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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曾啟謀

  • 當事人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N.V.)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原 告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N.V.) 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inho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林嘉興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張哲倫律師 被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祁甡 邱丕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律師 被 告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北街6號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王仁君律師 范銘祥律師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祁牲」之記載,應更正為「祁甡」。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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