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2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REC太陽能公司 REC Solar Pte. Ltd.
- 代表人
- 比克,杰恩 恩諾(BICKER, Jan Enno)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娜瑩律師
- 輔佐人
- 蔡政村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廖承威
- 訴訟代理人
- 高韻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設計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經訴字第112173010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㈠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第3項)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㈡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第2項)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㈢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㈣訴願法第77條第2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準此,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並應扣除在途期間,若逾越法定期間者,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以經合法訴願為要件,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即明。而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故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屬未經合法訴願,則其復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其起訴即因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原告因第108305441D02號「太陽能面板之部分」衍生設計專利(下稱系爭申請專利)申請事件,不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民國111年12月30日(111)智專三(一)03037字第1112128159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所為「不予專利」之處分(下稱原處分),於112年2月3日經由智慧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於同年3月8日以經訴字第11217301020號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不服提起本訴,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被告應就系爭申請專利為准予專利之處分。
四、原處分係於112年1月3日以電子送達方式送達原告代理人,此有智慧局專利案件電子送達證明在卷可稽(乙證1卷第65頁),依前揭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2項規定,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原告代理人設址於智慧局及經濟部所在地臺北市,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並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故原告提起訴願期間自112年1月4日起算30日,至遲應於同年2月2日提起訴願,惟原告之訴願理由書於同年2月3日始送達智慧局,有申請函上智慧局收文章日期可稽(乙證1卷第64頁),依前揭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已逾提起訴願之合法期間,訴願決定以其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不予受理,自無不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原告對於逾期訴願並不爭執(本院卷第105頁),惟認原處分有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之適用云云(本院卷第23至24頁)。然訴願法第80條第1項本文「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文「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規定,係賦予行政機關就違法之行政處分為撤銷之職權,無從引為未經合法訴願前置程序瑕疵之補正(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158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所提訴願既已逾期,即屬未經合法訴願,訴願決定依前揭規定不予受理,並無不合,原告主張不可採。
六、綜上,原告提起訴願已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訴願決定不受理,核無不合。原告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應認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顯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予裁定駁回。又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起訴主張之實體上理由,毋庸審究,併此敘明。
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