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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註冊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
    黃奕瑞、王美花

  • 原告
    三井極壽司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76號原 告 三井極壽司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奕瑞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邵瓊慧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珮萱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訴訟事件欄之「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經訴字第09906061410號訴願決定」應更正為「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經訴字第09906059140號訴願決定」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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