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74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祁甡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丕良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N.V.)
- 法定代理人
- Eric Coutinho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宣告者,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始得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94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提起第二審上訴時,就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部分,曾聲請先為辯論及判決,而相對人明知聲請人並未侵害其權利,竟仍持第一審判決對聲請人為高達20億元之假執行,嚴重影響聲請人公司之營運,如鈞院不能就第一審判決假執行部分先予廢棄或縮減,則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將無意義,為此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查聲請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時,雖曾聲請就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惟本院審酌其聲請理由已本案化,故與本案上訴一併辯論及裁判,並於101 年6 月14日判決(含假執行上訴部分)在案,並無脫漏裁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