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康昱強
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康昱強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調偵字第1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均駁回。
事實
一、康昱強係坐落高雄市○○區○○○街22號之冠豪影視社負責人,明知如本判決附表1 及附表2 編號1 至3 所示之影音視聽著作光碟片,分別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影視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下稱系爭著作),均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非經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詎康昱強基於散布、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犯意,竟於不詳時間在高雄市○○路○○○路附近之跳蚤市場,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5至30元等價格,自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處購入侵害系爭著作之盜版光碟,旋即自民國98年3 月7 日起至99年1 月27日為警查獲止,在冠豪影視社內,以每片盜版光碟片50元之價格公然陳列而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並於99年1 月20日以200 元之價格,販賣如附表1 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4片予陳佳松牟利。嗣經警於99年1 月27日下午23時55分許,持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如附表2 所示之光碟片共59片、業經毀損之光碟片189 片、色情光碟片60片、電影目錄表10張及甲苯2 瓶,始悉上情。
二、案經得利影視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原審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原審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辯護人之意見後,原審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本件由原審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核無不合(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13號卷第42至43頁,下稱原審智易字第13號卷)。
二、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康昱強前於偵查、原審審理中之供述(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489號偵查卷一第70至71、86至88頁,下稱偵查卷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智易字第12號卷第22頁,下稱原審智易字第12號卷;原審智易字第13號卷第42至57頁),嗣於本院審理中均未抗辯非出於任意性,復與本院調查之事實具有合致性,揆諸前揭說明,應認為其自白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曾冠華、陳佳松、陳志中等人於警詢、偵查之供述與證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本院審酌被告及檢察官均同意上開之證述作為證據,且渠等證人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以之作為證據亦為正當(見偵查卷一第8 至13、85至89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四、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證據資料,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2 項規定,倘證物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而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1至43、75至78頁)。本院審酌該等書面作成時之狀況,認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2 項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康昱強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對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曾冠華、得利影視公司市場調查人員即證人陳佳松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暨執行本件搜索之員警即證人陳志中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見偵查卷一第8 至13、85至89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得利影視公司受侵權影片明細表、鑑識證明書、福斯合約影本及中譯本、局錄影字第043019號、第042924號、第043003號、第043125號、第043021號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見偵查卷一第33、37、41、107 、108頁)、博偉家庭娛樂授權合約書影本、華納專屬授權合約書影本及中文譯本、派拉蒙家庭娛樂國際公司授權合約書影本、蒐證圖表、影片擷取畫面及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復有證人陳佳松向被告購入如附表1 所示之盜版光碟4 張及搜索時查獲如附表2 編號1 至3 所示之光碟片11片扣案可證,足認被告康昱強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職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康昱強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康昱強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被告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持有盜版光碟之低度行為,應為散佈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因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將之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故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或散佈等行為,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重複特質犯罪(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康昱強自98年3月7 日起至99年1 月27日為警查獲止,在同一地點先後多次散佈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犯行,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該散佈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經原審審酌被告康昱強為牟取不法利益,竟散佈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所為已影響著作權人之正常營運與收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念及被告康昱強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犯罪動機係因冠豪影視社經營困難,欲撐起家庭經濟重擔而觸法網、犯罪手段平和、不法獲利非高。復參酌所查扣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盜版光碟數量非鉅,暨其素行、經營時間、所造成損害程度、學歷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扣案如附表1 所示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盜版光碟4 片、附表2 編號1 至3 所示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11片,合計共15片,均係被告康昱強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告訴人具狀請求上訴,公訴人上訴意旨略以: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望公司)為原審判決附表2 編號3 所示「戰慄異次元」著作權人,被告康昱強所為對於著作權人侵害甚鉅,原審竟以被告康昱強犯罪動機係因冠豪影視社經營困難,欲撐起家庭經濟重擔而觸法網、犯罪手段平和、不法獲利非高等相關情事,而為法定刑之最輕刑度。此無非表示民眾於經濟不景氣時,輕率觸犯法律,侵害著作權人之權利,即可輕易獲得諒解,而受最輕處罰,此對依循合法途徑買受正版之店家將生重大打擊,原審判決實屬過輕。爰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惟查:
(一)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判決就被告康昱強犯罪情節,已在事實欄明白認定及於理由欄詳加論斷,並敘明審酌被告康昱強各項犯罪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參酌綜合考量,在法定刑內科處其刑,而定其應執行刑。職是,原審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故不得認其量刑有何不當。
(二)綜上所陳,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雖謂原審量刑過輕云云。然未對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是其上訴並無具體之理由。職是,原判決於量刑時業已就被告康昱強犯罪相關一切情狀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而予量處適當之刑罰,應屬妥適,並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
四、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康昱強所經營之冠豪影視社,營運非常困難,因家庭經濟所致,其因負擔生活費用而誤觸法網。被告康昱強事後有積極與告訴人得利影視公司協商和解事宜,現已與得利影視公司達成和解;亦有意願與威望公司和解,希威望公司降低和解金額。爰請本院惠予宣告緩刑,以利自新云云。經查:被告康昱強雖於原審判決後已與得利影視公司成立和解之事實,此有和解協議書與支票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告訴人得利影視公司亦原諒被告康昱強之侵害其侵害著作財產權(見本院卷第79頁)。然未與另一告訴人威望公司達成立和解,且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7 頁),足見被告康昱強素行非佳,實不適宜宣告緩刑,亦無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之處。本院審查被告康昱強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散佈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圖謀不法利益,其所為已影響著作權人之正常營運與收益,雖有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得利影視公司達成和解,然未與另一告訴人威望公司達成立和解,暨參酌被告康昱強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經營時間、查獲盜版光碟數量非鉅、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告訴人對被告量刑請求、學歷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7 至11、34至35、51、61頁)。核原審之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甚允洽。被告康昱強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以駁回。
五、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康昱強散佈附表2 編號4 至16所示光碟,因而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罪嫌。惟查:如附表2 編號4 至16所示光碟48片,是何人擁有著作財產權,公訴人於起訴時並未指明,且迄本院100 年12月15日之言詞辯論終結時,公訴人均未指明上開光碟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故如附表2 編號4 至16所示之光碟片,是否為公訴人所指稱屬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即有未明。此外,依卷內證據資料,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或可資以查明如附表2 編號4 至16所示之光碟片,係屬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自難遽認被告康昱強販售如附表2 編號4至16光碟片部分亦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散佈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嫌。因此部分公訴人所指摘之犯行與被告康昱強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至於其餘扣案如附表2 編號4 至16所示之光碟48片、業經毀損之光碟片189 片、色情光碟片60片、電影目錄表10張及甲苯2 瓶,因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即無從諭知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梅到庭執行職務。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 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片名 │片數│著作財產權人 │ ├──┼─────────────┼──┼────────┤ │1 │阿凡達 │1 │得利影視公司 │ ├──┼─────────────┼──┼────────┤ │2 │特種部隊:眼鏡蛇的崛起 │1 │得利影視公司 │ ├──┼─────────────┼──┼────────┤ │3 │鼠膽妙算 │1 │得利影視公司 │ ├──┼─────────────┼──┼────────┤ │4 │醉後大丈夫 │1 │得利影視公司 │ ├──┴─────────────┴──┴────────┤ │合計:4片。 │ └────────────────────────────┘ 附表二 : ┌──┬─────────────┬──┬────────┐ │編號│片名 │片數│著作財產權人 │ ├──┼─────────────┼──┼────────┤ │1 │樓上鄰居外星人 │4 │得利影視公司 │ ├──┼─────────────┼──┼────────┤ │2 │失落之地 │4 │得利影視公司 │ ├──┼─────────────┼──┼────────┤ │3 │戰慄異次元 │3 │CATCH PLAY │ ├──┼─────────────┼──┼────────┤ │4 │烈火雄心3 │6 │不詳 │ ├──┼─────────────┼──┼────────┤ │5 │學友世界級巡迴演唱會 │6 │不詳 │ ├──┼─────────────┼──┼────────┤ │6 │郭富城舞林正傳 │2 │不詳 │ ├──┼─────────────┼──┼────────┤ │7 │大漢天子 │5 │不詳 │ ├──┼─────────────┼──┼────────┤ │8 │宮心計 │16 │不詳 │ ├──┼─────────────┼──┼────────┤ │9 │迷失的神秘國度 │1 │不詳 │ ├──┼─────────────┼──┼────────┤ │10 │喜馬拉雅山之旅 │1 │不詳 │ ├──┼─────────────┼──┼────────┤ │11 │千年鹽井 │1 │不詳 │ ├──┼─────────────┼──┼────────┤ │12 │由茶而生 │1 │不詳 │ ├──┼─────────────┼──┼────────┤ │13 │朝聖之路 │1 │不詳 │ ├──┼─────────────┼──┼────────┤ │14 │茶馬古道-最後的騾馬商隊 │1 │不詳 │ ├──┼─────────────┼──┼────────┤ │15 │富貴門 │4 │不詳 │ ├──┼─────────────┼──┼────────┤ │16 │霹靂震寰宇之刀龍傳說 │3 │不詳 │ ├──┴─────────────┴──┴────────┤ │合計:59片,編號1至3共11片,編號4至16共48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