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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7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李得灶蔡惠如陳容正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祁甡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N.V.)
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inho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宣告者,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始得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94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提起第二審上訴時,就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部分,曾聲請先為辯論及判決,而相對人明知聲請人並未侵害其權利,竟仍持第一審判決對聲請人為高達20億元之假執行,嚴重影響聲請人公司之營運,如鈞院不能就第一審判決假執行部分先予廢棄或縮減,則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將無意義,為此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查聲請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時,雖曾聲請就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惟本院審酌其聲請理由已本案化,故與本案上訴一併辯論及裁判,並於101 年6 月14日判決(含假執行上訴部分)在案,並無脫漏裁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74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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