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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

確認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伍偉華

上訴人
即原告
索特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崑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浚宏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浚欽、饒誌軒間因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臺抗字第31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 元(見本案卷一第217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本院即得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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