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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14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容正

上訴人
蕭永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聲明第2 項、第6 項為財產權訴訟,其中上訴聲明第2 項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 元,上訴聲明第6 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165 萬元計算;另上訴聲明第2 項、第6 項財產權訴訟部分具有主位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意旨參照),亦即財產權訴訟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其次,上訴聲明第4項登報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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