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76號
- 原告
- 三井極壽司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奕瑞
- 訴訟代理人
- 劉宗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邵瓊慧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郭珮萱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訴訟事件欄之「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經訴字第09906061410號訴願決定」應更正為「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經訴字第09906059140號訴願決定」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