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 原告
-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N.V.)
- 法定代理人
- Eric Coutinho
- 訴訟代理人
- 蔣大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佳菁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嘉興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欣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 被告
-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祁甡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丕良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渝清律師
- 被告
-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丕良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董浩雲律師
- 北街6號
王仁君律師
范銘祥律師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祁牲」之記載,應更正為「祁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