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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曾啟謀

原告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N.V.)
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inho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複代理人
林嘉興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被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祁甡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律師
被告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北街6號

 王仁君律師

 范銘祥律師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祁牲」之記載,應更正為「祁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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