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蕭永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聲明第2 項、第6 項為財產權訴訟,其中上訴聲明第2 項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 元,上訴聲明第6 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165 萬元計算;另上訴聲明第2 項、第6 項財產權訴訟部分具有主位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意旨參照),亦即財產權訴訟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其次,上訴聲明第4項登報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