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5 分鐘讀完 全文 28,8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4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汪漢卿陳端宜蔡惠如

民國114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

原告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祥
訴訟代理人
林宗德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胡書慈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吳嘉敏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葉哲維
參加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崇棠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複代理人
廖沿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兼上三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114)智專議(一)03039字第11420557260號行政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處分關於「請求項4至7舉發不成立」部分,應予撤銷。

二、被告應就公告號第M609050號「介面連接機構」新型專利作成「請求項4至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爭訟概要:參加人前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以「介面連接機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經被告准予專利(公告號第M609050號,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6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則於112年7月20日另件舉發案(第109214817N01號舉發案)中申請更正,經被告審查准予更正,並於113年4月11日公告在案(請求項共11項,第1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被告於114年5月15日辦理聽證,並以114年5月27日(114)智專議(一)03039字第00000000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3、8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4至7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就舉發不成立部分不服,原處分係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程序,而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定應撤銷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參加人之聲請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

一、甲證5之固定螺帽等同於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甲證5之螺合部係用來將固定螺帽114螺合於固定螺柱116,系爭專利之扣合部係用以將旋扣結構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第二固定柱,螺合與扣合雖為不同技術手段,但螺合及扣合均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常用於結合兩物件的技術手段,故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之簡單變更。而證據2及證據4與證據3及證據4之組合均具有組合動機,故系爭專利更正後之請求項4相較於證據2及證據4之組合、以及證據3及證據4之組合而言,不具進步性。

二、參證據2之圖3、證據3之圖4所示,證據2之螺柱120b已揭露樞接部與旋動部,證據3之支撐件140c已揭露樞接部與旋動部,證據4之固定螺柱已揭露樞接部與旋動部。又由於系爭專利更正後之請求項4已如前所述不具進步性,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結合運用證據2及證據4、或結合運用證據3及證據4均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之請求項5至7請求保護之創作,故系爭專利更正後之請求項5至7相較於證據2及證據4、證據3及證據4之組合,不具進步性。

三、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證據2已揭露圓柱形的樞接部及旋動部,證據3已揭露圓柱形的樞接部及旋動部,證據4之圖1B及圖2A已揭露圓柱形的樞接部,證據4之圖1B及圖2A已揭露不規則形狀的旋動部,可輕易完成如請求項7所進一步界定之該樞接部係呈圓柱狀,該旋動部係呈六角柱狀的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更正後之請求項5已先前書狀所述為相較於證據2及證據4之組合或證據3及證據4之組合而言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更正後之請求項7相較於證據2及證據4之組合、及證據3及證據4之組合,不具進步性。

四、聲明:

㈠原處分關於「請求項4至7舉發不成立」部分,應予撤銷。

㈡被告就系爭專利應作成「請求項4至7舉發成立」之審定。

參、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

一、證據4第【0024】段所記載之儲存裝置固定器104上之固定螺帽114具有一「突出部119」,雖該固定螺帽114之「突出部119」已揭露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旋扣結構之「壓合部」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進一步界定之旋扣結構之「扣合部」,其係利用「扣合」方式以固定於第一固定柱或第二固定柱上,與證據4利用固定螺帽114插入並嚙合於固定螺柱116內之技術手段不同。又證據2或證據3亦皆係利用螺鎖方式將固定元件鎖固於固定柱上,故基於證據2、3、4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界定旋扣結構之「扣合部」(以扣合方式扣合於第一、二固定柱)之技術手段及結構特徵,具有通常知識者尚難僅依證據2、4或證據3、4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證據2、4或證據3、4之結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2說明書第【0028】段、證據3說明書第【0023】段與證據4說明書第【0027】段及圖式之圖2A均已提及「具有可固定不同尺寸的M.2擴充卡」之內容。又證據4第【0027】、【0028】、【0022】至【0026】段及圖式之圖2、圖1C-1D有關第一實施例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1F。惟證據4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扣合部」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4B)。證據4既未揭露請求項4之所有技術特徵,亦未揭露請求項5至7之所有技術特徵。

三、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肆、參加人答辯要旨及聲明:

一、證據4之「螺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扣合」非簡單變更,因系爭專利之安裝過程更便利,且安裝完成後系爭專利的結構較為穩固而不易鬆脫,而「扣合」與「螺合」的差異截然不同,系爭專利在整體的組裝及元件作動上與證據4亦屬截然不同的發明概念。又證據4之固定螺柱116與固定螺帽114在相對旋轉時,因螺紋的結構而會沿軸心線相互靠近。反觀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18在相對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旋轉時,因為扣合的結構而會同一高度旋轉,不會相互靠近。證據4之作動概念與習知螺絲鎖固的作動概念相同,而系爭專利之元件作動的發明概念則與證據4及習知螺鎖技術的概念截然不同。

二、證據4之固定螺柱116是設置於轉接板102而非主機板,證據2之螺絲120a及證據3之鎖固件170皆為設置於主機板,證據4並未揭示任何變更固定螺帽114及固定螺柱116來固定M.2介面裝置之教示、建議或提示,更未有任何與證據2或證據3進行相關組合、修飾之教示、建議或提示,且證據4與證據2或證據3所欲解決的問題及功能或作用皆不同,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結合證據2、證據4或結合證據3、證據4之動機。

三、原告已承認證據2、證據3、證據4僅揭示螺合結構而皆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18之扣合部182,證據2、證據3、證據4理所當然未揭示可供扣合部182扣合及樞接的樞接部162,故證據2、證據3及證據4皆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界定之「該樞接部162係用以樞接該旋扣結構18」。又原告已承認證據2至4僅揭示螺合結構而皆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18之扣合部182,證據2至4理所當然未揭示用於定位扣合部182的旋動部,故證據2至4皆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界定之「該旋動部…用以將該扣合部定位於該樞接部」。此外,證據2至4明顯未揭示原告指稱證據2之螺柱120b之旋動部、證據3之支撐件140c之旋動部及證據4之固定螺柱116之旋動部呈六角柱狀。因此,證據2至4皆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界定之「該旋動部係呈六角柱狀」。

四、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伍、爭點(本院卷一第346、400頁):

一、證據2 、4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3 、4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不具進步性?

陸、本院的判斷:

一、應適用的法令:

㈠系爭專利於109年11月10日申請,於110年1月14日審定准予專利,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依核准時所適用之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

㈡依核准時專利法第104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又依同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新型專利。另新型專利權有違反同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者,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同法第1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因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前述規定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本件原告)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述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二、確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範圍: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技術手段、功效、主要圖式、申請專利範圍如附表1所示,請求項1之要件特徵解析如下所示,此業經本院曉諭兩造及參加人(本院卷一第346至347、400頁)。要件1A「一種介面連接機構,用以裝設一M.2介面裝置,該 介面連接機構包括:」要件1B「一電路板,該電路板包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複數第二孔位,該連接器係用以連接該M.2介面裝置, 該些第二孔位係排列於該連接器與該第一孔位之間;」要件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要件1D「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以及」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三、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原告所提引證,其公告日、公開日皆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相關技術內容及圖式如附表2所示)。

四、確定該新型通常知識者於專利申請時之技術水準:

㈠所謂「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person who has the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PHOSITA)乃一虛擬之角色,並非具體存在,其技術能力如何、主觀創作能力如何,必須藉由外部證據資料將其能力具體化,在專利訴訟實務中,爭議之專利其所歸類之技術分類、以及該類技術於爭議之專利申請當時所呈現之技術水平,均足作為具體化此一虛擬角色能力之參考資料,當此一虛擬角色之技術能力經由兩造攻擊防禦過程中漸次浮現時,有關爭議專利之創作是否與已經存在之技術間有顯著之不同、相較於既有或已知之技術而言是否產生顯著之功效,即應透過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在不違自然法則之前提下加以客觀檢視,而非任由爭議當事人以主觀意見恣意左右。法院就專利之進步性論證過程,某種程度上即係將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能力具體化,倘其論證內容不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自然法則,即尚難謂法院未就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之知識水平加以說明(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597號裁定參照)。

㈡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技術領域」及「新型內容」,可知其係屬「介面連接機構」相關技術領域,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具有介面連接機構相關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且該介面連接機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以先前技術為基礎,來理解系爭專利之發明,即能符合本件所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本件專利是否具進步性,仍由上開具有相關技術之人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來模擬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知識水準,以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性。從而,本件依證據2、3、4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有無具進步性之依據,自依前揭技術內容已能確立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

五、主引證及命當事人表示意見:

㈠就證據2、4之組合、及證據3、4之組合,原告表明分別以證據2、證據3為主要引證(本院卷一第400頁)。

㈡本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4項規定,通知兩造及參加人就技術問題表示意見(本院卷第347至348、392頁),業經兩造及參加人具狀並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詳為辯論,本院即得以之為裁判基礎。

六、證據2、4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不具進步性:

㈠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內未見有旋扣結構具有壓合部之描述,不宜將旋扣結構具有壓合部及其作用讀入請求項1:

⑴按請求項差異原則係指每一請求項之範圍均相對獨立,而具有不同之範圍,不得將一請求項解釋成另一請求項,而使兩請求項之專利權範圍相同。因此,請求項之間對應之技術特徵以不同用語予以記載者,應推定該不同用語所界定之範圍不同,且上開原則僅係用以解釋請求項所涵蓋範圍,而不得變更基於申請專利範圍、專利說明書及申請歷史檔案所確定之專利權範圍。基此,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如無致二請求項權利範圍相同之情形,自無請求項差異原則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30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載「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旋扣結構」係以「旋轉方式進行扣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載「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二者具有差異,符合「請求項差異原則」。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內未見有旋扣結構具有壓合部之描述,於解釋該段請求項之文字不宜將旋扣結構具有壓合部及其作用讀入請求項1,實屬將系爭專利說明書【0022】所載「旋扣結構18包括一扣合部182與一壓合部184」內容不當讀入請求項1中,違反禁止讀入原則。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4所揭露內容間之差異: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與證據2(主引證)比對:

①證據2圖1至3、說明書【0020】所載「電子裝置10包括一M.2擴充卡200以及一主機板模組100」及說明書【0022】所載「主機板本體110包括一擴充卡插槽112、一第一固定孔114以及第二固定孔116,且主機板本體110的第二固定孔116位於其第一固定孔114與擴充卡插槽112之間」及說明書【0023】所載「當M.2擴充卡200安裝於主機板模組100時,M.2擴充卡200的連接端210會插設於擴充卡插槽112」可知一種主機板模組100,用以裝設一M.2擴充卡200,該主機板模組100包括:一主機板主體110,該主機板主體110包括一擴充卡插槽112、一第一固定孔114與複數第二固定孔116,該擴充卡插槽112係用以連接該M.2擴充卡200,該些第二固定孔116係排列於該擴充卡插槽112與該第一固定孔114之間;證據2之主機板模組100、M.2擴充卡200、主機板主體110、擴充卡插槽112、第一、二固定孔114、11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M.2介面裝置、電路板、連接器、第一、二孔位,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種介面連接機構,用以裝設一M.2介面裝置,該介面連接機構包括:」及要件1B「一電路板,該電路板包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複數第二孔位,該連接器係用以連接該M.2介面裝置,該些第二孔位係排列於該連接器與該第一孔位之間;」之技術特徵。

②證據2圖1至3、說明書【0023】所載「鎖固件120例如為螺絲120a與螺柱120b的組合。詳細而言,螺絲120a藉由螺柱120b被固定於主機板本體110的第一固定孔116(應為114誤植)」及說明書【0028】所載「M.2擴充卡200的長度L有42mm、60mm、80mm、110mm這幾種規格。因此,一般的主機板上通常會配置對應於上述M.2擴充卡200的長度L的多個固定孔。…,如圖2B所示,當使用者欲安裝的M.2擴充卡200的長度L例如為110mm時,第一固定孔114為主機板本體110上對應於長度L為110mm的M.2擴充卡200的固定孔,第二固定孔116為對應於長度L為80mm、長度L為60mm或長度L為42mm的擴充卡的固定孔。」可知一螺柱120b,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本體110地設置於第一固定孔114;一螺柱120b,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本體110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固定孔116之其中之一,證據2之螺柱120b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二固定柱,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要件1D「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以及」之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主引證)之差異:

①證據2圖1至3、說明書【0023】所載「鎖固件120例如為螺絲120a與螺柱120b的組合。詳細而言,螺絲120a藉由螺柱120b被固定於主機板本體110的第一固定孔116(應為114誤植)」可知螺絲120a是外螺紋螺絲形式鎖固於螺柱120b,而非以旋扣結構之扣合方式連接物件,因此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差異在於,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②證據2的螺絲120a,需要螺絲起子工具搭配使用,尚難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所載「所提供之介面連接機構,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功效。

⑶前述差異技術特徵與證據4比對:

①證據4硬碟轉接卡,圖1C、1D、2A、說明書【0024】所載「一旦與硬碟連接器110結合,硬碟112就可以設置在轉接板102上,使得硬碟112上的一固定切口113可以與固定孔108基本對齊。基本對齊可以表示儲存裝置固定件104能夠插入地與固定孔108結合,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104的一保持突出部119可以與固定切口113重疊並結合,從而保持硬碟112在置固定件110結合位置固定到轉接板。…儲存裝置固定件104的保持突出部119可以透過相對於轉接板沿方向115旋轉(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與固定切口113結合」及說明書【0026】所載「硬碟是M.2新一代規格(NGFF)固態硬碟,且硬碟連接器110可以是與M.2NGFF固態硬碟結合的介面」及說明書【0027】所載「轉接板202可以包括固定孔208以可插入地與儲存裝置固定件204結合以及第一硬碟連接器210以與第一硬碟212接合。轉接板202還可以包括多個沿著轉接板202縱向彼此對齊的固定孔208,如圖2A所示者,多個固定孔208中的每一個均可與儲存裝置固定件204接合,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保持多種長度的硬碟212。在某些執行方式中,固定孔208可以沿著轉接板202以一定間隔隔開,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將長度為30毫米(mm)、42毫米、60毫米、80毫米和110毫米的M.2NGFF固態硬碟固定到轉接板202」及說明書【0028】所載「如圖2A所示,儲存裝置固定件204可以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以透過固定孔208與固定螺帽214可插入地結合。固定螺帽214可以包括保持突出部,以將第一硬碟212固定至轉接板202,如上文關於圖1C-D所述者」,因M.2NGFF固態硬碟或第一硬碟212長度不同,配合圖2A中轉接板202開設不同位置的固定孔208,而使固定螺帽214與固定螺柱216能穿設於不同位置的固定孔208,可知一固定螺帽214,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柱216,證據4圖2A之固定螺帽214有保持突出部係用以固定第一硬碟212,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內部具有螺合部用以螺合於固定螺柱216,而使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外部包覆固定螺柱216,如圖2A及1D所示;而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之扣合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其部分包覆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另外採用內螺紋螺合方式與扣合都是常見的接合方式,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內螺紋螺合方式改變成扣合方式並無困難,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內螺紋螺合方式改變成扣合方式並無困難。其中當固定螺帽214設置於固定螺柱216時,該固定螺帽214適於沿著該固定螺柱216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第一硬碟212,證據4之固定螺帽214、固定螺柱216、第一硬碟21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第一、二固定柱、M.2介面裝置,故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②證據4圖1C、1D、2A、說明書【0026】所載「儲存裝置固定件104可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1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或反之亦然,而無需使用工具」,及說明書【0027】所載「硬碟轉接卡200中類似名稱的元件的功能可以類似於硬碟轉接卡100中的元件的功能,如上所述」,及說明書【0028】所載「如圖2A所示,儲存裝置固定件204可以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以透過固定孔208與固定螺帽214可插入地結合」,因此儲存裝置固定件204之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亦具有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2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亦無需使用工具,能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所載「所提供之介面連接機構,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功效。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4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3所示。

⒊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4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⑴證據2所欲解決之問題:證據2說明書【0028】所載「M.2擴充卡200的長度L有42mm、60mm、80mm、110mm這幾種規格。因此,一般的主機板上通常會配置對應於上述M.2擴充卡200的長度L的多個固定孔。…,如圖2B所示,當使用者欲安裝的M.2擴充卡200的長度L例如為110mm時,第一固定孔114為主機板本體110上對應於長度L為110mm的M.2擴充卡200的固定孔,第二固定孔116為對應於長度L為80mm、長度L為60mm或長度L為42mm的擴充卡的固定孔」具有「連接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連接器」功能或作用;所欲解決的問題為證據2說明書【0003】所載「若M.2擴充卡無法有效地與散熱鰭片均勻接觸,其散熱效率將大打折扣。然而,市售的M.2擴充卡可能會有厚度較大或是板彎的問題。因此,當此類M.2擴充卡的兩端固定於主機板上時,M.2擴充卡在中央的部位可能彎曲下凹。如此一來,M.2擴充卡便無法與上方的散熱鰭片有效地接觸。」

⑵證據4所欲解決之問題:證據4說明書【0027】所載「如圖2A所示者,多個固定孔208中的每一個均可與儲存裝置固定件204接合,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保持多種長度的硬碟212。在某些執行方式中,固定孔208可以沿著轉接板202以一定間隔隔開,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將長度為30毫米(mm)、42毫米、60毫米、80毫米和110毫米的M.2NGFF固態硬碟固定到轉接板202」具有「連接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連接器」功能或作用;所欲解決的問題為證據4說明書【0017】所載「如果電腦系統的儲存需求發生變化,則可能需要將轉接板上的一個硬碟更換為另一個不同長度的硬碟。這可能需要使用工具將螺絲從螺帽上卸下,….,然後可能還需要將螺絲重新安裝到螺帽中,從而保留新的、不同長度的硬碟。」

⑶證據2、4記載之所欲解決問題雖有不同,然證據2說明書【0022】、【0023】、【0028】揭示內容,使用鎖固件120例如為螺絲120a與螺柱120b的組合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擴充卡200 (即M.2介面裝置),如前所述;證據4圖2A、說明書【0027】、【0028】揭示內容,使用儲存裝置固定件204 (即鎖固件)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NGFF固態硬碟(即M.2介面裝置),如前所述。從而證據2、4均具使用鎖固件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問題,因此,證據2、4間自具有問題共通性。此外,證據2透過證據4有關儲存裝置固定件204之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亦具有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2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無需使用工具之教示,可知固定螺帽214之型態能提供免用工具教示或建議。

⑷由於證據2、證據4皆屬「介面連接機構」之技術領域, 係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證據2、證據4均揭示「連接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連接器」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參以前述問題之共通性,及前述教示或建議;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將證據2之螺絲120a以螺絲形式鎖固於螺柱120b變更成證據4之固定螺帽214,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柱216。因此,證據2、4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故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4,係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證據2、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證據4圖1C、1D、說明書【0024】所載「一旦與硬碟連接器110結合,硬碟112就可以設置在轉接板102上,使得硬碟112上的一固定切口113可以與固定孔108基本對齊。基本對齊可以表示儲存裝置固定件104能夠插入地與固定孔108結合,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104的一保持突出部119可以與固定切口113重疊並結合,從而保持硬碟112在置固定件110結合位置固定到轉接板。…儲存裝置固定件104的保持突出部119可以透過相對於轉接板沿方向115旋轉(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與固定切口113結合」及圖2A、說明書【0028】所載「固定螺帽214可以包括保持突出部,以將第一硬碟212固定至轉接板202,如上文關於圖1C-D所述者」,證據4圖1D、2A之固定螺帽214有保持突出部係用以施壓於第一硬碟212,而具有壓合部;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內部具有螺合部用以螺合於固定螺柱216,而使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外部包覆固定螺柱216;而系爭專利之扣合部扣合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其部分包覆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另外採用內螺紋螺合方式與扣合都是常見的接合方式,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內螺紋螺合方式改變成扣合方式並無困難,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扣合部,由上所述,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為請求項4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第二固定柱包括一樞接部與一旋動部,該旋動部係位於該樞接部之上方,該樞接部係用以樞接該旋扣結構」。證據2、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證據4說明書【0028】所載「如圖2A所示,儲存裝置固定件204可以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以透過固定孔208與固定螺帽214可插入地結合。…固定螺帽214及固定螺柱216可以相對於彼此以及相對於轉接板旋轉」,由固定螺帽214及固定螺柱216可插入地結合及對彼此相對旋轉而具有樞接功能,又圖2A固定螺柱216包括一樞接部與一旋動部,樞接部用以樞接固定螺帽214,雖然旋動部位於樞接部之下方,僅為設置位置的簡單改變,由上所述,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6,係為請求項5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旋動部之寬度大於該樞接部,用以將該扣合部定位於該樞接部」。證據2、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證據4圖2A固定螺柱216包括一樞接部與一旋動部,該旋動部之寬度大於該樞接部,用以將固定螺帽214之螺合部定位於固定螺柱216之樞接部,而內螺紋螺合與扣合都是常見的接合方式,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內螺紋螺合方式改變成扣合方式並無困難,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扣合部,如請求項4論述理由所述。由上所述,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7,係為請求項5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樞接部係呈圓柱狀,該旋動部係呈六角柱狀」。證據2、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⒉證據4圖2A固定螺柱216之樞接部是螺桿為圓柱狀,旋動部具有向外突出概呈三角狀,雖非六角柱狀,僅是形狀上簡單改變,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旋動部的外形改變成六角柱狀並無困難。由上所述,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七、證據3、4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不具進步性:

㈠證據3、4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3、4所揭露內容間之差異: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與證據3(主引證)比對:

①證據3圖4、說明書【0019】所載「主機板模組100包括一主機板110、一第一連接器120及一第二連接器130」及說明書【0020】所載「第一連接器120與第二連接器130分別以M.2連接器為例,…主機板模組100透過將第一連接器120與第二連接器130分別配置在主機板110的正面112與背面114,且第一固定端部117與第二固定端部118配置在主機板110的正面112與背面114上對應的位置」及說明書【0021】所載「製作主機板110時,將相對兩端具有第一固定端部117及第二固定端部118的固定柱116打入主機板110上的通孔」及說明書【0023】所載「以M.2連接器來說,由於其所對應的擴充卡(例如是M.2無線網卡或是固態硬碟等)具有多種長度尺寸,第一連接器120與第二連接器130旁也會對應地分別配置有多個固定柱116,以因應不同長度的擴充卡的需求」可知一種主機板模組100,用以裝設一擴充卡,該主機板模組100包括:一主機板110,主機板110包括一第一、二連接器120、130、一通孔與複數通孔,第一、二連接器120、130係用以連接擴充卡,該些通孔係排列於第一、二連接器120、130與通孔之間;證據3之主機板模組100、擴充卡、主機板110、第一、二連接器120、130、通孔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M.2介面裝置、電路板、連接器、第一、二孔位,故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種介面連接機構,用以裝設一M.2介面裝置,該介面連接機構包括:」及要件1B「一電路板,該電路板包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複數第二孔位,該連接器係用以連接該M.2介面裝置,該些第二孔位係排列於該連接器與該第一孔位之間;」之技術特徵。

②證據3圖4、說明書【0021】所載「製作主機板110時,將相對兩端具有第一固定端部117及第二固定端部118的固定柱116打入主機板110上的通孔」及說明書【0027】所載「主機板模組100更包括一第一支撐件140,第一支撐件140包括一第一內螺紋142與一第一外螺紋144,第一支撐件140透過第一外螺紋144固定於第一固定端部117」可知一第一支撐件140c,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110地設置於通孔;一第一支撐件140,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110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通孔之其中之一,證據3之第一支撐件140c、14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二固定柱,故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要件1D「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以及」之技術特徵。

③證據3圖4、說明書【0027】所載「此第一支撐件140可用來支撐與墊高第一擴充卡10,以使第一擴充卡10能夠平整且不彎折地被夾置在鎖固件170與第一支撐件140之間,而固定至第一固定端部116。」可知鎖固件170是外螺紋螺絲形式鎖固於第一支撐件140、140c,而非以旋扣結構之扣合方式連接物件,因此證據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3(主引證)之差異:

①證據3圖4、說明書【0027】所載「此第一支撐件140可用來支撐與墊高第一擴充卡10,以使第一擴充卡10能夠平整且不彎折地被夾置在鎖固件170與第一支撐件140之間,而固定至第一固定端部116。」可知鎖固件170是外螺紋螺絲形式鎖固於第一支撐件140、140c,而非以旋扣結構之扣合方式連接物件,因此證據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差異在於,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②證據3的鎖固件170,需要螺絲起子工具搭配使用,尚難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所載「所提供之介面連接機構,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功效。

⑶前述差異技術特徵與證據4比對:

①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要件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②證據4說明書【0026】所載「儲存裝置固定件104可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1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或反之亦然,而無需使用工具」,及說明書【0027】所載「硬碟轉接卡200中類似名稱的元件的功能可以類似於硬碟轉接卡100中的元件的功能,如上所述」,及說明書【0028】所載「如圖2A所示,儲存裝置固定件204可以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以透過固定孔208與固定螺帽214可插入地結合」,因此儲存裝置固定件204之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亦具有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1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亦無需使用工具,能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所載「所提供之介面連接機構,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功效。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3、4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3所示。

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4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⑴證據3所欲解決之問題:證據3說明書【0023】所載「以M.2連接器來說,由於其所對應的擴充卡(例如是M.2無線網卡或是固態硬碟等)具有多種長度尺寸,第一連接器120與第二連接器130旁也會對應地分別配置有多個固定柱116,以因應不同長度的擴充卡的需求」具有「連接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連接器」功能或作用;所欲解決的問題為證據3說明書【0003】所載「由於主機板的尺寸會受到機殼的限制,不能無限制的增加,可能會使主機板需要捨去其他的元件,而影響主機板的功能。因此,如何能夠在有限尺寸的主機板上設置更多的元件,便是相當值得探討的方向。」

⑵證據4所欲解決之問題:證據4說明書【0027】所載「如圖2A所示者,多個固定孔208中的每一個均可與儲存裝置固定件204接合,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保持多種長度的硬碟212。在某些執行方式中,固定孔208可以沿著轉接板202以一定間隔隔開,使得儲存裝置固定件204能夠將長度為30毫米(mm)、42毫米、60毫米、80毫米和110毫米的M.2NGFF固態硬碟固定到轉接板202」具有「連接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連接器」功能或作用;所欲解決的問題為證據4說明書【0017】所載「如果電腦系統的儲存需求發生變化,則可能需要將轉接板上的一個硬碟更換為另一個不同長度的硬碟。這可能需要使用工具將螺絲從螺帽上卸下,…,然後可能還需要將螺絲重新安裝到螺帽中,從而保留新的、不同長度的硬碟。」

⑶證據3、4記載之所欲解決問題雖有不同,然證據3圖4、說明書【0021】、【0023】、【0027】揭示內容,使用鎖固件170鎖固於第一支撐件140、140c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擴充卡(例如是M.2無線網卡或是固態硬碟等) (即M.2介面裝置),如前所述;證據4圖2A、說明書【0027】、【0028】揭示內容,使用儲存裝置固定件204 (即鎖固件)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NGFF固態硬碟(即M.2介面裝置),如前所述。從而證據3、4均具使用鎖固件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問題,因此,證據3、4間自具有問題共通性。此外,證據3透過證據4有關儲存裝置固定件204之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亦具有以透過使用者的手在固定孔208中從開啟位置旋轉到關閉位置,無需使用工具之教示,可知固定螺帽214之型態能提供免用工具教示或建議。

⑷由於證據3、4皆屬「介面連接機構」之技術領域,係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證據3、4均揭示「連接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連接器」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參以前述問題之共通性,及前述教示或建議;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將證據3之鎖固件170是外螺紋螺絲形式鎖固於第一支撐件140、140c變更成證據4之固定螺帽214,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柱216。因此,證據3、4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故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3、4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4,係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已如前所述,故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3、4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為請求項4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第二固定柱包括一樞接部與一旋動部,該旋動部係位於該樞接部之上方,該樞接部係用以樞接該旋扣結構」。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已如前所述,故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3、4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6,係為請求項5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旋動部之寬度大於該樞接部,用以將該扣合部定位於該樞接部」。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又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附屬技術特徵,均如前述,故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3、4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7,係為請求項5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樞接部係呈圓柱狀,該旋動部係呈六角柱狀」。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又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均如前述,故證據3、4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㈥參加人主張證據4之螺合部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扣合部。證據4之「螺合過程」需雙手操作,安裝者一手握持固定螺柱116,另一手握持固定螺帽114,使固定螺柱116與固定螺帽114「弧向方向」相對旋轉,需持續旋轉一段時間。而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扣合過程」僅需單手操作,安裝者可在一個步驟完成扣合,系爭專利較證據4更便於使用者安裝。證據4以螺合及夾持的方式組裝後,經過使用者安裝/卸除硬碟112的一連串操作,固定螺柱116與固定螺帽114間容易產生相對位移而脫離夾持轉接板102的狀態,導致固定螺柱116與固定螺帽114鬆脫的狀況。系爭專利較證據4之結構更為穩固。證據4之固定螺柱116必須與固定螺帽114相配合才能設置定位於轉接板102,也就是證據4之固定螺柱116與固定螺帽114間的結合方式涉及另一第三元件轉接板102。反觀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18與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之間的結合方式不涉及另一第三元件。另考量「螺合」的情況下,結合兩物件時,會因螺紋的結構而使兩物件沿軸心線相互靠近。反觀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18在相對於第一固定柱14或第二固定柱16旋轉時,因扣合的結構同一高度旋轉,不會相互靠近,而系爭專利之元件作動與證據4及習知螺鎖技術不同等語(本院卷二第30、31頁)。另被告主張,雖證據4說明書【0027】至【0028】揭示之「固定螺帽214」及其「突出部」已揭露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旋扣結構」及其「壓合部」技術特徵,惟證據4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扣合部」技術特徵云云。惟查: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及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載「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系爭專利請求項4並未進一步界定「扣合部操作方式」、「旋扣結構與第一、二固定柱間結合不涉及第三元件」、「扣合結構同一高度旋轉,不會相互靠近」相關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見「僅需單手透過簡單扣合便能將旋扣結構安裝於第一或第二固定柱」、「旋扣結構與第一、二固定柱間結合不涉及第三元件」、「扣合結構同一高度旋轉,不會相互靠近」相關說明。

⒉參加人由證據4自行推論,證據4螺合及夾持組裝後,使用者安裝/卸除硬碟112操作,固定螺柱116與固定螺帽114間容易產生相對位移而脫離轉接板102,導致固定螺柱116與固定螺帽114鬆脫,並未記載於證據4中,尚屬無據。再者,參加人未提出系爭專利及證據4結構的實驗例或比較例之數據佐證「系爭專利較證據4之結構更為穩固」內容,僅空言「系爭專利較證據4之結構更為穩固」。

⒊因此,證據4圖1D、2A之固定螺帽214有保持突出部係用以施壓於第一硬碟212,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內部具有螺合部用以螺合於固定螺柱216,而使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外部包覆固定螺柱216;而系爭專利之扣合部扣合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其部分包覆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雖採用證據4之內螺紋螺合方式與系爭專利之扣合部扣合方式技術不同,然內螺紋螺合方式與扣合都是常見的接合方式,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內螺紋螺合方式改變成扣合方式並無困難,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扣合部,故被告、參加人主張不可採。

㈦參加人再主張證據4之固定螺柱116是設置於轉接板102而非主機板,證據2之螺絲120a及證據3之鎖固件170皆為設置於主機板;證據4所欲解決的問題是轉接板上安裝、更換硬碟費時的問題,證據2所欲解決的問題是M.2擴充卡中央的部位彎曲下凹而無法與上方的散熱鰭片有效地接觸的問題,證據3所欲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在不增加主機板之尺寸,讓主機板需配置不只一個M.2連接器。證據2至4所欲解決的問題及功能或作用不同;證據4未揭示任何變更固定螺帽114及固定螺柱116來固定M.2介面裝置之教示、建議,未有與證據2或3進行組合動機云云。惟查: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一『電路板』,該『電路板』包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複數第二孔位,該連接器係用以連接該M.2介面裝置,該些第二孔位係排列於該連接器與該第一孔位之間;」,要件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要件1D「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以及」,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僅界定電路板,並未界定主機板,而系爭專利請求項4亦未界定主機板,因此無需討論主機板。再者,證據4說明書【0019】所載「該轉接板102可包含有一單層印刷電路板或……一多層印刷電路板」;證據2說明書【0022】所載「主機板本體」即為電路板;證據3說明書【0021】所載「主機板110」即為電路板。因此證據2至4均具有電路板,在技術領域上有關聯性。

⒉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係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是否包含實質相同之所欲解決問題予以判斷,判斷某一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所欲解決問題,得就該引證中記載之所欲解決問題,或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易於思及之所欲解決問題等進行考量。證據2說明書【0022】、【0023】、【0028】揭示內容,使用鎖固件120例如為螺絲120a與螺柱120b的組合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擴充卡200 (即M.2介面裝置),如前所述;證據3圖4、說明書【0021】、【0023】、【0027】揭示內容,使用鎖固件170鎖固於第一支撐件140、140c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擴充卡(例如是M.2無線網卡或是固態硬碟等) (即M.2介面裝置),如前所述;證據4圖2A、說明書【0027】、【0028】揭示內容,使用儲存裝置固定件204 (即鎖固件)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NGFF固態硬碟(即M.2介面裝置),如前所述。從而證據2至4均具使用鎖固件且能設置於不同孔位來解決固定不同尺寸的M.2介面裝置之問題,因此證據2至4皆具有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

⒊證據4圖2A中,可知轉接板202開設不同位置的固定孔208,而使儲存裝置固定件204的固定螺帽214與固定螺柱216能穿設於不同位置的固定孔208,進而固定第一硬碟212(即M.2介面裝置)。其中固定螺帽214,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柱216,證據4圖2A之固定螺帽214有保持突出部係用以固定第一硬碟212,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內部具有螺合部用以螺合於固定螺柱216,而使固定螺帽214之保持突出部下方外部包覆固定螺柱216,如圖2A及1D所示;而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之扣合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其部分包覆該第一或第二固定柱,另外採用內螺紋螺合方式與扣合都是常見的接合方式,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內螺紋螺合方式改變成扣合方式並無困難,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再者,內、外螺紋皆屬螺合的常見手段,將內螺紋修改為外螺紋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習知之簡單改變,反之亦然,並無困難。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將證據2之螺絲120a以螺絲形式鎖固於螺柱120b,或將證據3之鎖固件170以外螺紋螺絲形式鎖固於第一支撐件140、140c,變更成證據4之固定螺帽214,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柱216。因此,證據2、4或證據3、4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故參加人所主張不可採。

㈧參加人又主張扣合是一個設置方式,整個是一體,使用上究竟是東西都先裝好,還是先放M2再放其他構件,是有差異的云云(本院卷二第54頁)。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4皆為裝置項,並非步驟的方法項。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技術特徵比對,重在元件有無及連接關係比對,至於元件(M2與其他構件)放置的先後順序,則非所問,故參加人所主張不可採。

㈨參加人另主張證據2之螺柱120b在樞接部之下方、證據3之支撐件140c在樞接部之下方、證據4之固定螺柱116之旋動部在樞接部之下方。因此證據2至4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界定「該旋動部164係位於該樞接部162之上方」,證據2之螺柱120b之樞接部係螺孔,證據3之支撐件140c之樞接部亦為螺孔,證據4之固定螺柱116之樞接部係為螺桿,螺孔及螺桿僅能用於螺接,無法用於樞接。因此證據2至4皆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界定「該樞接部162係用以樞接該旋扣結構18」云云。惟證據4說明書【0028】所載「如圖2A所示,儲存裝置固定件204可以包括固定螺帽214和固定螺柱216,以透過固定孔208與固定螺帽214可插入地結合。…固定螺帽214及固定螺柱216可以相對於彼此以及相對於轉接板旋轉」,由固定螺帽214及固定螺柱216可插入地結合及對彼此相對旋轉而具有樞接功能,又圖2A固定螺柱216包括一樞接部與一旋動部,樞接部用以樞接固定螺帽214,雖然旋動部位於樞接部之下方,僅為設置位置的簡單改變,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旋動部設於該樞接部之上方,並無困難,故參加人主張不可採。

㈩參加人主張證據2至4僅揭示螺合結構而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之扣合部182,及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該旋動部…用以將該扣合部定位於該樞接部」云云。惟證據4圖2A固定螺柱216之旋動部用以將固定螺帽214之螺合部定位於固定螺柱216之樞接部,而內螺紋螺合與扣合都是常見的接合方式,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內螺紋螺合方式改變成扣合方式並無困難,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扣合部,如請求項4論述理由所述,故參加人主張不可採。

八、綜上所述,經整體技術特徵比對,證據2、4組合、及證據3、4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不具進步性,本應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審定,而被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於法即有未洽。原告據此請求撤銷原處分關於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且已就各該請求項逐一論斷均不符合專利要件,而無事證未臻明確或請求項尚待被告審查之情事。從而,原告請求命被告作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舉發成立之審定,為有理由,亦應准許。

九、本件事證已明,當事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柒、結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二、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