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徐則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597號,中華民國99年3 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搖滾帝國音樂事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81號,下稱搖滾帝國公司)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歌曲,分屬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納國際音樂公司)、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牌大風音樂公司,原名為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嗣於97年8月26日始更名)、臺灣索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索尼音樂公司,原名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嗣於98年2月12日始更名)、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國際唱片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未經該等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擅自散布著作原件及其重製物。詎其仍於民國96年間某日起,擅自自巴西、香港等地輸入如附表一、二所示正版音樂光碟及盜版音樂光碟後,隨即於上址搖滾帝國公司內公開陳列並散布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之音樂光碟,供不特定消費者選購。嗣經上開著作權人發現報警於同年10月2日,在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平行輸入之正版音樂光碟共110張及附表二所示未經合法授權之盜版音樂光碟共162張,因認被告涉犯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100條雖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又「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依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立法理由載明:「按非法進口之真品,法律定位上仍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但究與盜版品有別,擬予鬆綁,爰增列但書,回歸第100條本文告訴乃論,另在罰責刑度上,適用第2項規定之刑度,較第3項規定刑度輕,以求立法之衡平」,是以倘明知係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而輸入之光碟(即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即應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規定處罰,並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三、本院查: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光碟均係於國外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而輸入之真品等情,業經證人即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之職員乙○○於警詢中證述甚詳(見偵卷第49頁至第50頁),且為檢察官所不爭(見原審卷第37頁),自堪予認定。至如附表二所示之音樂光碟,檢察官認係屬盜版音樂光碟,而非於國外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之真品,無非以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訊之指訴,證人吳逢明、林奕廷、鄧志明、謝欣榮之證述為其佐證,然查:
⒈按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以告訴人之指訴為證據方法,除其指訴須無瑕疵,且應有查與事實相符之佐證,始得資為判決之基礎,此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及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訊之指訴既係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依上開說明,即須有與事實相符之佐證,始得資為判決之基礎。
⒉其次,證人即臺灣索尼音樂公司業務代表林奕廷於偵查中係以扣案光碟外盒封面及封底之印刷粗糙,且無法目測分辨CD背面識別碼,而認定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由環球國際唱片公司發行之音樂光碟係仿冒品(見偵卷第137頁),證人即金牌大風公司之國外部資深協調行銷企畫經理謝欣榮則係以CD封面印刷及CD圓盤正面印刷粗糙且字體模糊,而認定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由臺灣索尼音樂公司發行之音樂光碟係仿冒品(見偵卷第137頁),證人即華納國際音樂公司業務總監鄧志明亦係以印刷清晰與否、CD背面條碼是否模糊及CD內碼與正版是否相同,而認定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由華納國際音樂公司發行之音樂光碟係仿冒品(見偵卷第137頁),是以上開證人均係以單純目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音樂光碟之外盒及圓盤印刷是否清晰及CD內碼與告訴人等所販賣之同名CD內碼是否相同作為判斷上述光碟是否為經著作權人於國內外授權重製之真品之依據。惟證人謝欣榮於偵查中另證稱:我們有問過大陸的公司,他們確實有生產這一款CD,平行輸入大陸印刷的CD 比台灣差一點等語(見偵卷第137頁),而證人即環球國際唱片公司業務經理吳逢明於偵查中證稱:MARILYN MANSON之「LEST WE FORGET」專輯及NIRVANA之「UNPLUGGED IN NY」專輯係仿冒品,伊認為它印刷粗糙且CD碼與正版不同,但是否係仿冒品要帶回公司比對等語(見偵卷第137頁),惟嗣後環球國際唱片公司則出具之CD鑑識證明載明:MARILY NMANSON「LEST WE FORGET」專輯及NIRVANA之「UNPLUGGEDIN NY」專輯係平行進口之音樂光碟等情(見偵卷第151頁),且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均證稱:各個國家所販賣之CD可能由不同工廠生產印刷(見偵卷第138頁),證人吳逢明亦於原審證稱:扣案CD其他國家也會生產,但模具不會一樣等語(見原審卷第94頁),則告訴人所販賣之CD真品既可能係由不同國家之不同工廠以不同模具生產印刷,且部分地區製造印刷之真品品質確可能劣於在我國製造印刷之真品,模具碼亦有所不同,自難僅憑上開證人單純以目測方式辨識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光碟之外盒及圓盤印刷是否清晰及CD內碼等外觀即認定上述光碟係未經著作權人於國內外授權重製之盜版品。
⒊再者,環球國際唱片公司雖曾於偵查中出具鑑識證明書認附表二編號20號所示Gwen Stefani之「The Sweet Escape」音樂光碟係於西元2006年12月發行,惟該公司於西元2006年下半年即全球統一規定母版加刻4個LOGO,而該音樂光碟並無上述LOGO,故鑑定認定為仿冒商品(見偵卷第151頁),惟依上開鑑識證明書所示,上開音樂光碟確有印製模具碼ifpi017,然因告訴人環球國際唱片公司並無進口版可資比對,故係以光碟片內環無上述LOGO而認定係仿冒品,亦據證人吳逢明於原審結證無訛(見原審卷第94頁反面)。然查,附表二編號20號所示音樂光碟之發行時間僅有證人吳逢明所提出之電腦列印資料可佐(見原審卷第105至105-1頁),上開資料係我國環球國際唱片公司之資料,故僅能佐證上開音樂光碟於我國發行之時間,尚難用以佐證該音樂光碟於其他國家發行時間,自難僅因該光碟片內環未依公司內部規定加刻LOGO 即認定係未經著作權人於國內外授權重製之盜版品。
⒋綜上,扣案如附表一所示音樂光碟確係於國外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而輸入之真品,業如前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從使本院就扣案如附表二所示音樂光碟係未經著作權人於國內外授權重製之盜版品,被告復提出其於96年6月間在Amazon.com網站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音樂光碟之交易紀錄(見警卷第32-34頁)及與第三人百利康貿易有限公司於96年6月30日所簽訂之託售寄賣合約書載明託售附表二編號4、7、8、10、13、14、17至20等音樂光碟(見警卷第38-42頁),則被告所辯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光碟均係伊於國外平行輸入之真品,尚非無據,是被告公開陳列並散布上開光碟,其所涉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即屬告訴乃論之罪。
㈡本件告訴人是否具有告訴權:
⒈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更授權第三人使用,甚至授權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該權利。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於其被授權之範圍內既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則其權利之被侵害與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被侵害,並無不同,自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自訴(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612號刑事判決參照),是著作財產權倘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始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依法行使刑事告訴權。至獨家授權,則非專屬授權,僅係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他人後,同時負有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之義務,並未排除著作財產權人自行行使權利,核與專屬授權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範圍內不僅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其亦不得自行行使權利有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16號刑事判決參照)。
⒉辯護人辯稱:如附表一、二所示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均係告訴人於國外之母公司等語,經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於本院所述相符(見本院卷第37頁),檢察官雖陳稱:告訴人於提出本件告訴時即已取得國外母公司之專屬授權,僅係未簽立書面授權契約等語,惟查,告訴代理人乙○○於本院供稱:我們目前有取得2 家的專屬授權,這是現在才簽訂,而非提起本件告訴時簽訂,國外母公司錄音著作產品授權在臺灣子公司發行都是先前業界習慣的授權方式,所以沒有特別簽專屬授權契約。至於華納國際音樂公司及環球國際唱片公司之國外母公司迄今均無法出具聲明書等語(見本院卷第37、53頁),並據其提出宣誓書(Affidavit )2 份為證,經核閱告訴代理人乙○○所提出之宣誓書,其一係由美商SonyMusic Entertainment 於西元2010年5 月13日所出具,並聲明自各該錄音著作發行日起專屬授權臺灣索尼音樂公司(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Taiwan Ltd.)在臺灣重製、輸入、販賣、散布如附表二編號2 至5 之錄音著作(見本院卷第41頁),其二係由英EMI Group Limited 於西元2010年5月26日所出具,並聲明自各該錄音著作發行日起專屬授權金牌大風音樂公司(Gold Typhoon Music Co.Ltd.)在臺灣重製、輸入、販賣、散布如附表二編號10至15之錄音著作(見本院卷第41、42、44、45頁),益徵如附表一、二所示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確非告訴人,而係其國外母公司。其次,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告訴人之公司登記資料,上開4 家公司均係依我國公司法所設立,此有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7-114頁),足證告訴人並非上述國外母公司在我國之分公司,縱告訴人公司之董監事部分係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法人,惟告訴人與上述國外母公司之法人人格既非同一,告訴人仍須經專屬授權始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依法行使刑事告訴權。次查,財團法人臺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出具之錄音著作發行相關證明文件(見原審卷第166-187 頁),僅得用以證明告訴人確有在我國重製及散布如附表一、二所示音樂著作之權利,尚不足以佐證其究係專屬被授權人或非專屬被授權人。縱如告訴代理人所述,國外母公司之錄音著作僅授權臺灣子公司發行係業界習慣之授權方式,然其約定究係專屬授權抑或獨家授權,即非明確,依上揭規定,即無從推定係專屬授權。至上開宣誓書均係本案繫屬於本院後始臨訟製作,復無其他客觀證據可資佐證於告訴人提起本件告訴時,著作財產權人確已專屬授權告訴人在我國輸入、販賣及散布如附表一、二所示音樂著作,其提起本件告訴即非合法,準此,原審認定本案告訴不合法,並無違誤。
四、從而,原審以如附表一、二所示光碟均係自國外平行輸入之真品,被告公開陳列並散布上開光碟,其所涉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惟本案之告訴不合法,而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核無不當。檢察官上訴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音樂光碟名稱 │被侵害歌曲名稱 │發 行 公 司 │片數│ ├──┼─────────┼──────────┼─────────┼──┤ │ 1 │MEGADETH:UNITED │Sleepwalker │華納國際音樂公司 │ 23 │ │ │ABOMINATIONS │ │ │ │ ├──┼─────────┼──────────┼─────────┼──┤ │ 2 │街頭霸王: 同名專輯│Punk │金牌大風音樂公司 │ 3 │ ├──┼─────────┼──────────┼─────────┼──┤ │ 3 │電台司令: 失憶 │失憶 │金牌大風音樂公司 │ 4 │ ├──┼─────────┼──────────┼─────────┼──┤ │ 4 │NINE INCH NAILS: │The downward spiral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7 │ │ │THE DOWNWARD │ │ │ │ │ │SPIRAL │ │ │ │ ├──┼─────────┼──────────┼─────────┼──┤ │ 5 │MARILYN MANSON: │LEST WE FORGET THE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6 │ │ │LEST WE FORGET │BEST OF │ │ │ │ │THE BEST OF │ │ │ │ ├──┼─────────┼──────────┼─────────┼──┤ │ 6 │METALLICA:RIDE THE│Ride the lightning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3 │ │ │LIGHTNING │ │ │ │ ├──┼─────────┼──────────┼─────────┼──┤ │ 7 │GUNS N' ROSES: │GREATEST HITS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10 │ │ │GREATEST HITS │ │ │ │ ├──┼─────────┼──────────┼─────────┼──┤ │ 8 │METALLICA:VERTIGO │ VERTIGO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9 │ │ │ │ │ │ │ ├──┼─────────┼──────────┼─────────┼──┤ │ 9 │NIRVANA: UNPLUGGED│ UNPLUGGED IN NEW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4 │ │ │IN NEW YORK │ YORK │ │ │ ├──┼─────────┼──────────┼─────────┼──┤ │ 10 │NIRVANA: SLIVER │SLIVER THE BEST OF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3 │ │ │THE BEST OF THE │THE BOX │ │ │ │ │BOX │ │ │ │ ├──┼─────────┼──────────┼─────────┼──┤ │ 11 │METALLICA: │St‧anger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3 │ │ │ST‧ANGER │ │ │ │ ├──┼─────────┼──────────┼─────────┼──┤ │ 12 │METALLICA:GARAGE │GARAGE INC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1 │ │ │INC │ │ │ │ ├──┼─────────┼──────────┼─────────┼──┤ │ 13 │NIRVANA:IN UTERO │IN UTERO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5 │ │ │ │ │ │ │ ├──┼─────────┼──────────┼─────────┼──┤ │ 14 │METALLICA:KILL'EN │KILL'EN ALL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8 │ │ │ALL │ │ │ │ ├──┼─────────┼──────────┼─────────┼──┤ │ 15 │METALLICA:SOME │Some kind of monster│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2 │ │ │KIND OF MONSTER │ │ │ │ ├──┼─────────┼──────────┼─────────┼──┤ │ 16 │GUNS N' ROSES: │ New rose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9 │ │ │THE SPAGHETTI │ │ │ │ │ │INCIDENT? │ │ │ │ ├──┼─────────┼──────────┼─────────┼──┤ │ 17 │GUNS N' ROSES : │Right next door to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9 │ │ │USE YOU ILLUSIONI │hell │ │ │ └──┴─────────┴──────────┴─────────┴──┘ 附表二: ┌──┬──────────┬──────────┬─────────┬──┐ │編號│ 音樂光碟名稱 │被侵害歌曲名稱 │發行公司 │片數│ ├──┼──────────┼──────────┼─────────┼──┤ │ 1 │EVANESCENCE FALLEN │Going under │臺灣索尼音樂公司 │ 3 │ ├──┼──────────┼──────────┼─────────┼──┤ │ 2 │G3: LIVE IN TOKYO │Glasgow kiss │臺灣索尼音樂公司 │ 1 │ ├──┼──────────┼──────────┼─────────┼──┤ │ 3 │AVRIL LAVIGNE: THE │I can do better │臺灣索尼音樂公司 │ 1 │ │ │BEST DAMN THING │ │ │ │ ├──┼──────────┼──────────┼─────────┼──┤ │ 4 │STEVE VAI: SOUND │Kill the guy with │臺灣索尼音樂公司 │ 39 │ │ │THEORIES VOL.I&II │the ball │ │ │ ├──┼──────────┼──────────┼─────────┼──┤ │ 5 │STEVE VAI: FIRE │There's a fire in │臺灣索尼音樂公司 │ 4 │ │ │GARDEN │the house │ │ │ ├──┼──────────┼──────────┼─────────┼──┤ │ 6 │LINKIN PARK:MINUTES │Wake │華納國際音樂公司 │ 6 │ │ │TO MIDNIGHT │ │ │ │ ├──┼──────────┼──────────┼─────────┼──┤ │ 7 │DREAM THEATER: │Forsaken │華納國際音樂公司 │ 47 │ │ │SYSTEMATIC CHAOS │ │ │ │ ├──┼──────────┼──────────┼─────────┼──┤ │ 8 │THE BEST OF THE │Riders on the storm │華納國際音樂公司 │ 6 │ │ │DOORS │ │ │ │ ├──┼──────────┼──────────┼─────────┼──┤ │ 9 │SMASHING PUMPKINS: │doomsday │華納國際音樂公司 │ 6 │ │ │ZEITGEIST │ │ │ │ ├──┼──────────┼──────────┼─────────┼──┤ │ 10 │THE BEATLES LOVE │Because │金牌大風音樂公司 │ 1 │ │ │ │ │ │ │ ├──┼──────────┼──────────┼─────────┼──┤ │ 11 │KORN │Intro │金牌大風音樂公司 │ 10 │ ├──┼──────────┼──────────┼─────────┼──┤ │ 12 │RADIOHEAD:PABLO │You │金牌大風音樂公司 │ 4 │ │ │HONEY │ │ │ │ ├──┼──────────┼──────────┼─────────┼──┤ │ 13 │PINK FLOYD: THE WALL│Nobody home │金牌大風音樂公司 │ 3 │ │ │ │ │ │ │ ├──┼──────────┼──────────┼─────────┼──┤ │ 14 │PINK FLOYD: │Obscured by clouds │金牌大風音樂公司 │ 3 │ │ │OBSCURED BY CLOUDS │ │ │ │ ├──┼──────────┼──────────┼─────────┼──┤ │ 15 │PINK FLOYD:DARK │Speak to me │金牌大風音樂公司 │ 3 │ │ │SIDE OF THE MOON │ │ │ │ ├──┼──────────┼──────────┼─────────┼──┤ │ 16 │METALLICA:MASTER OF │Master of puppets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4 │ │ │PUPPETS │ │ │ │ ├──┼──────────┼──────────┼─────────┼──┤ │ 17 │NIRVANA:INCESTICIDE │INCESTICIDE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4 │ │ │ │ │ │ │ ├──┼──────────┼──────────┼─────────┼──┤ │ 18 │MARILYN MANSON:EAT │If I was your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8 │ │ │ME,DRINK ME │vampire │ │ │ ├──┼──────────┼──────────┼─────────┼──┤ │ 19 │GUNS N'ROSES: USE │Civil war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6 │ │ │YOUR ILLUSION II │ │ │ │ ├──┼──────────┼──────────┼─────────┼──┤ │ 20 │GWENSTEFANI:THE │The sweet escape │環球國際唱片公司 │ 3 │ │ │SWEET ESCAPE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