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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林洲富

原告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采軒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陳志弘
參加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薛郁蕙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經訴字第106063052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並為106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行政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4號行政判決部分廢棄發回本院,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除原確定部分外,關於中華民國發明第I302582 號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44至47舉發不成立部分均撤銷。

被告就中華民國發明第I302582 號專利請求項4 至7 、24至27、44至47舉發案,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第一審及發回前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民國95年3月17日以「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109135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0258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原告嗣於104 年1 月13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26條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先後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其最後所提之105 年2 月5 日更正本係更正請求項2 至8 、19、22至28、39、42至48、59,並刪除請求項1、17、18、21、37、38、41、57、58。案經被告審查,認其105年2月5日之更正本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後,以106年1月19日(106)智專三㈢05131字第106200719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5年2月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2至3、8、11、13至16、22至23、28、31、33至36、42至43、48、51、53至5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4至7、9至10、12、19至20、24至27、29至30、32、39至40、44至47、49至50、52、59至60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17至18、21、37至38、41、57至58舉發駁回」處分。原告就前揭「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6年8月3日經訴字第1060630525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0號行政判決(下稱前審),判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原告不服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8年度判字第344號行政判決(下稱二審),將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部分廢棄發回本院,其餘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見前審卷第187至190頁)。

貳、原告聲明原處分與訴願決定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舉發不成立部分,均應撤銷,暨被告應就系爭專利為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並主張如後:

一、證據3之環列凹槽可對應請求項5、25、45之技術特徵: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4),對應於系爭專利之圓筒狀密封結構,環狀橡膠套具有若干外側環列凹槽(41),因「凹」、「凸」為相對應概念,且同時存在。蓋若干凹槽具有若干相對應之凸部,凸部即可相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突出部。準此,證據3環狀橡膠套之外壁,具有至少一凸部與套筒之內壁抵接,揭露請求項5、25、45「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軸管之內壁抵接」技術特徵。

二、證據3環列凹槽具有可防止漏油與降低製作精度之功效:證據3環列凹槽具有可防止漏油功效,證據3發明說明書第7頁第12行以下記載:而外側之若干環列凹槽(41)用以防止容納於儲油區間之定量之潤滑油,從軸承(3)與套筒(2)接觸面( 32)滲出於外,環列凹槽之設計係為防止含油軸承漏油之積極性作法,即可防止漏油等語。證據3發明說明書教示,可透過環列凹槽防止漏油。證據3環列凹槽具有降低製作精度功效,證據3透過環列凹槽及其突出部,使得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其與含油承軸之外徑與內徑,不需具備完全一樣之同心度、真圓度,即可降低環狀橡膠套與含油承軸間之製作精度要求。且證據3可對應於系爭專利之密封結構為橡膠製成,具有一定彈性,故以環狀橡膠套作為密封含油軸承之零件,對於環狀橡膠套與含油承軸間之製作精度要求,已降至甚低。

三、證據1與3之組合或證據3與4之組合均具有組合動機:

(一)證據1與3具有組合動機:證據1、3實質上解決相同問題,或包含實質相同之功能或作用,或技術內容明確記載結合不同引證之技術內容之建議或教示。證據1「軸承單元及旋轉驅動裝置」為儲油軸承結構,證據3「儲油軸承結構」亦為儲油軸承結構,兩者之發明技術領域相同,具有當然之關連性。因證據1、3間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系爭專利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研發過程欲解決發明技術問題時,客觀上有合理期待會嘗試組合證據1、3。換言之,在面臨防止軸之潤滑油滲漏、降低含油軸承及其密封結構之製作精度要求等問題,客觀上可合理期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參考證據3之優點,應用於證據1之儲油軸承結構上,以克服所欲解決之問題。職是,整體觀之,上述證據組合建立在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日常工作積累之技術水平,再加以應用,客觀上可合理期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會有動機嘗試組合上述證據,是證據1、3間具有組合動機。

(二)證據3與4具有組合動機:證據3與4實質上解決相同問題,或包含實質相同之功能或作用,或技術內容明確記載結合不同引證之技術內容之建議或教示。證據3「儲油軸承結構」為儲油軸承結構,證據4「風扇馬達軸承保油結構」為保油軸承結構,兩者之發明技術領域相同,具有當然之關連性。因證據3、4間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系爭專利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研發過程欲解決該發明技術問題,客觀上有合理期待會嘗試組合證據3、4。換言之,在面臨防止軸之潤滑油滲漏、降低含油軸承及其密封結構之製作精度要求等問題,客觀上可合理期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參考證據3之優點,應用於證據4之保油軸承結構,以克服所欲解決之問題。職是,整體觀之,上述證據組合建立在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日常工作積累之技術水平,再加以應用,客觀上可合理期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會有動機嘗試組合上述證據,故證據3、4間具有組合動機。

四、組合證據1與3或證據3與4足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4、24、44;5、25、45;6、26、46;7、27、47,該等請求項間,僅突出部所在之位置及抵接之壁面有所不同,縱有差異,其功效上並無差別,均為防止漏油、降低製作精度之目的,功效亦非無法預期。證據1或證據4可相對應於系爭專利圓筒狀密封結構之構件,均與含油軸承及軸管接觸;當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軸管接觸面之製作精度、漏油問題時,客觀上有動機嘗試組合證據3之環列凹槽與其相對應之凸部,可輕易思及「在密封結構、含油軸承、或軸管任一構件上結合證據3之環列凹槽與其相對應之凸部,並使凸部抵接相接觸之構件」,達到降低製作精度、防止漏油之目的,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之發明。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證據3與系爭專利於技術手段與達成功效均不相同:依據證據3說明書第7頁及圖式第3圖所載,證據3之環列凹槽(41)及環列凹槽(42),係分別抵接套筒(2)內壁及轉軸(13)之外壁,其與內壁及外壁均係以複數個並列之環狀圓周面相抵接,環狀圓周面係作為密封之用,為防止潤滑油滲漏,每一個環狀接觸面均必須具有良好之同心度與真圓度。反觀系爭專利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12頁及圖式第7圖可知,密封效果由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之構造所達成,突出部(236)僅作為輔助支撐,且圓筒狀密封結構外壁與軸管內壁並不直接接觸,幾何構形與加工精度之要求自可降低。職是,證據3之環列凹槽,與系爭專利之突出部於技術手段及達成功效,均不相同。

二、證據1與3或3與4之組合均不足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均包含「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含油軸承之側壁抵接」技術特徵,證據1、3、4均未揭示該技術特徵,縱將證據1、3或證據3、4組合,仍無法達成如同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藉由突出部抵接含油軸承側壁,降低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間之製作精度要求之功效,且差異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3或證據3、4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即能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者。職是,證據1、3或證據3、4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

肆、參加人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證據3之環列凹槽不可對應請求項5、25及45之技術特徵:證據3說明書第7頁第6至14行記載:為防止含油軸承(3)漏油,在套筒(2)、扇葉(1)及軸承間,更含一套設於扇葉之轉軸(13)環狀橡膠套(4)。環狀橡膠套之外側及內側各具若干環列凹槽(41、42);其內側之若干環列凹槽,用以將沿自轉軸滲出之潤滑油排入若干環列凹槽內,藉以防止容納於儲油區間之定量之潤滑油,從葉扇之轉軸與軸承中空部(31)接觸面滲出,而外側之若干環列凹槽,用以防止容納於儲油區間之定量之潤滑油,從軸承與套筒之接觸面(32)滲出於外。環列凹槽之設計為防止含油軸承漏油之積極性作法等語。可知證據3明確說明其環列凹槽之設計,用以將沿自轉軸滲出之潤滑油排入環列凹槽內,故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僅具有防止含油軸承漏油之功效。再者,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是由「具有彈性之橡膠材質」製作而成,在環狀橡膠套之製作,無需考慮環狀橡膠套與含油軸承間之製作精度要求,顯然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並非為降低製作精度之目的而設計,故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不具有降低製作精度之功效。職是,證據3未對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25、45「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軸管之該內壁抵接」技術特徵。

二、證據1與3或3與4之組合均不足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1與3之技術內容足證系爭專利無進步性:由證據1說明書第11頁倒數第8行至第12頁第5行記載內容可知,證據1藉由密封部(8)內面(8a)與軸(2)間,形成空隙部分沿著軸朝向前端縮徑,進而使得軸朝向內部方向軸徑變大,以防止潤滑油向外部移動並漏出,反觀證據3是將具有環列凹槽(42)環狀橡膠套(4)套設於轉軸(13),以防止含油軸承(3)漏油,其並非藉由軸之設計,產生防止漏油之目的,同時證據3之環列凹槽是設計,用以容納潤滑油,其與證據1之空隙是設計沿軸朝向前端縮徑,以藉由毛細管現象產生之拉入壓力,為明顯不同技術手段,證據1與證據3間明顯存在不相容之技術特徵。職是,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與3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後,明顯無動機加以組合,而輕易思及並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之發明。

(二)證據3與4之技術內容足證系爭專利無進步性:由證據4說明書第8頁第1至6行及第9頁倒數第4行至第10頁第4行記載內容可知,證據4之保油蓋(43)所形成向下之凸部(432),作用在於擋止潤滑油,而由溝槽(34)流回油槽(38)再進入穿孔(32)中形成循環,反觀證據3之環列凹槽(42)是設計用來容納潤滑油,兩者間之作用與目的,均顯不相同。再者,證據4之保油蓋之凸部設計,在於風扇馬達正擺、側擺或倒擺時,均能夠確保軸承(30)潤滑油含油於軸承周邊,而不會向外流失,對比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4),雖其環列凹槽之設計在風扇馬達倒擺時,仍可容納潤滑油,然所容納之潤滑油會因重力關係而無法回流至含油軸承(3),顯然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與證據4之保油蓋,為不同之技術手段與功用,證據3與證據4間顯存在不相容之技術特徵。職是,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與4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後,顯無動機加以組合,而輕易思及並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之發明。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之。職是,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見本院卷第251至264頁之108年10月29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一)不爭執事項:參加人前於95年3月17日以「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109135號審查,准予並發給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4年1月13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26條第2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先後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其最後所提之105年2月5日更正本係更正請求項2至8、19、22至28、39、42至48、59,並刪除請求項1、17、18、21、37、38、41、57、58。案經被告審查,認其105年2月5日之更正本符合規定,依更正本審查後,於106年1月19日為處分內容如下:就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2至3、8、11、13至16、22至23、28、31、33至36、42至43、48、51、53至5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4至7、9至10、12、19至20、24至27、29至30、32、39至40、44至47、49至50、52、59至60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17至18、21、37至38、41、57至58舉發駁回。原告不服前揭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因而提起訴願,經濟部嗣於106年8月3日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以前審判決,判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原告不服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二審判決,將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部分廢棄發回本院,其餘上訴駁回而告確定。

(二)主要爭執事項:本件之主要爭執事項:1.證據1、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2.證據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

二、本院審理範圍與順序:

(一)本院審理範圍應以發回理由為基礎:按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行政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前審主文諭知: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2舉發不成立之部分均撤銷;2.被告就系爭專利應為「請求項12、32、5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專利權」審定;3.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嗣原告不服前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之二審判決,其主文為:1.前審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本院;2.其餘上訴駁回。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審判範圍,應以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及該訴訟費用部分為基礎,判斷是否具有進步性,並不及於未遭廢棄之其他部分,合先敘明。

(二)判斷系爭專利之進步性與順序:按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發明雖無專利法第22條第1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審查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定有明文。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5年3月17日,被告於104年1月13日形式審查核准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發明專利形式審查核准處分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為斷。職是,本院首應說明系爭專利技術及證據案之技術特徵;繼而分析與比對證據案及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爭點;最後判斷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是否違反審查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技術之分析:

(一)系爭專利技術說明:

1.軸承結構與轉軸配合並設置於軸管:本發明提出一種軸承結構與一轉軸配合並設置於一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軸孔。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中心處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參照系爭專利摘要)。

2.習知技術採用含油軸承取代滾珠軸承:習知馬達大多係使用滾珠軸承(ball bearing),滾珠軸承之成本較高,無法抗外力衝擊,且於馬達高轉速運作亦無法提供足夠潤滑。準此,習知技術採用含油軸承(oil bearing)取代滾珠軸承。含油軸承於組裝至軸管時,需施加足夠之結合力量以防止轉軸軸向脫落,此結合力量直接作用於含油軸承,使得含油軸承內孔徑出現收縮變化,而加劇轉軸與含油軸承間之磨耗,降低產品壽命。

3.系爭專利發明目的:本發明之目的為提供一種防止漏油之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進而提升風扇、馬達及其含油軸承之使用壽命。依據本發明之一種軸承結構與一轉軸配合並設置於一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軸孔。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並與軸管之一內壁連結,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中心處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依據本發明之另一種軸承結構與一轉軸配合並設置於一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軸孔;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密封結構之中心處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該穿孔,且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至8頁)。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專利權人於105年2月5日提出更正申請,刪除請求項1、17、18、21、37、38、41、57及58,並經被告機關准予更正,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1所示,系爭專利更正後之請求項內容如下:

1.請求項2之內容: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⑴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⑵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

2.請求項3之內容: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⑴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⑵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之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

3.請求項4之內容: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⑴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⑵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含油軸承之側壁抵接。

4.請求項5之內容: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⑴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⑵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軸管之內壁抵接。

5.請求項6之內容: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⑴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⑵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含油軸承之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

6.請求項7之內容: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⑴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⑵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軸管之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

7.請求項8之內容: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⑴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⑵一罩蓋,設置於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

8.請求項9至16:請求項9至16為附屬項:⑴請求項9如請求項8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罩蓋與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且於罩蓋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⑵請求項10如請求項9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罩蓋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之至少一部分、一頂面之至少一部分或是前述兩者抵接。⑶請求項11如請求項8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罩蓋鄰近於轉軸之一凹陷部。⑷請求項12如請求項3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⑸請求項13如請求項3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開口。⑹請求項14如請求項13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軸管之開口係以一扣件密封。⑺請求項15如請求項3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耐磨結構與該轉軸抵接。⑻請求項16如請求項15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耐磨結構為一耐磨片。

9.請求項19與20之內容:請求項19為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⑴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⑵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並與軸管之一內壁連結,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且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⑶一罩蓋,其係抵接密封結構,且於罩蓋與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請求項20如請求項19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罩蓋,其係抵接密封結構之一頂面。

10.請求項22之內容: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⑶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於軸孔中,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於穿孔,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

11.請求項23之內容: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⑶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於軸孔中,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於穿孔,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之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

12.請求項24之內容: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⑶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於軸孔中,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於穿孔,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含油軸承之側壁抵接。

13.請求項25之內容: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⑶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於軸孔中,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於穿孔,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軸管之內壁抵接。

14.請求項26之內容: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⑶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中,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於該穿孔,含油軸承之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

15.請求項27之內容: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⑶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於軸孔中,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於穿孔,軸管之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

16.請求項28之內容: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⑵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於軸孔中,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於穿孔;⑶一罩蓋,設置於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

17.請求項29至36之內容:請求項29至36為附屬項:⑴請求項29如請求項28所述之馬達,其中罩蓋與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且於罩蓋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⑵請求項30如請求項29所述之馬達,其中罩蓋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之至少一部分、一頂面之至少一部分或是前述兩者抵接。⑶請求項31如請求項28所述之馬達,其中罩蓋鄰近於轉軸之一凹陷部。⑷請求項32如請求項23所述之馬達,其中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⑸請求項33如請求項23所述之馬達,其中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開口。⑹請求項34如請求項33所述之馬達,其中軸管之開口係以一扣件密封。⑺請求項35如請求項23所述之馬達,其中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耐磨結構與轉軸抵接。⑻請求項36如請求項35所述之馬達,其中耐磨結構係為一耐磨片。

18.請求項39與40之內容:請求項39為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⑶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於軸孔,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並與軸管之一內壁連結,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於穿孔,且該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⑷一罩蓋,其係抵接密封結構,且於罩蓋與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請求項40如請求項39所述之馬達,其中罩蓋係抵接密封結構之一頂面。

19.請求項42之內容:一種風扇,包括:⑴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⑵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輪轂連結;⑶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⑷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於軸孔,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於穿孔,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

20.請求項43之內容:一種風扇,包括:⑴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⑵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輪轂連結;⑶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⑷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於軸孔,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於穿孔,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之頂面之間係形成一容置空間。

21.請求項44之內容:一種風扇,包括:⑴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⑵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輪轂連結;⑶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⑷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於軸孔,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於穿孔,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含油軸承之側壁抵接。

22.請求項45之內容:一種風扇,包括:⑴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⑵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輪轂連結;⑶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⑷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於軸孔,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於穿孔,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軸管之內壁抵接。

23.請求項46之內容:一種風扇,包括:⑴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⑵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輪轂連結;⑶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⑷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於軸孔,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於穿孔,含油軸承之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

24.請求項47之內容:一種風扇,包括:⑴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⑵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輪轂連結;⑶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⑷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於軸孔,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於穿孔,軸管之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

25.請求項48之內容:一種風扇,包括:⑴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⑵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輪轂連結;⑶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⑷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圓筒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於軸孔,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於穿孔;⑸一罩蓋,設置於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上。

26.請求項49至56之內容:請求項49至56為附屬項:⑴請求項49如請求項48所述之風扇,其中罩蓋與圓筒狀密封結構抵接,且於罩蓋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⑵請求項50如請求項49所述之風扇,其中罩蓋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之至少一部分、一頂面之至少一部分或是前述兩者抵接。⑶請求項51如請求項48所述之風扇,其中罩蓋鄰近於轉軸之一凹陷部。⑷請求項52如請求項43所述之風扇,其中軸管係為一體成型製成。⑸請求項53如請求項43所述之風扇,其中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開口。⑹請求項54如請求項53所述之風扇,其中軸管之開口係以一扣件密封。⑺請求項55如請求項43所述之風扇,其中軸管之一底部具有一耐磨結構該轉軸抵接。⑻請求項56如請求項55所述之風扇,其中耐磨結構係為一耐磨片。

27.請求項59至60之內容:請求項59為一種風扇,包括:⑴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並連結輪轂之周緣;⑵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與輪轂連結;⑶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⑷一軸承結構,係設置於軸管內,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密封結構,含油軸承具有一軸孔,轉軸穿設於軸孔,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並與軸管之一內壁連結,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於穿孔,且穿孔之內壁設置至少一凹槽;⑸一罩蓋,其係抵接密封結構,且罩蓋與密封結構形成一容置空間。請求項60如請求項59所述之風扇,其中罩蓋,其係抵接密封結構之一頂面。

四、舉發證據之技術分析:

(一)證據1之技術特徵:證據1為我國2004年11月1日公開第200422536號「軸承單元及旋轉驅動裝置」發明專利,證據1圖式,如附圖2所示。證據1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係一種轉動自如支撐軸(2)軸承單元,其包括:旋轉自如支撐軸之徑向軸承(4)、保持徑向軸承之樹脂製之殼體構件(6)。殼體構件由比用於徑向軸承之材料之熱收縮率大之材料形成,其係以當徑向軸承之徑方向之厚度設為m,殼體構件中覆蓋徑向軸承外周之殼體主體部之徑向方向厚度設為n時,就滿足m>n之關係之方式形成,藉此可防止成型時之熱收縮影響作用於徑方向軸承(參照證據1摘要)。

(二)證據3之技術特徵:證據3為我國1999年1月11日公告第350495號「儲油軸承結構」新型專利。證據3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圖式,如附圖3所示。揭示一種儲油軸承結構,係安裝於一具一凹槽之馬達基座上,其包含:1.一轉軸,其上具一凹部;2.一套筒,係置於馬達基座之凹槽內,其內部具卡閂,用以使轉軸安裝於其內時卡住轉軸之凹部,並藉以達單邊安裝之功效者;3.一軸承,係置於套筒內,且位於卡閂上,以於軸承之外、套筒內及套筒之卡閂之間形成一儲油區間,藉以容納一定量之潤滑油,以該轉軸旋轉時補充軸承之含油量(參照證據3摘要)。

(三)證據4之技術特徵:證據4為我國2002年6月21日公告第492520號「風扇馬達軸承保油結構」新型專利,證據4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4圖式,如附圖4所示。揭示一種風扇馬達軸承保油結構,其係包括基座、定子及轉子,定子設置於基座上,轉子樞設於定子中,基座之底板中形成定位座,定位座中形成封閉之儲油槽,定子是以軸套穿設上磁極片、下磁極片、線圈及電路板所構成,軌套中設置含油的軸承,轉子之心軸樞設於軸承中,軌套頂端之開放區間設置保油蓋加以封閉,藉此設計,可確保風扇馬達之潤滑油不流失,且能防止飛塵落入軸套中吸收軸承所釋放出來的潤滑油,以避免飛塵進入而造成心軸在軸承中旋轉時之卡死現象。準此,本創作可依待散熱體之造型彈性擺置,且使風扇馬達之運轉更為順暢,而能達到延長使用壽命之實用功效(參照證據4摘要)。

五、組合證據1與3足以證明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

(一)組合證據1與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5、25及45不具進步性:1.組合證據1與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1揭示之技術特徵:證據1圖3揭示一種軸承單元(11),設置於一殼體構件(20)內,包括:①一徑向軸承(14),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軸(12)穿設其中;②一密封構件(18),係覆蓋徑向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密封構件具有一空隙(G),軸穿設空隙(G)。證據1所揭示之軸承單元、殼體構件、徑向軸承、軸孔、軸、密封構件、頂面、側壁、空隙,相當於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軸承結構、軸管、含油軸承、軸孔、轉軸、圓筒狀密封結構、頂面、側壁、穿孔。是證據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①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②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技術特徵。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5與證據1之差異,在於證據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內壁抵接」技術特徵。

⑵證據3揭示之技術特徵:證據3第3圖揭示環狀橡膠套(4)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內側若干環列凹槽(42)與轉軸(13)之內壁抵接。證據3所揭示之環狀橡膠套、內側若干環列凹槽、轉軸,相當於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圓筒狀密封結構、突出部、軸管。職是,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軸管之內壁抵接」技術特徵。

⑶證據1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可達成之功效:證據1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可達成之功效:①證據1說明書第19頁第6至10行記載:本發明相關之旋轉驅動裝置(25)不限於冷卻用風扇馬達,能夠廣泛適用以盤狀記錄媒體之旋轉裝置或旋轉式磁頭磁鼓裝置之驅動馬達等。②本發明相關之旋轉驅動裝置中能夠使用上述任一軸承單元(11、11A、11B)。③證據1說明書第6頁最後1段記載:使用金屬製殼體構件之軸承單元,構成構件間之完全結合或緊固頗為困難,難以確實防止潤滑油之洩漏。④證據1說明書第14頁第15至17行記載:殼體構件(20)具有無間隙且完全無縫緊固徑向軸承(14)、空間形成用構件(17)、密封構件(18)作用,藉此防止填充之潤滑油之洩漏。準此,證據1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可達成之功效分別為:①風扇馬達之軸承結構之技術領域;②欲解決習知含油軸承容易漏油之問題;③可達成防止含油軸承漏油之功效。

⑷證據3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可達成之功效:證據3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可達成之功效:①證據3說明書第2頁第1至2行記載:本案為一種儲油軸承結構,尤指無電刷直流馬達之風扇與馬達基座相結合之結構而言。

②證據3說明書第7頁第15至21行記載:當含油軸承3使用日久,毛細現象可能會沿轉軸(13)或邊緣處(32)滲出,而此時環狀橡膠套之若干環列凹槽(41、42),可將漏油集結於若干環列凹槽與套筒壁面及轉軸表面所形成之環狀區間,即可防止漏油。準此,證據3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可達成之功效分別為:①風扇馬達之軸承結構之技術領域;②欲解決習知含油軸承容易漏油之問題;③可達成防止含油軸承漏油之功效。

⑸合理動機組合證據1與3可達成防止含油軸承漏油之功效:

①證據1與證據3均屬用於風扇馬達之軸承結構之相同技術領域,兩者所欲解決習知含油軸承容易漏油之問題具有共通性,且兩者可達成防止含油軸承漏油之功效相同,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1與證據3作結合。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習知含油軸承容易漏油之問題時,參酌證據1揭示之軸承單元(11)、殼體構件(20)、徑向軸承(14)、軸孔、軸(12)、密封構件(18)、頂面、側壁、空隙(G),可達成防止含油軸承漏油之功效,並參酌證據3揭示環狀橡膠套(4)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內側若干環列凹槽(42)與轉軸(13)內壁抵接之技術內容,且基於上開理由自有將證據1與證據3加以組合之合理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發明。

②被告雖抗辯稱:證據3之環列凹槽(41)及環列凹槽(42)分別抵接套筒(2)內壁及轉軸(13)外壁,其與內壁及外壁,均以複數個並列之環狀圓周面相抵接,環狀圓周面作為密封之用,為防止潤滑油滲漏,每個環狀接觸面均必須具有良好之同心度與真圓度;反觀系爭專利,密封效果由圓筒狀密封結構覆蓋含油軸承之頂面及側壁之一部分之構造所達成,突出部(236)僅作為輔助支撐,且圓筒狀密封結構外壁與軸管內壁並不直接接觸,幾何構形與加工精度之要求自可降低,是以證據3之環列凹槽與系爭專利之突出部於技術手段及達成功效均不相同云云。

③然查證據3之說明書中僅記載可將漏油集結於若干環列凹槽(41、42)與套筒壁面及轉軸表面所形成之環狀區間,即可達成防止含油軸承漏油之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4)僅以相鄰之環列凹槽間之突出部相互與轉軸(13)或套筒(2)抵接,而非以環狀橡膠套之全部平滑表面相互與轉軸或套筒抵接,可無須使環狀橡膠套與轉軸或套筒之管徑尺寸完全相同,且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係為橡膠材質製成,具有一定彈性,是以,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之製作精度可進一步降低,故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除可達成證據3之說明書中記載可防止含油軸承漏油之功效外,亦可達到降低製作精度之功效。

④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與證據3之組合能輕易完成,且證據1與證據3之組合可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具有降低製作精度及防止含油軸承漏油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5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以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2.組合證據1與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5係為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⑶一包含請求項5之軸承結構。查證據1圖6揭示一轉子部(26),係具有一軸(12);一定子部(27),係具有一殼體構件(20)。證據1所揭示之轉子部、軸、定子部、殼體構件,相當於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轉子結構、轉軸、定子結構、軸管。是證據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技術特徵。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且證據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技術特徵。整體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25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3.組合證據1與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45係為一種風扇,包括:⑴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輪轂連結;⑵一包含請求項25之馬達。查證據1圖6揭示一轉子部(26),係具有一軸轂部(31)及至少一風扇葉片(30)設置於軸轂部周圍,且一軸(12)與軸轂部連結。證據1所揭示之軸轂部、風扇葉片,相當於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輪轂、扇葉是證據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輪轂連結」技術特徵。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且證據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輪轂連結」技術特徵。整體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45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

(二)組合證據1與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24及44不具進步性:1.證據1與3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1揭示之技術特徵:證據1揭露「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①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②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4與證據1之差異,在於證據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含油軸承之側壁抵接」技術特徵。

⑵證據3揭示之技術特徵: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4)可達到降低製作精度之功效,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無論證據3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41、42)設置於環狀橡膠套、含油軸承(3)或套筒(2),由於設置於環狀橡膠套、含油軸承或套筒之內、外側環列凹槽間之突出部可相互與轉軸(13)、套筒或環狀橡膠套抵接,而非以全部平滑表面相互與轉軸、套筒或環狀橡膠套抵接,可無須使轉軸、套筒或環狀橡膠套之管徑尺寸完全相同,均可達成降低製作精度之功效。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4「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含油軸承之側壁抵接」技術特徵,可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揭示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設置於環狀橡膠套,將證據1之密封構件(18)內壁簡單改變形成突出部與徑向軸承(14)側壁抵接,且技術特徵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⑶合理動機組合證據1與3能輕易完成請求項4技術特徵:證據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①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②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技術特徵,爭專利請求項4「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含油軸承之側壁抵接」技術特徵,可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揭示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41、42)設置於環狀橡膠套(4),將證據1之密封構件(18)內壁簡單改變形成突出部與徑向軸承(14)側壁抵接,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1與證據3作結合。整體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4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2.證據1與3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4為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⑶一包含請求項4之軸承結構。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且證據1揭露「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技術特徵。整體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24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

3.證據1與3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44為一種風扇,包括:⑴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輪轂連結;⑵一包含請求項24之馬達。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且證據1揭露「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輪轂連結」技術特徵。整體以觀,系爭專利請求項44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4不具進步性。

(三)組合證據1與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6、26及46不具進步性:1.證據1與3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1揭示之技術特徵:證據1揭露「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⑴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⑵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該穿孔」技術特徵。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6與證據1之差異,在於證據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含油軸承之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技術特徵。

⑵證據3揭示之技術特徵: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4)可達到降低製作精度之功效,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無論證據3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41、42)設置於環狀橡膠套、含油軸承(3)或套筒(2),均可達成降低製作精度之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6「含油軸承之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技術特徵,可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揭示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設置於環狀橡膠套,將證據1之徑向軸承(14)側壁簡單改變形成突出部與密封構件(18)內壁抵接,且技術特徵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⑶合理動機組合證據1與3能輕易完成請求項6技術特徵:證據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①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②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6「含油軸承之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技術特徵,可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揭示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41、42)設置於環狀橡膠套(4),將證據1之徑向軸承(14)側壁簡單改變形成突出部與密封構件(18)內壁抵接,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1與證據3作結合。整體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6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2.證據1與3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6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6係為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⑵一包含請求項6之軸承結構。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證據1揭露「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技術特徵。整體以觀,系爭專利請求項26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6不具進步性。

3.證據1與3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46為一種風扇,包括:⑴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該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輪轂連結;⑵一包含請求項26之馬達。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6不具進步性,證據1揭露「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技術特徵。整體以觀,系爭專利請求項46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6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1與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27及47不具進步性:1.證據1與3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1揭示之技術特徵:證據1揭露「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①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②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穿孔」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7與證據1之差異,在於證據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技術特徵。

⑵證據3揭示之技術特徵: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4)可達到降低製作精度之功效,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無論證據3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41、42)設置於環狀橡膠套、含油軸承(3)或套筒(2),均可達成降低製作精度之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7「軸管之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技術特徵,可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揭示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設置於環狀橡膠套,將證據1之殼體構件(20)內壁簡單改變形成突出部與密封構件(18)外壁抵接,且技術特徵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⑶合理動機組合證據1與3能輕易完成請求項7技術特徵:證據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①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②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7「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技術特徵,可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揭示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41、42)設置於環狀橡膠套(4),將證據1之殼體構件(20)內壁簡單改變形成突出部與密封構件(18)之外壁抵接,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1與證據3作結合。整體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7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2.證據1與3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7為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⑵一包含請求項7之軸承結構。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證據1揭露「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技術特徵,。整體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27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

3.證據1與3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47係為一種風扇,包括:⑴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輪轂連結;⑵一包含請求項27之馬達。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證據1揭露「一種風扇,包括:⑴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輪轂連結」技術特徵。整體以觀,系爭專利請求項47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7不具進步性。

六、組合證據3、4足以證明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

(一)組合證據3與4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5、25及45不具進步性:1.證據3與4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4揭示之技術特徵:證據4第3、4圖揭示一種風扇馬達軸承保油結構,設置於一軸套(21),包括:①一軸承(30),係具有一穿孔(32),以供一心軸(41)穿設其中;②一保油蓋(43),係覆蓋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保油蓋具有一穿孔(433),心軸穿設穿孔。其中,證據4所揭示之軸套、軸承、穿孔、心軸、保油蓋、頂面、側壁、穿孔,相當於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軸管、含油軸承、軸孔、轉軸、圓筒狀密封結構、頂面、側壁、穿孔。是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①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②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該轉軸穿設穿孔」技術特徵。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5與證據4之差異,在於證據4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軸管之內壁抵接」技術特徵。

⑵證據3揭示之技術特徵: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軸管之內壁抵接」技術特徵,且證據3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的問題及可達成之功效分別為:①風扇馬達之軸承結構之技術領域;②欲解決習知含油軸承容易漏油問題;③可達成防止含油軸承漏油之功效。

⑶組合證據3與4可達成降低製作精度及防止含油軸承漏油:

①證據4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可達成的功效,如證據4說明書第3頁第5至8行中記載:為使風扇馬達轉子之心軸旋轉時,含油軸承所滲出之潤滑油不會向下流失,今日之風扇馬達設計,即在外殼體底端設置封閉之儲油槽,作為風扇馬達底端儲油及防漏效果。證據4說明書第5頁第14至15行中記載:本創作之保油蓋封閉於軸套頂端,使風扇馬達可倒置使用,而可確保潤滑油不流失。證據4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可達成之功效分別為:風扇馬達之軸承結構之技術領域、欲解決習知含油軸承容易漏油之問題、可達成防止含油軸承漏油之功效。

②證據3與證據4均屬用於風扇馬達之軸承結構之相同技術領域、兩者所欲解決習知含油軸承容易漏油之問題具有共通性,且兩者可達成防止含油軸承漏油之功效相同,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3與證據4作結合。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習知含油軸承容易漏油之問題時,參酌證據4揭示之軸套(21)、軸承(30)、穿孔(32)、心軸(41)、保油蓋(43)、頂面、側壁、穿孔,可達成防止含油軸承漏油之功效,並參酌證據3揭示環狀橡膠套(4)一外壁具有至少一內側若干環列凹槽(42)與轉軸(13)之內壁抵接的技術內容,自有將證據3與證據4加以組合之合理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發明。準此,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4)可達到降低製作精度之功效,且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與證據4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是證據3與證據4之組合,可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具有降低製作精度及防止含油軸承漏油的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5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以證據3、4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2.證據3與4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5係為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⑵一包含請求項5之軸承結構。查證據4第3、4圖揭示一轉子(40),係具有一心軸(41);一定子(20),係具有一軸套(21)。證據4所揭示之轉子、心軸、定子、軸套,相當於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轉子結構、轉軸、定子結構、軸管。是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技術特徵。證據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且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技術特徵。整體以觀,系爭專利請求項25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3.證據3與4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45為一種風扇,包括:⑴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輪轂連結;⑵一包含請求項25之馬達。查證據4第3、4圖揭示一葉輪,係具有一軸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軸轂之周圍,且一心軸(41)與軸轂連結。證據4所揭示之軸轂、扇葉,相當於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輪轂、扇葉。是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輪轂連結」技術特徵。證據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輪轂連結」技術特徵。整體而論,系爭專利請求項45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

(二)組合證據3與4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24及44不具進步性:1.證據3與4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4揭示之技術特徵:證據4揭露「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①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②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該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該穿孔」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4與證據4之差異,在於證據4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含油軸承之側壁抵接」技術特徵。

⑵證據3揭示之技術特徵: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4)可達到降低製作精度之功效,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可知,無論證據3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41、42)設置於環狀橡膠套、含油軸承(3)或套筒(2)上,均可達成降低製作精度之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4「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含油軸承之側壁抵接」技術特徵,可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揭示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設置於環狀橡膠套,將證據4之保油蓋(43)側壁簡單改變形成突出部與軸承(30)內壁抵接,且技術特徵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⑶合理動機組合證據3與4能輕易完成請求項4技術特徵: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①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②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含油軸承之側壁抵接」技術特徵,可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揭示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41、42)設置於環狀橡膠套(4),將證據4之保油蓋(43)側壁簡單改變形成突出部與軸承(30)之內壁抵接,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3與證據4作結合。整體視之,系爭專利請求項4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2.證據3與4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4係為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⑶一包含請求項4之軸承結構。證據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證據4揭露「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技術特徵。整體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24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

3.證據3與4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4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44係為一種風扇,包括:⑴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輪轂連結;⑵一包含請求項24之馬達。證據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證據4揭露「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技術特徵。整體以觀,系爭專利請求項44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4不具進步性。

(三)組合證據3與4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6、26及46不具進步性:1.證據3與4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4揭示之技術特徵:證據4揭露「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①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②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6與證據4之差異,在於證據4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含油軸承之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技術特徵。

⑵證據3揭示之技術特徵: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4)可達到降低製作精度之功效,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無論證據3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41、42)設置於環狀橡膠套、含油軸承(3)或套筒(2),均可達成降低製作精度之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6「含油軸承之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技術特徵,可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揭示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設置於環狀橡膠套,將證據4之軸承(30)側壁簡單改變形成突出部與保油蓋(43)內壁抵接,且技術特徵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證據4揭露爭專利請求項6「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①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

②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技術特徵。

⑶合理動機組合證據3與4能輕易完成請求項6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6「含油軸承之側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內壁抵接」技術特徵,可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揭示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設置於環狀橡膠套,將證據4之軸承之側壁簡單改變形成突出部與保油蓋內壁抵接,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3與證據4作結合。整體視之,系爭專利請求項6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2.證據3與4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6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6係為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⑶一包含請求項6之軸承結構。證據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且證據4揭露「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技術特徵。整體而論,系爭專利請求項26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6不具進步性。

3.證據3與4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6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46係為一種風扇,包括:⑴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輪轂連結;⑵一包含請求項26之馬達。既證據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6不具進步性,證據4揭露「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輪轂連結」技術特徵。整體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46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6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3與4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27及47不具進步性:1.證據3與4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4揭示之技術特徵:證據4揭露「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①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②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該穿孔」之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7與證據4之差異,在於證據4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技術特徵。

⑵證據4揭示之技術特徵:證據3之環狀橡膠套(4)可達到降低製作精度之功效,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無論證據3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41、42)設置於環狀橡膠套(4)、含油軸承(3)或套筒(2),均可達成降低製作精度之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7「軸管之該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技術特徵,可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揭示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設置於環狀橡膠套,將證據4之軸套(21)內壁簡單改變形成突出部與保油蓋( 43)外壁抵接,且技術特徵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⑶合理動機組合證據3與4能輕易完成請求項7技術特徵: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一種軸承結構,設置於一軸管內,包括:①一含油軸承,係具有一軸孔,以供一轉軸穿設其中;②一圓筒狀密封結構,係覆蓋含油軸承之一頂面及一側壁之至少一部分,圓筒狀密封結構具有一穿孔,轉軸穿設穿孔」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7「軸管之內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圓筒狀密封結構之一外壁抵接」技術特徵,可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揭示之內、外側若干環列凹槽(41、42)設置於環狀橡膠套(4),將證據4之軸套(21)內壁簡單改變形成突出部與保油蓋(43)外壁抵接,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3與證據4作結合。經整體視之,系爭專利請求項7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2.證據3與4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7係為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⑵一包含請求項7之軸承結構。證據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且證據4揭露「一種馬達,包括:⑴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⑵一定子結構,係具有一軸管」技術特徵。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7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

3.證據3與4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7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47為一種風扇,包括:⑴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輪轂連結;⑵一包含請求項27之馬達。證據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證據4揭露「一種風扇,包括:一葉輪,係具有一輪轂及至少一扇葉設置於輪轂之周圍,且一轉軸與該輪轂連結」技術特徵。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47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7不具進步性。

七、本判決結論:綜上所述,證據1與3或證據3與4之組合,均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是原處分與訴願決定認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具進步性,容有誤會。被告認定系爭專利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項,而作成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舉發不成立之行政處分,其於法未洽。訴願決定未加指摘而予維持,並僅以被告認定之相同因素,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具進步性,決定駁回訴願,容有違誤處。職是,原告據此請求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暨被告應就系爭專利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均有理由,應予准許。且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3款規定,命被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舉發案,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八、無庸審究部分說明:因本件事證已明確,暨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3款、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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