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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4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基簡字第475號

聲請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百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9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百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書類引用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說明如後之外,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曉示上訴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應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396號
    被      告  李百恩  女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168號
                        (基隆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居基隆市○○區○○路164巷25號三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百恩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基簡字
    第1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0月9日
    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1月17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
    99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
    於上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1月27日下午3時許,在基隆市○
    ○區○○街200號4樓,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於同年12月1日晚上11時,為警在基隆市○○區○○路「蕃
    薯網」臨檢時查獲其係毒品調驗人口,經採集尿液送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李百恩於警詢中之│全部犯罪事實            │
│    │供述                │                        │
├──┼──────────┼────────────┤
│二、│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被告於99年12月1日23時28 │
│    │採驗尿液通知書、列管│分為警採集尿液送驗,鑑驗│
│    │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    │送驗紀錄表(尿液檢體│應,足證被告有上述施用毒│
│    │編號Z000000000000)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    │限公司99年12月1426日│                        │
│    │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
│    │告(報告編號:UL/20 │                        │
│    │10/C0000000)各1份  │                        │
├──┼──────────┼────────────┤
│三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毒品紀錄。              │
│    │表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
    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之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檢察官  唐  道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闕  仲  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47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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