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民全字第5號

假扣押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3 日

聲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相對人
○○○○有限公司
相對人
○○○○○○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註冊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 、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O○○○○○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商標之商標權人(下稱系爭商標),其中註冊第00000000號00000000等00000 系列商標,並經本院102 年民商上字第0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為著名商標。詎相對人○○○所經營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其自稱「○○教育集團」,原使用「○○美語」品牌經營實體美語補習班。為跨足線上美語教學,竟攀附聲請人之知名度,擅自共同使用與聲請人著名註冊商標高度近似之0-00000 名稱以及http:// www.0-00000.com.tw/ 網域名稱,從事於同一商品及服務之提供,主觀上實具有惡意。查該網域名稱係登記於相對人○○公司名下,其網站首頁載明「0-00000 為○○教育集團一員」,點選上開廣告連結後,會連結至「○○美語」網站,以「○○美語」為關鍵字查詢後,會找到104 網站頁面載明「○○美語(○○○○有限公司)」,易使消費者認為相對人○○公司、○○公司與聲請人為同一系列品牌,或屬於同一集團,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並減低該系列商標及集團名稱指向聲請人之功能,減損聲請人商標之識別性。違反商標法第68條、第70條、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25條、民法第184 條等規定,造成聲請人受有損害。聲請人得依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第3 款等規定,請求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金額之賠償。相對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民法第185 條規定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相對人之課程費用分別為新台幣(下同)5,000 元、10,000元、20,000元、60,000元,平均課程費用為23,750元,以1,500 倍計算,相對人應賠償之金額高達3,562 萬元(23,750X1,500=35,625,000 ),聲請人謹先就其中之500 萬元聲請假扣押。另由公司登記資料可知相對人○○公司、○○公司均已停業,未再招募員工,聲請人所寄發之掛號郵寄信函、電子郵件、傳真均被退件,其業已「遷移新址、行方不明」,且已「跳票」,遭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相對人○○公司、○○公司應已無資產,此與聲請人請求給付之500 萬元債權金額,顯然相差懸殊,且其經營線上美語教學,營業主要收入來源均為「現金」,極為容易移轉隱匿。另經上網查詢相對人○○○已離開台灣至中國大陸發展,其在台灣的公司業已人去樓空,處於停業狀況,發生跳票,連影印機的費用都付不出來,顯見其個人資產應已移至中國大陸,且其亦有多起訴訟糾紛纏身,恐遭他人請求損害賠償而負有多起債務,其所餘資產恐無法償付聲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聲請人日後縱使本案獲勝訴判決,亦難以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顯見本件有假扣押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商標之權利人,且相對人可能侵害系爭商標權造成損害等情,業據其提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系爭商標註冊證、本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http://www.0-00000.com.tw 網域名稱查詢資料、http://www.0-00000.com.tw 網頁資料、如何購買學習點數網頁資料(以上均影本)等為證,堪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之本案請求為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主張相對人○○公司、○○公司均已停業,業已「遷移新址、行方不明」,並已「跳票」,遭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且其經營線上美語教學,營業主要收入來源均為「現金」,極為容易移轉隱匿。另經上網查詢相對人○○○已離開台灣至中國大陸發展,其在台灣的公司業已人去樓空,處於停業狀況,發生跳票,連影印機的費用都付不出來,顯見其個人資產應已移至中國大陸,且其亦有多起訴訟糾紛纏身,恐遭他人請求損害賠償而負有多起債務。聲請人日後縱使本案獲勝訴判決,亦難以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顯見本件有假扣押之必要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教育集團104 廣告網頁資料、000000真人網路學苑網頁資料、律師函及退件資料、電子郵件及退件資料、傳真及退件資料、「○○○,從台灣到大陸的創業路」網頁報導、支付命令、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以上均影本)等為證,雖已釋明本件金錢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惟此部分之釋明仍有不足,而聲請人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且經本院認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向本院陳報執行之法院及執行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司民全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