45間並未實質形成一封閉之容置空間,屬於開放式之開口,無法達成系爭專利確實阻絕潤滑油滲漏的途徑而防止漏油,進而提升風扇馬達與含油軸承使用壽命之目的,是原告所指,洵無理由。證據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29、30 、49 、5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8 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發明名稱「軸承單元及旋轉驅動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軸承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以供軸12穿設其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以供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特徵;又證據2 圖式第1 圖揭示一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之上,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而系爭專利請求項9 為依附請求項8 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且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參照證據2 雖揭示蓋體46與油封45抵接,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惟證據1、2皆未揭示「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特徵,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藉由容置空間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以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⒉請求項10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9 之附屬項,證據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準此,證據1 、2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28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為風扇馬達之軸承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馬達;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轉子部26具有軸1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構件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特徵;又證據2 圖式第1 圖揭示一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之上,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9為依附請求項28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且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參照證據2 雖揭示蓋體46與油封45抵接,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9之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惟證據1 、2 皆未揭示「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特徵,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藉由容置空間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以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9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 、2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

⒋請求項30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29之附屬項,證據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準此,證據1 、2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0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48與證據1 比對:證據1 為風扇馬達之軸承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風扇;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轉子部26具有軸轂部31及複數風扇葉片30設置於軸轂部31周圍,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軸12係與軸轂部31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證據1 圖式第6 圖揭示定子部27具有殼體構件2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構件11設置於殼體構件20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單元11包括可為燒結含油軸承的徑向軸承14及密封構件18,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徑向軸承14具有一軸孔,軸12穿設於軸孔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1 圖式第3 圖揭示密封構件18覆蓋徑向軸承14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密封構件18具有一穿孔,軸12穿設於穿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特徵;又證據2 圖式第1 圖已揭示一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之上,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而系爭專利請求項49為依附請求項48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且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參照證據2 雖揭示蓋體46與油封45抵接,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9之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惟證據1 、2 皆未揭示「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特徵,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藉由容置空間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以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49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9不具進步性。

⒍請求項50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49之附屬項,證據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準此,證據1 、2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0不具進步性。證據2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29、30 、49 、5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8 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軸承保油結構」,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軸承結構;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軸管;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可供心軸41穿設其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包括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以供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4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特徵;又證據2 圖式第1 圖已揭示一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之上,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而系爭專利請求項9 為依附請求項8 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且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參照證據2 雖揭示蓋體46與油封45抵接,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惟證據2 、4 皆未揭示「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特徵,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藉由容置空間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以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⒉請求項10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9 之附屬項,證據2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準此,證據2 、4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28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馬達;證據4 圖式第3圖 揭示轉子40具有心軸4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定子20具有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及保油蓋4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4 圖式第3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特徵;又證據2 圖式第1 圖已揭示一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之上,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8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9為依附請求項28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且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參照證據2 雖揭示蓋體46與油封45抵接,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9之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惟證據2 、4 皆未揭示「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特徵,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藉由容置空間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以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9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

⒋請求項30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29之附屬項,證據2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準此,證據2 、4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0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48與證據4 比對:證據4 發明名稱「風扇馬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風扇;證據4 圖式第1圖 揭示轉子40係具有輪轂及設置於輪轂周圍之扇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轉子40之心軸41與輪轂連結,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定子20具有軸套21,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設置於軸套21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該軸管內;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含油軸承30之本體31及保油蓋43,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該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軸承30之本體31具有穿孔32,供心軸41穿設於穿孔32中,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該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該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證據4 圖式第3 圖揭示保油蓋43覆蓋軸承30本體31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保油蓋43具有穿孔433 ,心軸41穿設穿孔433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該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於該穿孔等特徵。綜上比較,證據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特徵;又證據2 圖式第1 圖已揭示一蓋體46設置於油封45之上,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8之一罩蓋設置於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而系爭專利請求項49為依附請求項48之附屬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且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參照證據2 雖揭示蓋體46與油封45抵接,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9之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惟證據2 、4 皆未揭示「於該罩蓋與該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特徵,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藉由容置空間阻絕潤滑油之油氣漏出,以加強防止漏油之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49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9不具進步性。

⒍請求項50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49之附屬項,證據2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準此,證據2 、4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0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經本院審認結果認:㈠原告提出之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46不具新穎性;㈡原告提出之證據1 或證據4 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㈢原告於舉發階段提出之證據1、3之組合,或證據3 、4 之組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㈣原告提出之證據2、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20、39、40、59、60不具進步性;㈤原告提出之證據1 、2 之組合,或證據2 、4 之組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29、30、49、50不具進步性;㈥原告提出之證據1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不具進步性。從而,原處分關於「請求項4 至7 、9 至10、19至20、24至27、29至30、39至40、44至47、49至50、59至60舉發不成立」部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請求撤銷該部分之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原處分所為「請求項12、32、52舉發不成立」之部分,被告未及審酌此部分原告於訴願階段主張之新證據組合,而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即有未合,訴願決定未及糾正,亦有未合。而本件被告及參加人就上開新證據於本院審理時已充分為攻擊防禦,而參加人復未向本院表示有更正專利請求項之情事,是原告就此部分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應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82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一者,得不委任律│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師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情形之一,經最高│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者,亦得為上訴審│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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