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劉天生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之承受訴訟人)
- 代表人
- 袁國治
- 訴訟代理人
- 劉天佑
吳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
監理所民國104 年10月30日北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號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字
第118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5
年度交上字第245 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
主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含發回前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本件係屬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同條例)第8 條之交通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㈡原告原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下稱臺北區監理所)為被告而提起本件交通裁決撤銷訴訟,訴訟標的則為該所民國104 年10月30日北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惟原告起訴後,因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下稱基隆監理站)於107年1月15日改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臺北市區監理所),而原由基隆監理站以臺北區監理所名義所為包括前揭裁決及行政訴訟之職務,則均移交臺北市區監理所,嗣臺北市區監理所亦由其代表人袁國治以臺北市區監理所名義具狀向本院承受訴訟,依最高行政法院92年4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㈠意旨,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4 年9月11日23時22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後座附載其配偶,行經基隆市成功一路、龍安街口,遭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值勤警察攔查,並當場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下稱酒測)。原告於第一次吹氣測試後,因儀器雖有顯示酒測值,但未能成功列印出酒測單,警察即向原告表示第一次酒測值為0.27,惟因酒測器異常,未能列印出酒測單,故須更換另1臺酒測器為原告重新進行酒測。然原告表明拒絕接受第2次酒測,警察遂以原告不願配合完成酒測程序,而認原告有「酒後駕車拒測(現場告知相關權益)」,違反同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當場填製基警交字第R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4 年10月11日前。原告於104年9月16日提出交通違規陳述單表示不服,經臺北區監理所函請舉發機關表示意見,舉發機關以104年10月6日基警一分五字第1040110788號函查復表示違規屬實,臺北區監理所遂於104 年10月30日以北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號裁決,認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依同條例第35條第 4項規定,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上開字號裁決書並於同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於104年11月5日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4年度交字第118號判決駁回其後,原告再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5年度交上字第245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前揭時地騎駛系爭機車,為警舉發酒後駕車拒測,遭裁處9 萬元罰鍰。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所長李惠煌帶班於上述時地攔檢,該處係單行道,僅夠一輛汽車寬度通行,兩旁色情酒店林立,並有私娼寮多家,警察4 人在黑暗的私娼寮旁角落埋伏攔檢,該處非交通要道,也非交通易肇事路段,難與取締酒駕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有所關聯,係警察爭取績效手段。李惠煌等警察在上述時地攔檢,未設任何告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統一裁罰基準)第19條之1 規定。又原告載配偶回家,李惠煌攔檢後,詢問有無喝酒,原告回答沒有,李惠煌拉住原告衣領,嗅聞原告口鼻、脖子、耳朵、衣服甚久,因原告配偶希望快點回家,乃稱:「我(楊小平)有喝一點酒」(意指與原告無關),李惠煌就要求原告進行酒測,同時推開原告配偶,原告不服警察口氣與態度,情急之下將「未喝酒」一詞說成「未騎車」,於是激怒李惠煌不斷大聲責罵原告夫婦「無賴」。原告雖有異議,但仍接受警察黃國欽之酒測,黃員告知酒測數值「0.27超過0.25標準,要帶回派出所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0.18要開罰單」等語,但黃員列印1 張測定單卻說「靠腰,出不來」。原告在黯淡燈光下有看到黃員列印1 張白紙出來,卻不給原告看,員警拿給原告看的酒測器亦看不是很清楚,其只知道是0.2 幾,懷疑黃員亂說酒測結果而與列印數值不同。又原告菸癮極大,在等待第2臺儀器接受第2次酒測時想抽菸,李惠煌卻不斷阻擋並搶掉香菸在地,因原告對其惡劣態度難以接受,且無義務進行第2 次酒測,於是遭警舉發酒後駕車拒測。原告認為警察執勤違反程序正義,所謂拒測,係指始終拒絕接受酒測,但原告已成功完成吐氣、吹氣動作,沒有義務再接受第2 次酒測,否則永無止境。黃員閱讀酒測數值0.27,雖無測定單之證據,但顯示有涉嫌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刑事法律責任,依刑事訴訟法與同條例第35條第5 項規定,應告知檢察官及實施抽血檢測酒精濃度,而非開單舉發「酒後駕車拒測」。又所謂臨檢,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5 號意旨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係於有合理懷疑、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況下為之。原告騎駛系爭機車既無蛇行、車速異常、躲避警察或其他可致生危害之情節,卻遭舉發機關以無差別、隨機方式臨檢,自與上開規範未合,臺北區監理所依同條例第35條第4 項規定作成系爭裁決,容有錯誤。因而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原告對原舉發之疑義,經舉發機關查復,表示警察於違規時、地將原告攔查並當場實施酒測,酒測值為0.27毫克,惟吹測完畢儀器未能及時列印酒測聯單且亦無記憶資料,經警向其解釋需換儀器進行第2 次酒測之原因與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及儀器呼氣檢測方式,原告不願接受第2 次酒測,依法舉發,並無不當。是本件經臺北區監理所依同條例第35條第 4項、同條例第9 條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 項規定,依法裁處,應屬適法。因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 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 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 項測試之檢定者,處9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為同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6 項所分別明定。經查:
㈠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除後列兩造爭點外,有原告提出之系爭裁決書、錄音光碟、舉發機關104年10月6日基警一分五字第1040110788號函影本(前審卷第 8、10頁),及臺北區監理所提出之系爭舉發單、系爭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原告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舉發機關104年10月6日基警一分五字第1040110788號函等影本及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暨舉發機關以104年12月1日基警一分五字第1040113187號函覆本件取締過程錄音錄影檔案光碟及譯文、107年4月19日基警一分五字第1070103720號函及所附本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呼氣酒精測試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證書、本件施測前後各4 次測試單及在上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全部測試紀錄暨維修歷程紀錄等影本(前審卷第30至37、75至76頁、本院卷第39至54頁)在卷可稽;而上開舉發過程之錄音及錄影檔案,經本院於調查程序當場勘驗結果,則均詳如附件,兩造對此,亦均無爭執(前審卷第50至72頁、本院卷第26至32頁),自均堪信屬實。從而,本件應審究之主要爭點厥為:本件原告所為第1 次酒測是否完成、舉發機關警察對原告攔查並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暨舉發機關與臺北區監理所依同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對原告為違規舉發及裁罰是否適法。
㈡按同條例第35條第4項原僅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6 萬元罰鍰……」嗣於102年1月30日修正為現行之規定內容,其立法理由略謂:「……實務屢有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情形,為有效防杜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爰修正第4 項……。」可知,其修正目的在於加重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及拒絕接受警察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罰,且因修正前該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即應受罰,不以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 項測試檢定之處所為要件,但對汽車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原無明文,因而修正第4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 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亦應受罰,又該修正後規定係以逗點分開,並連接「或」拒絕接受第1 項測試檢定者之文字,依此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對於行為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檢定予以處罰,自不以警察機關於測試檢定處所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測試檢定為要件。是原告主張舉發機關未設任何告示,卻在酒店及私娼寮旁埋伏取締酒駕,違反程序正義云云,於法無據,自不足憑採。
㈢惟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同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之「酒精濃度規定標準」,就汽車駕駛人而言,則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所定之「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3%以上」。是若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警察機關固應依同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製單舉發違規,並發生行政罰之效果,惟若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0.05%以上者,則已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依前揭行政罰法規定,警察機關應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而非製單舉發交通違規,亦無後續監理機關之行政裁罰。
㈣而按對汽車駕駛人實施同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2 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交通部依同條例第92條第4 項授權而訂定發布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3項定有明文。內政部警政署為協助警察執行酒駕取締勤務,亦訂有「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其中關於「作業內容」部分規定:「㈣……⒊檢測結果:⑴成功:儀器取樣完成。⑵失敗:向受測者詳細說明檢測失敗原因,並請其重新配合檢測。」另於「注意事項」亦有同前規定。審酌上開規定不得實施第2 次檢測之規範意旨,不僅因於呼氣酒精測試器正常情況下,並無重測之必要,更重要者,因人體呼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濃度,將隨時間而有所變化,若因此而於第2 次檢測所得數據不同,不免衍生爭議,故予以限制,此於第一次檢測時,即已測得接近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或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定標準之數據,卻可能因第2 次檢測結果,而發生是否超過規定標準而異其處理途徑之困擾,尤見其實益(本件即為適例,詳下述)。
㈤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測結果有明顯異常情形時,固應即停止使用該酒測器,改用其他酒測器進行檢測,即使已印出紀錄者亦然;惟若非檢測結果有明顯異常情形,而僅存取或列印功能一時失常,即與前揭應停止使用該儀器而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之事由不符,自無該規定之適用。查本件原告經警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測試檢定結果,已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且當時施測之警察隨即告知「……0.27,超過0.25了,好,我必須要把你帶回派出所,依公共危險罪偵辦,清不清楚?」原告在觀看該呼氣酒精測試器後,亦隨即回答「好。」而對當時測試結果並無爭執,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亦同,另有該呼氣酒精測試器顯示結果畫面擷取照片(前審卷第57、72至73頁、本院卷第65頁)可參,復參諸舉發機關前揭函覆之呼氣酒精測試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證書、同一呼氣酒精測試器於本件施測前後各4 次測試單及在上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全部測試紀錄錄暨維修歷程紀錄等影本,可知,該呼氣酒精測試器測試功能係屬正常,且已對原告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之數據,檢測結果並無明顯異常情形,僅一時未能將該數據存取紀錄並列印出測試單而已,則該呼氣酒精測試器已對原告取樣完成,依前揭規定,並無實施第2次檢測之餘地。
㈥固然,警察機關在如本件施測過程(即測試器未能存取及紀錄測試結果並列印出測試單),可能發生採證是否充分而足認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並進而移送
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除於第3 項本文規定:「實施第1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2 次檢測。」外,另於第1 項前段規定:「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及於第2 項規定:「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可知,第3項所謂「不得實施第2次檢測」之「實施第1 項檢測成功」,並不包括第2 項所定由儀器列印出檢測結果,即並不以由測試器列印檢測結果之書面證據為必要,反而應重視第1 項所定「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易言之,無論警察施測過程是否適法、有無被測試者所指瑕疵(如未對於拒絕受測者告知法律效果)及受測結果如何,均取決於警察機關之全程錄影。從而,若舉發機關已確實連續錄影,則當無需惑於測試器未能紀錄測試結果並列印出測試單而要求原告實施第2次檢測。
㈦本件原告既經舉發機關警察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則同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檢測已然成功,且舉發機關已然進行連續錄影,則依前揭說明,即使未能在該測試器紀錄測試結果並列印出測試單,仍應即檢具錄影檔案等相關證據資料,進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之偵查程序,既不得要求原告進行第2 次測試,原告亦無義務配合其所要求實施之第2 次測試。從而,原告拒絕舉發機關警察以其他測試器進行第2次測試,於法有據,原告自不成立同條例第35條第4項所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乃臺北區監理所未審酌上開情事,遽認原告有「器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並對其為原處分之裁處,於法即有違誤。原告起訴聲明撤銷原處分,即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無再予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上訴審裁判費75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而上開訴訟費用300元、750元前已由原告於起訴、上訴時預為繳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 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其立法理由在於為免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勞費,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規定,明定本條。從而確定費用額之方法,應依同法第104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則被告應給付原告1050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 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3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㈠ ┌───────────────────────────────────┐ │檔案名稱:0000-00-00_23時27分36秒.mp3 │ │錄音時間:約36分15秒 │ │ (本次勘驗範圍為00分00秒至02分30秒) │ │錄音人聲:劉天生(下稱劉) │ │ 劉天生配偶楊小平(下稱楊) │ │ 數名值勤員警(可區別者則分稱甲、乙、丙;無法區別者均稱警) │ ├───────────────────────────────────┤ │甲:無賴! │ │劉:錄音錄影喔,我們也在錄音錄影喔。 │ │乙:好好好。 │ │楊:不要這樣兇。不要這麼兇。 │ │甲:你要不要做酒測。我有聞到你酒味。 │ │劉:我沒有做酒測,我沒有喝酒。 │ │楊:你就…就算你能酒測也不能這麼兇。 │ │劉:就是啊。 │ │楊:那你也不要這麼兇,你也不能用推的。 │ │甲:你怎麼…你有沒有騎車?有沒有騎車? │ │劉:你推我幹什麼?你打我幹什麼? │ │楊:我們沒有騎車,我們就從那邊過來。 │ │甲:(吼叫狀)誰推你? 誰推你? │ │楊:剛才我們從那邊過來…過去,你把我推……。 │ │甲:(吼叫狀)誰推你? │ │楊:他過來你推他。 │ │甲:誰推你? │ │楊:你! │ │甲:誰推你? │ │楊:你! │ │劉:你怎麼那麼囂張啊你? │ │甲:囂張你啊! │ │劉:你什麼警察啊? │ │楊:你推他! │ │甲:我跟你講,無賴啊你呀。 │ │楊:你推他。 │ │甲:我跟你講我們警察只保護合法的人,你不是合法的人。 │ │劉:我合法的。 │ │楊:你推他。 │ │甲:沒有人無賴到這種程度。 │ │乙:你要不要做酒測。 │ │甲:沒有人無賴到這種程度。 │ │劉:我幹嘛要做酒測。 │ │乙:我們現在依法盤查你。請你出示你的證件。 │ │劉:我為什麼酒測?你憑……。 │ │甲:你騎車、喝酒。 │ │丙:小姐請你不要(聽不清楚)…我們現在在執行公務。 │ │楊:沒關係,沒關係。你們講不能這麼兇。知道嗎。 │ │劉:執行公務,對,你們警察不能這麼兇。還推我、打我。 │ │【多人對話背景吵雜】 │ │甲:沒有人推你,沒有人打你(吼叫狀)…我全程都在錄音錄影。 │ │楊:就算是這樣你也不能用推的。 │ │丙:好,我們冷靜的說,阿你現在先不要講話……。 │ │楊:你不能用推的。因為你叫我過去可以,因為我現在這時候,他是我老頭有沒│ │ 有。他是我老頭然後他過來,你就這樣推他那就不對了。 │ │【多人對話背景吵雜】 │ │乙:我們全程都有錄音錄影。你有沒有騎車過來你自己心知肚明。我們親眼都 │ │ 有看到。 │ │劉:我們沒有騎車。 │ │甲:我們都看到了,我們準備到法院去作證。我跟你講,你拒測,我們馬上扣車│ │ ,馬上開單。 │ │劉:我什麼拒測? │ │乙:我現在對你做酒測你要不要做嘛? 你要不要做? │ │楊:剛才都講過了嘛…他惦惦他沒講(此處因說話口音語意不明)…。 │ │甲:我沒有要跟你講,你不是當事人。 │ │楊:他…沒講…你剛才,你推他。 │ │甲:你不是當事人。 │ │楊:(吼叫狀)你推他,你推他。 │ │乙:我現在要對你做酒測,現在要對你做酒測。 │ │甲:我沒有推他,我全程錄音錄影。 │ │楊:你推他。剛才那個小姐都有在(聽不清楚)…。 │ │甲:我沒有。我們全程錄音錄影、全程錄音錄影、全程錄音錄影! │ │楊:(吼叫狀)是,沒錯,沒錯,不要比!。 │ │甲:(吼叫狀)你跳針,我就跟你跳針。 │ │楊:(吼叫狀)不要比,幹嘛要比。 │ │甲:(吼叫狀)你要跳針,我就跟你跳針。 │ │楊:(吼叫狀)幹嘛要比。 │ │甲:(吼叫狀)我比你更好。為什麼,你要打我嗎? │ │楊:(吼叫狀)你要打我嗎?你打、你打……。 │ │乙:小姐...先生? │ │甲:你有妨礙公務。你有妨礙公務。 │ │楊:我沒有妨礙你。你那麼兇幹嘛! │ │乙:先生你要不要做酒測? │ │甲:恩,幹嘛!你態度不好! │ │ 你只能裁酒(此處因說話口音語意不明),幹嘛那麼兇。 │ │甲:你態度不好,你態度不好,你態度非常不好。 │ │【乙同時與劉對話,惟聲音被甲、楊掩蓋】 │ │楊:你裁酒就裁酒(此處因說話口音語意不明),你那麼兇幹嘛! │ │甲:踐踏法令! │ │楊:你為什麼會這麼兇?我問你! │ │乙:好了啦小姐。 │ │甲:我跟你講,我這種態度剛好而已。 │ │楊:你只是裁酒而已不能這樣比我(此處因說話口音語意不明)。 │ │甲:就是啊。你也比我啊,你也比我啊。你也比我啊我看到了。 │ │乙:好了好了好了…好了啦! │ │楊:是你比我…(聽不清楚)現在這麼多人都在看。 │ │甲:你也比我啊,我看到了。我跟你講,你無賴,我也無賴,我就是無賴阿,你│ │ 也無賴。 │ │乙:不要把事情複雜化啦。 │ │楊:我什麼無賴。 │ │警:好了小姐…我們今天……。 │ │甲:我跟你講不要鬧事,我們都有在錄音錄影。 │ │楊:我講了,我有喝一點,我剛才給你講。我有喝一點。 │ │警:我們現在在執行公務啦。 │ │乙:請你出示證件給我們看一下。 │ │【多人對話背景吵雜】 │ │甲:對啦啊你們沒有騎車過來嗎? │ │楊:就是從那邊走過來。 │ │乙:有沒有駕照,我需要(聽不清楚)……。 │ │甲:有沒有騎過來? │ │楊:我們開始是用走的。剛剛在這裡上車而已。 │ │甲:你們從那邊騎過來,我攔下來的。我跟你講。 │ │楊:我剛剛在那邊,稍微(聽不清楚)……。 │ │甲:我跟你講,我們準備到法院,準備去法院作證。 │ │乙:好了,小姐,不要再講了。來,先生,你的身分證字號。 │ │楊:好啦,繼續啦,繼續啦。 │ ├───────────────────────────────────┤ │註:上開最後段落,已與下列附件㈡錄影最初段落重疊,此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誤│ │(本院卷第26頁)。 │ └───────────────────────────────────┘ 附件㈡ ┌───────────────────────────────────┐ │錄影人物:劉天生(下稱生) │ │ 劉天生配偶楊小平(下稱生友人) │ │ 數名值勤警察(均稱警) │ ├───────────────────────────────────┤ │1.檔名:『0(1).AVI』 │ │(檔案長度3 分,18:28:16-18:31:16) │ │警:怎麼攔下來的,我跟你講(一名女子即生友人同時大聲說話),我們準備到│ │ 法院,吼,小姐,不要再講了。來,先生,你的身分證字號。 │ │生:我做筆錄幹麻要到法院。 │ │警:沒關係,沒關係,來來來,沒關係啊。 │ │警:你為什麼要告我,你為什麼要告我? │ │生友人:用講,用講的。 │ │生:你這樣推我幹什麼呢? │ │警:我沒有推你。 │ │生:這樣(作手勢)推,這樣不是推嗎? │ │警:請你出示你的證件,請你出示你的證件。 │ │警:先生麻煩配合出示證件,好不好。因為我們要執行公務。 │ │生友人:因為我們騎來的車往那邊。 │ │警:來,劉先生嘛喔。 │ │生:也沒有怎麼樣啊。 │ │警:啊你們騎車過來,我攔你沒有錯啊。 │ │生:誰騎車啊,我推車過來,哪有騎車。 │ │警:騎車過來,我看到了,我2、我4個眼睛都看到了。 │ │生:4個眼睛。 │ │警:我準備到法院作證。 │ │生:你作證喔。 │ │生:有那麼兇喔?你怎麼警察那麼兇呢? │ │警:我跟你講,你比我更兇。 │ │生:我只。 │ │警:又那麼大聲。跟你講,我當警察也沒有那麼大聲。 │ │生友人:…用那個。 │ │警:…那麼大聲…。 │ │警:沒有,沒有…。 │ │生友人:…。 │ │警:還有,還有。 │ │警:我跟你講…。 │ │(以上生友人在旁與警員大聲說話,說話內容聽不清楚) │ │警:你要作酒測嗎? │ │生:啊。 │ │警:你要作酒測嗎? │ │警:我現在對你依法執行酒測。我有聞到你的酒味。…你有騎車。 │ │生:那我,我找,我找,我找,我找特殊人員(離開原本站立的位置)。 │ │警:等一下,你等一下,你等一下。 │ │警:你等一下,好不好。 │ │警:你等一下,你等一下。我現在先把這件事情做完。 │ │生友人:(站在生左前方,大聲說)我哪裡有錯?我哪裡有錯? │ │警:我跟你講…我來制止你。 │ │生友人:…你現在叫我過去。 │ │警:…。 │ │警:來,我們現在依法執行酒測。不要妨礙公務。 │ │警:來,劉先生,我現在再問你一次。我現在再告知你一次。吼,我親眼目睹你│ │ 騎摩托車從那邊騎過來。 │ │生:我沒有騎車。 │ │警:然後也有聞到酒味。 │ │警:我看到了。 │ │生:你看到了,我沒有酒測。我我…我沒有騎車。 │ │警:來,沒關係。 │ │生:我幹麻酒測。 │ │警:有沒有,有沒有做。 │ │生友人:(對生說)好啦,做就做嘛。 │ │警:有沒有做儀器就知道了,你不一定會超過,吼。 │ │生:我沒有酒測。 │ │警:我現在跟你講。 │ │生:我也沒有酒測。 │ │警:我現在在跟你講。 │ │警:先生我看到了。 │ │警:我們都有看到。 │ │警:我們都可以作證。 │ │警:我們有看到,我親眼看到。我沒有看到,我不會攔你。 │ │生:那你可以打我嗎? │ │警:我沒有打你喔,誰打你? │ │生:你,你們你們。 │ │警:沒有人打你。 │ │警:從來沒有碰到你。 │ │警:我們全程錄音錄影(指著攝影鏡頭),沒有人打你。 │ │警:來,劉先生,我告知你喔,如果拒測的話喔,直接處罰新臺幣9 萬塊,當場│ │ 移置保管你的車輛並吊銷你的駕駛執照,3 年不得考領,施以道路安全講習│ │ ,清不清楚。我現在告知你的權利。 │ │生:我就沒有騎車,你幹什麼。 │ │警:我們都有看到,我們都有看到。 │ │警:我們絕對到法院作證,我們看到你騎車了。 │ │生友人:那你在講啊。 │ │生:那個偽證嘛,你們都偽證嘛。 │ │警:好啊,沒關係,讓法院認定啊,偽證不是你認定的啊,你又不是法官。 │ │生:那我怎麼辦?我怎麼拒測咧? │ │警:我依法告知你啊,你跟我講,你有沒有拒測啊?最多我就依法告發而已嘛。│ │警:有什麼問題你可以去申訴啊,啊我們現在在依法行政啊。 │ │生:你依法行政有必要。 │ ├───────────────────────────────────┤ │2.檔名:『0(2).AVI』 │ │(檔案長度3分,18:31:17-18:34:17) │ │警:有必要怎麼樣。 │ │警:你說你沒有喝酒,但是我有聞到你的酒味。所以我要跟你執行酒測,清不清│ │ 楚。 │ │生:你有這麼必要,一定要。 │ │警:一定要酒測。一定要。 │ │生:你有必要這麼兇嗎? │ │警:我們沒有兇。 │ │警:如果你配合,我們就不會這樣。 │ │生:我剛剛也,我本來很配合啊。 │ │警:那你現在開始配合行不行。 │ │生:我就沒有騎車,你幹嘛你。 │ │警:我們都看到,(對另一警員說)我跟你說,他說這個都廢話。權利告知完成│ │ ,沒有就開拒測。 │ │生友人:好啦,沒關係啦。我跟你講啦,他開就開啦,他送到法院就法院嘛,我│ │ 們真的沒騎車,他自己要不要開就開嘛…我們推車來的…。 │ │生:我沒有騎車,你也要。好好,我我我酒測,酒測啦酒測。 │ │(生友人繼續在旁邊碎碎念) │ │警:你要酒測喔,OK來,這邊先幫我簽名,來。 │ │生:好好好好。 │ │生:那喝個水可以吧。 │ │(生友人繼續在旁大聲碎碎念,一名女警告知:這樣是妨害公務…) │ │警:可以。我這邊杯水給你喝水。來,這邊讓你漱口。保障你的權利,我一定要│ │ 給你。 │ │生:好。 │ │警:好不好。 │ │生:你,你,你擋她幹什麼呢? │ │警:幹嘛。 │ │生友人:我跟你講,讓他開就開啦! │ │生:沒有…她有什麼關係呢? │ │警:這樣就好了。 │ │(生友人繼續在旁邊大聲碎碎念) │ │警:你幹麻,你要打人喔。你幹麻。 │ │生:我怎麼會打你,是你們四個打我。你看你。 │ │警:你什麼態度啊。你什麼態度啊。 │ │生友人:你推我我才過來的。 │ │警:你什麼態度啊。 │ │生友人:你什麼態度啊。 │ │警:誰推你啊。 │ │生友人:你什麼態度啊。 │ │警:誰推你啊。 │ │警:來,劉先生,劉先生。你之前有沒有做過酒測。以前有沒有做過酒測。以前│ │ 啦。 │ │(生友人繼續在旁大聲說話) │ │生:以前有啊。 │ │警:以前,啊知道怎麼做啦吼。 │ │生:點頭。(手拿一杯包裝水,用吸管喝水) │ │警:好。 │ │(生友人仍大聲與警爭執中)(生用水漱口,將水吐掉,又繼續喝水) │ │警:來,這邊先幫我簽個名。那個沒有事的先到旁邊去喔,來。 │ │(生友人仍大聲與警爭執中) │ │警:對啦,對啦,先離開啦,(跟路人說)你的車擋在路中間吼。 │ │(生友人仍大聲與警爭執中) │ │警:來來來,來劉先生這邊先幫我簽名。 │ │生:我在酒測嘛。 │ │警:沒有,我們要先簽名。 │ │生:我就沒測叫我怎麼簽名呢? │ │警:沒關係,我現在只是,我現在讓你簽名的意思。 │ │(生友人仍大聲與警爭執中) │ │生:我為什麼要簽名嘛。 │ │警:來啦,你先聽我講啦。 │ │生:我又沒有開始測,怎麼會有要簽名呢? │ │警:你先聽我講,你先聽我講喔,你可以看(拿告知事項給生看),我現在請你│ │ 簽名的意思是因為我告訴你的是我等一下跟你作酒測,我已經告知你流程,│ │ 然後告知你處罰的規定。 │ │生:我酒測我酒測。 │ │警:好。 │ │生:我酒測。我不需要簽名。 │ │警:好。沒關係。 │ │生:對不對。 │ │警:好,來,來拿著。我幫他作酒測。 │ │生:已經酒測過了吼,還…,你很奇怪耶。有必要,我看你喝酒啦。你是不是有│ │ 喝酒啦你。 │ │警:好啦,現在不要再講那些了,來,我們趕快把事情做好。 │ │生:你有喝酒還怎樣啦。你看,4024你怎麼回事啊你啊。要這麼兇嗎?大家看到│ │ 了沒有,對我太太這麼兇。 │ │生友人:對我女生這麼兇。 │ │警:誰兇。 │ │警:先生你們好好配合就好啦,還是你們要,怕什麼。 │ │生:配合配合。 │ │警:喔,來。 │ ├───────────────────────────────────┤ │3.檔名:『0(3).AVI』 │ │(檔案長度1分42秒,18:34:17-18:35:59) │ │警:來,新的吼(拿吹嘴給生看),拆了新的吹嘴吼。 │ │生:我來吹,我吹,我吹。 │ │警:等一下喔歸零。 │ │生:OK。 │ │警:等一下要歸零,歸零讓你看一下喔。 │ │警:跟吹氣球一樣,用力吹,一口氣。 │ │生:好好好好。 │ │警:持續吹到啪一聲就好了。 │ │警:來,歸零了,看一下,歸零吼。 │ │(生看一下酒測器) │ │警:來。 │ │生:(含住吹嘴很簡短吹一次氣)。 │ │警:不是,不是,用力吹。 │ │警:持續5到10秒鐘,好不好。 │ │生:好好。 │ │警:等一下,它現在還在跑喔。不是吹一下下,啊不要倒吸,吹一口氣用力吹,│ │ 像吹氣球一樣,持續吹5 到10秒鐘。 │ │生:好好。 │ │警:來。(將酒測器靠近生,生含住吹嘴開始酒測) │ │警:氣沒有進去,氣沒有進去。 │ │警:先生要吐氣啊。 │ │警: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好,有聽到啪一聲,ok,等一下喔。 │ │警:好,0.27,超過0.25了。好,我必須要把你帶回派出所,依公共危險罪偵辦│ │ ,清不清楚,吼。 │ │生:(看一下酒測器)好。 │ │警:出來有數值吼。 │ │警:靠夭,沒跳出來。 │ ├───────────────────────────────────┤ │註:檔名『0(3).AVI』與檔名『0(4).AVI』中間所缺之18:36:00-18:38:38 │ │ ,以下列附件㈢之錄音檔案勘驗結果補足(本院卷第26至27頁)。 │ ├───────────────────────────────────┤ │4.檔名:『0(4).AVI』 │ │(檔案長度3 分,18:38:39-18:41:39) │ │警:換另外一台機器,我換另外一台機器。 │ │生友人:那個機器是壞的嗎? │ │警:蛤。 │ │生友人:那個機器是不是壞掉了。 │ │警:都會經過檢測,但是這個明顯異常。因為它測出來有數值,但是它列印不出│ │ 來。我再測一次吼,不好意思。那依第二次測的為主,吼,好不好。讓你知│ │ 道一下。 │ │(生嘴叼著香菸) │ │警:先不要抽菸好嗎?先不要抽菸。 │ │生:抽菸是我的。 │ │警:先不要抽菸。 │ │生:等一下,等一下。 │ │生:這是我的權利吧。 │ │警:你可以漱口水。 │ │生:抽菸可以嗎? │ │警:你可以生:對,抽菸可以啊。 │ │警:你可以漱口水,但是你不能抽菸。 │ │警:我們已經給你喝杯水了。(取下生之香菸) │ │生:你怎麼搶我的菸咧。你怎麼可以搶我的菸咧。 │ │(生友人:你不要抽啦吼。) │ │生:不是啊。 │ │警:我們在做酒測。 │ │警:先生你配合一點好不好。不要這樣浪費社會資源。 │ │生:你要設績效,你這樣搶績效的啊,你這樣子啊。 │ │警:什麼是作績效,搶績效的? │ │生:你這樣搶績效啊。 │ │警:什麼是搶績效。 │ │警:漱口水給他。 │ │警:給他了給他了。 │ │生:我要抽菸可不可以啊。 │ │警:來,先作完酒測。 │ │警:來,先生來啊,趕快,趕快弄一弄啊。 │ │警:喔,先作完酒測。 │ │生:我跟你講,你不要搶績效。 │ │警:你,你,用手用手擋我。 │ │生:你不要這樣子。 │ │生:(對其友人說)錄音啦。 │ │生友人:我有在錄啦! │ │警:現在錄影,現在錄影,現在錄影。 │ │警:來,來,這邊有新的吹嘴來(拿出吹嘴)。 │ │生:我抽菸可不可以啊。 │ │生友人:不要抽了啦。 │ │警:不要抽了,趕快弄一弄。 │ │生:為什麼不要抽。 │ │警:好了就讓你走了,快一點。 │ │警:不要抽了啦,不要抽了啦。 │ │警:好了,吹一吹就好了。 │ │警:不要抽了,不要抽了。 │ │警:來啦,先生來,我跟你告知一下來,劉先生。 │ │生:等一下,等一下,我抽菸可以吧。 │ │警:不行。 │ │生:為什麼不行,法律法律哪一條。 │ │警:先生我跟你講,你已經超過時間了。 │ │警:你已經超過時間了。你已經超過時間了。 │ │生:我超過什麼時間啊。 │ │警:超過時間了,我跟你說,這個告知權利,不然就不然就拒測。 │ │生:告知,什麼叫告知權利。 │ │警:來來來,快點快點。 │ │警:我現在告訴你的權利,你可以拒絕酒測,9萬,還有。 │ │生:我可以抽菸嘛。 │ │警:你可以漱口水。 │ │警:劉先生,快點,來。 │ │警:快點,礦泉水可以讓你漱口。 │ │警:我們已經提供提供漱口水給你了…。 │ │生:這裡啦,就2罐,2罐(轉身拿出一杯包裝水)。 │ │警:沒有啦。 │ │生:我抽菸可不可以呀(轉身將香菸塞入嘴中叼著要點燃)。 │ │警:你不要妨礙公務(阻止生抽菸),你不要妨礙公務喔,你不要妨礙公務喔,│ │ 你不要妨礙公務喔。 │ │警:來啦,先生。 │ │警:我跟你講,你不要妨礙公務喔。 │ │警:你不要妨礙公務喔。 │ │警:你就趕快測一測,那麼堅持作什麼。 │ │警:時間15分鐘已經超過了。 │ │警:你已經超過了。 │ │警:我們都有錄音錄影,15分鐘之後,你不配合,我們就可以告發你拒測。 │ │警:從我們開始攔查之後,就不能飲用其他的,或是飲品,或者是抽菸、嚼檳榔│ │ ……會影響測定值。 │ │警:我們都有錄音錄影啦! │ │來,先生,來啦,快點,吼,來。 │ │警:你就趕快測一測就好了。 │ │警:…酒測吼,因為第一次很明顯機器有異常,有吹但是試紙沒有列印出來,第│ │ 二次給你作酒測來,我跟你講,不讓你抽煙是怕影響數據啦,怕影響數據啦│ │ ,好不好。 │ │生:我抽菸可以吧。 │ ├───────────────────────────────────┤ │5.檔名:『0(5).AVI』 │ │(檔案長度3 分,18:41:39-18:44:39) │ │警:來,先作完酒測。 │ │警:來啦。 │ │生:妳給我錄音錄一錄。 │ │警:沒關係,我有在錄,都有在錄啦。 │ │生:我抽。 │ │警:好不好,先不要抽,測沒有多久,趕快,趕快。 │ │生:我抽菸可不可以啊。 │ │警:你等一下測完,要抽就讓你抽了。 │ │警:測幾分鐘就好了。 │ │警:先生從我們攔停你開始,都不能再給你飲用任何的飲品,或者是抽菸,或者│ │ 是嚼檳榔,都有可能會影響測定值,這些都是法律有依據的。 │ │生:抽菸不行? │ │警:不行。 │ │生:那什麼時候可以。 │ │警:等你測完,抽幾支我都給你抽。 │ │生:好,那我要不要漱口? │ │警:(指礦泉水)一杯而已,一杯而已啦。 │ │生:哪裡有看到? │ │警:有,我有錄影,我們有錄影。給你漱口,我有錄影。 │ │警:全程都有錄音錄影。 │ │警:來啦,快點。 │ │生:車怎麼能走呢? │ │警:來啦。 │ │生友人:那還要怎樣?車子還要怎樣? │ │生:聽不懂喔。 │ │警:先生,我現在跟你講,權利跟你告知了,如果你再拒絕配合的話,我們就直│ │ 接給你開9 萬塊的拒測,你懂意思嗎? │ │警:我們就直接開單。 │ │警:都錄音錄影喔,這個到時候都是可以提出來的喔。 │ │生:好,那我們我們在法院見好了,好我拒測。 │ │警:好,拒測給你開。 │ │警:給他開,給他開拒測。 │ │警:你要拒測是不是,拒測是9萬塊喔,拒測是9萬塊喔。 │ │生友人:測一測走了啦哎喲。 │ │生:妳聽不懂,妳懂什麼啊。 │ │警:上法院不一定會比較好。 │ │生:拒測,到法院見,法院見。 │ │警:拒拒測直接給他開。 │ │警:來,那個車子吼,等一下我們要扣車。 │ │警:那等一下我們要扣車,吼,車上有沒有貴重物品? │ │警:那請你把那個,貴重物品拿起來,貴重物品拿起來。 │ │警:來,我再跟你講一次喔,拒測就是處。 │ │生:測沒有,我跟你講測不知道。 │ │警:拒測就直接處罰9 萬塊吼,然後當場移置保管你的車輛,然後吊銷你的駕照│ │ ,3 年不得考領,並施以道路安全講習,清不清楚。再告知你一次,你好好│ │ 考慮一下到底要不要拒測,吼,拒測不一定比較好,但是我還是要告知你的│ │ 權利。 │ │生:我沒有拒測,我又沒有騎車。 │ │警:吼。 │ │生:來,你們到法院講,好不好。 │ │警:好。 │ │生:來,我們到法院去講。你要去作證,我們到法院去講,我也會提出告訴。 │ │警:好。 │ │生:OK。 │ │警:哎,你要簽名啊,我剛告知你的。 │ │生:我不簽。 │ │警:不簽是不是。好。 │ │生:因為我沒有犯罪,我幹什麼要簽。 │ │警:好的好的,沒有關係。 │ │生:是你們硬要我犯罪,硬要我犯罪。402415誤入人罪,法院見。 │ │警:把這個話錄進去,我跟你講,你告不到我,我要告你誣告。我一定告你誣告│ │ ,我一定告你誣告,我一定告你誣告。 │ │生:沒關係。 │ │警:你剛剛說我入人於罪,吼,我要告你誣告,告你誣告。 │ │生:好。 │ │警:我絕對告你誣告。我們不是笑罵由人吼。 │ │生:我沒有笑罵你,你們推我(警:我沒有),又打我。 │ ├───────────────────────────────────┤ │6.檔名:『0(6).AVI』 │ │(檔案長度3 分,18:44:40-18:47:40) │ │警:入人於罪,你還把我的臂章號碼說得很清楚,所以入人於罪。 │ │生:我跟你講,大家都看得很清楚。 │ │警:誣告,誣告,就是。 │ │生:你看看,你看看,一直指一直指。 │ │生:我有犯罪嗎? │ │警:有。 │ │生:犯什麼罪。 │ │警:我跟你講,酒駕。 │ │生:我沒有酒呀。 │ │警:酒駕。 │ │生:我沒有酒駕呀。 │ │警:好,那不然,我們到法院講。 │ │生:什麼叫入人於罪?你這麼囂張幹什麼啦。 │ │警:囂張,我跟你講,我執法,我執法立場明確。 │ │生:我知道你執法,我也尊重你執法。但是你有必要這樣推我嗎(手作推的動作│ │ )?你可以這樣打我嗎? │ │警:我沒有推你。 │ │生:這樣(右手手肘作向外的動作),這樣,這樣,這樣子啊。 │ │警:沒有,沒有。 │ │生友人:不要再講了。 │ │警:對嘛,就是不要再講了嘛。 │ │生:身分證給你啦。 │ │生友人:有什麼,怎麼處理…測一測還是怎樣嘛。 │ │生:沒有測,我幹麻測,我又沒有喝酒,我幹什麼。我推車過來的啊,我又沒有│ │ 騎車(手持菸抽菸)。搶績效,這樣搶法。 │ │警:誰搶績效。 │ │警:先生你講話注意一點,好不好。 │ │生:(把菸蒂丟在地上)搶績效這樣搶法的。 │ │警:我們在錄音錄影,我們在錄音錄影,請你注意你的言行。 │ │生:我有。 │ │警:嘿。 │ │生:我非常注意我的。 │ │警:誰搶績效? │ │生:你搶績效。 │ │警:誰搶績效? │ │生:這樣推,把我老婆推到旁邊去。 │ │警:我們沒有,我一定告你誣告,我一定告你誣告。 │ │生:好,告告告告告。 │ │(生友人持續在旁說話碎碎念) │ │警:我一定告你誣告。 │ │警:你有沒有酒駕,你自己心知肚明啦。 │ │(生友人持續在旁說話碎碎念) │ │警:沒有啊,沒有啊,我跟你講喔,我要告你誣告喔,沒有喔,沒有喔,我跟你│ │ 講。 │ │生:好啦,好啦,身在衙門好修行啦,(生友人持續在旁大聲碎碎念)我跟你講│ │ 啦,身在衙門好修行啦。 │ │警:我們已經進入法律流程了,你先生還是一直都不配合,一直講。 │ │生:我很配,我非常配合。 │ │警:那你在那邊說什麼搶績效搶績效。 │ │生:搶績效嘛。 │ │警:已經進入法律流程了。 │ │生:我跟他講,我說你不要搶績效,身在衙門好修行。 │ │警:我沒搶績效。 │ │生:要這樣打人嗎?要這樣推人嗎? │ │警:我沒有打人。 │ │生:…這樣抓起來。 │ │警:所以你酒駕就是在修行,就是在救人? │ │生:然後,我家裡面就就在旁邊,就在旁邊,我家在旁邊。 │ │警:我們執法就是在修行。 │ │生:你有必要這樣推,又打人嗎? │ │警:沒有,完全沒有。 │ │生:沒有? │ │生友人:跟他講沒有你就不要再講了,講什麼,該怎麼走,就怎麼走啦。 │ │警:這台喔?這台喔? │ ├───────────────────────────────────┤ │註:檔名:『0(6).AVI』之檔案長度3分,顯示時間為18:44:40-18:47:40,│ │此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誤(本院卷第27頁)。 │ ├───────────────────────────────────┤ │7.檔名:『0(7).AVI』 │ │(檔案長度3分,18:47:40-18:50:40) │ │警員間對話:(拒測是35條幾項?你記得嗎?)(第4 )(第4 項喔?沒有啦我│ │ 忘記了)(第4項啦喔,酒後駕車拒測,我看一下,我看一下,我看一下好 │ │ 了)(酒後駕車拒測,現場告知權利) │ │生:不簽,我又沒有酒駕我幹麻。我推過來的,你非要說我騎車。 │ │警:沒關係,你這張紅單喔。 │ │生:我不拿,不拿,不拿。沒關係,你扣我的身分證就好了。 │ │警:沒有,我扣你身分證幹嘛,我等一下會還你,我等一下會還你。 │ │生:我不要,我沒有,都沒有。 │ │警:你如果不拿,你如果不拿的話,我會我會寄給你啦。啊如果你要申訴的話,│ │ 也是要單子啊。你拿,不簽沒關係。吼,你,你紅單你要拿著,啊你拒簽沒│ │ 關係。 │ │生:我沒有關係,你證件給我拿去就好了。 │ │警:等一下我會那個,好不好。 │ │警:我們證件會還你。 │ │生:我又沒有騎車,我也。 │ │警:你不吹嘛,你不吹嘛。 │ │警:你有問題可以去法院申訴,你不要一直跳針。 │ │生:我哪有跳針啊。 │ │警:不吹,一直說你沒酒駕。 │ │生:我沒酒駕啊。 │ │警:你不吹,不吹然後也不收嘛,對不對,拒簽收嘛。 │ │生:好,那。 │ │警:你要你要收嗎?要收不簽。 │ │生:好,我要怎麼申訴? │ │警:單子拿著,然後去那個地檢署申訴,啊不是地檢署,去那個監理站申訴。 │ │警:你有喝酒了,你情緒越來越激動,酒精濃度會越來越高。 │ │生:沒有,哪有喝酒,你亂講,你亂講。 │ │警:你、你、你有沒有。 │ │生:我哪有喝酒,你亂講。 │ │警:你要不要簽收,要收的話。 │ │生:不不不不不。 │ │警:要收你就收,要收你就收。 │ │生友人:不是,不是寄到家裡嗎? │ │生:我哪有情緒激動。 │ │警:比較麻煩,你們會比較麻煩啊,你們會比較麻煩,我還要寄給你們,你們會│ │ 比較麻煩。因為你們到時候要去申訴你還是要拿單子給那個。 │ │生:好,那單子給我。 │ │警:那你有收就把這個收。 │ │生:我不簽啊。 │ │警:沒關係我寫拒簽。 │ │生:我又沒有沒有酒駕。 │ │警:沒有啦,你收,你可以不簽沒關係,單子要不要收? │ │生:單子給我,單子給我。 │ │警:單子給你,先拿著,等一下。 │ ├───────────────────────────────────┤ │8.檔名:『0(8).AVI』 │ │(檔案長度3分,18:50:41-18:53:41) │ │警:扣車單要給你,好不好。 │ │生:我要,我要申,我要申訴嘛。 │ │警:那個現場告知你喔,如果你,你不簽的話,我還是告知你,在10月11號之前│ │ 去繳這張罰單,不繳也沒關係,但是你要去,你要去你要去申訴。好不好,│ │ 可以嗎? │ │生:好,可以可以。 │ │警:然後去那個基隆監理站去申訴。 │ │生:我先申訴喔,好。 │ │警:去基隆監理站申訴,好,繳的話也是去基隆監理站,好不好。 │ │生友人:那他那個車要他要他本人去拿嗎? │ │生:那不管了,朋友的車子。 │ │生友人:沒有,人家就叫我們來拿車啊。 │ │警:車子我們會拖到保管場,啊你們要再去那邊繳交罰鍰,把車子領出來。 │ │生:申訴就可以。 │ │生友人:不能吊車,我們要把它帶回家啊。 │ │警:還是要那個啊。 │ │警:好,我現在開一張扣車單給你,因為等一下我要扣你的車,摩托車。啊你要│ │ 憑這張,有沒有繳我不知道,看你要不要繳。 │ │生:我要申訴,我要申訴。 │ │警:你要申訴也可以去申訴。那之後你要憑這張去那個保管場領車,好不好。 │ │生:好,好。 │ │警:所以你稍等我一下。 │ │生:好,好。 │ │生:黃文良是你嗎? │ │警:黃文良?不是你們不是車主,車子到底是誰的? │ │生友人:沒錯啊,那朋友的嘛。 │ │生:喔,朋友。 │ │生:你叫黃國卿是嗎。 │ │警:是。 │ │生友人:叫我們那個車,不要跟他拿,就不要拿車就好了,還要跟他拿車。 │ │警:你聯絡電話是幾號? │ │生:0933 │ │警:0933 │ │生:063 │ │警:063 │ │生:352 │ │警:352 │ │警員間對話:(…115 ) │ │(啊我打錯了,TWA ,我改一下) │ ├───────────────────────────────────┤ │9.檔名:『0(9).AVI』 │ │(檔案長度3分,18:53:41-18:56:41) │ │警:我把它劃掉,寫正確的。你那邊有筆嗎?用你的筆寫,我先開這個。好,時│ │ 間有沒有寫?23、22。沒關係,等一下。 │ │警:如果錄到…。我才不管你們老師我一定告你。 │ │生:我不是老師,我是老百姓,但是你不要這麼。 │ │生友人:我們老百姓。 │ │警:我一定告你,一定一定。 │ │生友人:因為你的那個手指著我鼻子…。 │ │警:一定,吼我一定維護我的權益。 │ │生友人:因為就算你是組長,也不能那麼囂張把那個手指到我的鼻子,對不對。│ │ 你要酒測我沒話講,…組長也不能那麼囂張嘛(後方遠處有火車列車經過)│ │ 。 │ ├───────────────────────────────────┤ │10.檔名:『0(10).AVI』 │ │(檔案長度3分,18:56:42-18:59:41) │ │警員間對話:(00000000,沒寫,都沒寫,00000000)(組長,這條路上有監視│ │ 器嗎?)(調調看) │ │生友人:大家都知道啦。都看得到的啦。 │ │警:我跟你講,這個社會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亂,你知道嗎?就是有你們這種人│ │ 。 │ │警:沒關係,劉先生來,這邊喔。 │ │生:我沒有酒駕。 │ │警:沒關係,你剛剛自己都說騎了嘛。 │ │生:誰講。 │ │警:好,你有問題就申訴,有問題就申訴。 │ │生:你亂講。 │ │生友人:好了,不用再講了。 │ │警:這些先給你們,來。 │ │生友人:你們已經該作的就作了嘛,好不好,不用再講了。 │ │警:這邊喔,這張幫我簽名是因為我這張有交給你,吼,啊幫我簽名。 │ │生:我不簽。 │ │警:你剛說要拿單子阿。 │ │警:沒關係。 │ │生:沒有沒有,我不簽。 │ │警:沒關係,你不簽好沒關係,我現在讓你。 │ │生:我沒有,我沒有酒駕。 │ │警:沒關係啦,你不簽我們都寫拒簽啦。 │ │生:你就隨便開,你就隨便開,我就,我就拿就好了。 │ │警:沒有,我跟你講,沒關係,我跟你講喔。你這張單子啊吼,的權利我還是要│ │ 告知你喔,你在9 月11號之前吼,如果繳清,有去繳錢的話,繳清的時候,│ │ 拿這張單子,到文化路,基隆市文化路保管場去領車。 │ │生:好。 │ │警:好不好,這是你的權利。 │ │生:好。 │ │警:吼,我當場告知你啦吼。 │ │生:我沒有酒駕。 │ │生友人:9月11號是不是。 │ │生:我又沒有酒駕,你要。 │ ├───────────────────────────────────┤ │11.檔名:『0(11).AVI』 │ │(檔案長度1分8秒,18:59:42-19:01:50) │ │警:10月11號以前。10月11號以前。今天是9 月11號。 │ │生:1個月,1個月。 │ │警:1個月的時間啦吼。2張2張都是。 │ │生:你剛剛寫9月11號。 │ │警:我們更正,現在10月11號。 │ │警:沒有,這邊這邊寫的。告發時間是9 月11號,今天是9 月11號。 │ │生:對。 │ │警:然後你10月10月11號之前要完成,去繳錢。 │ │生:好好。 │ │警:然後領車也是一樣好不好。 │ │生:好。 │ │警:好啊你不簽,我就寫拒簽。 │ │生:我沒有我沒有拒,我就沒有做這件事。 │ │警:一樣嘛,就不簽嘛,對不對。好,這樣就可以了,來證件還你。 │ │生:好。 │ │警:啊你那個,車上的貴重東西拿一下,啊車鑰匙要給我們。你先把車鑰匙拔起│ │ 來。 │ │警:車上確認一下,你看一下看有沒有什麼,有沒有什麼貴重的物品。 │ │警:確認一下啦吼,比較保險。 │ │(生與生友人走到機車旁邊,打開機車置物箱) │ │警:來看一下喔,確認裡面有沒有什麼貴重物品,你翻一下。 │ │(生與生友人在查看機車置物箱) │ │警:沒有啦吼,確認啦吼。 │ │生友人:你衣服拿起來了? │ │生:不要,不要。 │ │警:好,不要,沒關係,那你就放著,好不好。 │ │生:帽子放裡面好了(把生友人手上之白色安全帽接過來塞入置物箱)。 │ │警:摩托車鑰匙就好了,摩托車鑰匙就好了。嘿,摩托車鑰匙就可以了。 │ │警:哎,小心小心,我幫你拆啦,我幫你拆,我看得到,比較快,好不好。 │ │警:好…好。 │ │生友人:手機有沒有拿。 │ ├───────────────────────────────────┤ │註:上述對話,原告劉天生身穿紅色系長袖POLO衫(領口露出內穿之白色圓領上│ │ 衣),左肩背黑色背帶之包包,戴眼鏡,原告之配偶(上稱「生友人」)穿│ │ 白色圓領短袖T恤及黑色背心,手拿白色安全帽。以上之對話,係在類似傳│ │ 統市場的環境下進行(拍攝過程中曾拍到豬隻屠體),員警與二人對話過程│ │ 中,不時有民眾走路經過或騎車、開車經過,也有民眾在旁觀看。 │ └───────────────────────────────────┘ 附件㈢ ┌───────────────────────────────────┐ │檔案名稱:0000-00-00_23時27分36秒.mp3 │ │錄音時間:約36分15秒 │ │ (本次勘驗範圍為09分35秒至12分51秒) │ │錄音人聲:劉天生(下稱劉) │ │ 劉天生配偶楊小平(下稱楊) │ │ 數名值勤員警(可區別者則分稱甲、乙、丙;無法區別者均稱警) │ ├───────────────────────────────────┤ │甲:好,0.27,超過0.25了,好我必須要把你帶回派出所,依公共危險罪偵辦 │ │ ,清不清楚,吼? │ │劉:好。 │ │甲:出來有數值吼。 │ │【背景傳來機器發出長音嗶--聲,隨後似有撕紙聲】 │ │劉:喔。 │ │警:確定? │ │乙:靠邀,沒跳出來。 │ │【背景持續有數名路人大聲對話;員警亦在對話,但聽不清楚內容】 │ │乙:沒跳出來。 │ │警:(聽不清楚) │ │警:嗯。 │ │警:需要淨空嗎? │ │甲:齁,亂亂亂有夠久的。 │ │警;阿捏。 │ │乙:沒跳出來耶。 │ │甲:嗯? │ │乙:阿災。 │ │丙:記錄在嗎? │ │乙:對啊,沒錯。 │ │【半晌無人對話,僅有環境背景音及機器發出嗶嗶聲】 │ │甲:有在印嗎? │ │乙:剛才沒跳出來,我現在用(聽不清楚)…試看看。 │ │甲:嗯。0.27嘛。 │ │乙:(聽不清楚)…看會不會一樣。 │ │【10分33秒至10分45秒間,多名員警正在對話,但環境背景音量大較聽不清楚;│ │10分46秒時1 路人大聲喊叫「抓去關啦!吵死人了!」,此後員警音量更趨小聲│ │,持續至11分07秒】 │ │警:但是那個(聽不清楚)在這裡……去拿。 │ │乙:你去再拿另外一台。 │ │甲:來,另外一台,拿過來。 │ │【其後傳來機車引擎發動聲響】 │ │甲:那個…國卿! │ │警:嘿又! │ │丙:幹嘛你們真的不簽喔? │ │甲:0.27、0.25。0.25是標準內,超過0.25就是公共危險,0.18我們就開告發單│ │ 。 │ │楊:(聽不清楚)啦,回去丟在那裡,我們剛不要出來應該的,幹嘛還去買那個│ │ 東西。 │ │甲:本來就是啊,騎摩托車多麻煩。 │ │楊:沒有,我本來是(聽不清楚)丟在那邊,我是今天去……剛剛從家裡這樣走│ │ 去拿回來。我明天要出去。 │ │警:而且我跟你講,事情遇到就遇到,我也被開三次,再講都沒有用。 │ │楊:沒有,我們是在那邊買過東西啦,車子沒去騎,在那邊。 │ │警:什麼去買東西啦,喝酒騎車就不對啦。人家家破人亡你要負責嗎? │ │楊:我知道。那個我們都知道……。 │ │警:對啊,我已經被抓三次了。讓他吹一吹啦。 │ │楊:(聽不清楚)那個不行還來得及了? │ │乙:如果他跳出來是……? │ │甲:有啦,有啊有啊。好啦,謝謝謝謝。 │ │劉:我就沒有啊,我再吹一次。沒有。 │ │甲:感謝感謝,有啊,有啊。 │ │乙:我換另外一台。 │ │楊:你們機器是不是壞掉? │ │乙:蛤? │ │楊:那個機器是不是壞的? │ │乙:都會經過檢測,但是這個明顯異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