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祁甡、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74號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祁甡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N.V.) 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inho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宣告者,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始得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94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提起第二審上訴時,就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部分,曾聲請先為辯論及判決,而相對人明知聲請人並未侵害其權利,竟仍持第一審判決對聲請人為高達20億元之假執行,嚴重影響聲請人公司之營運,如鈞院不能就第一審判決假執行部分先予廢棄或縮減,則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將無意義,為此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查聲請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時,雖曾聲請就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惟本院審酌其聲請理由已本案化,故與本案上訴一併辯論及裁判,並於101 年6 月14日判決(含假執行上訴部分)在案,並無脫漏裁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