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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76號

商標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三井極壽司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奕瑞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珮萱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訴訟事件欄之「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經訴字第09906061410號訴願決定」應更正為「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經訴字第09906059140號訴願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76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註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