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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78號

聲請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藍君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7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宜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 年度基簡字第384 號刑事判決),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9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宜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於假釋期間內(民國99年3 月26日至同年12月15日)之99年9 月27日、同年10月30日另犯毒品案件,經法務部准予撤銷前案假釋,應執行殘刑8 月19日;惟受刑人該假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後,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則經減刑後,原假釋期滿日提前至99年6 月15日屆滿。上開案件既於99年6 月15日執行完畢,刑滿後受刑人於99年9 月27日、同年10月30日另犯毒品案件而撤銷假釋之依據即失其附麗,該前案自已於99年6 月15日執行完畢而免予執行殘刑。嗣受刑人於100 年1 月14日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3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惟則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25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07 號裁定應執行刑1 年(下稱甲案);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6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4 月,並與不應減刑之意圖販賣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後經最高法院94 年 度台上字第14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6 月(下稱乙案),甲乙2 案接續執行,而於99年3 月26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為99年12月15日),惟因受刑人於前開保護管束期滿前之99年9 月27日、99年10月30日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基簡字第196 號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5 月19日撤銷假釋,甲案、乙案仍餘殘刑8 月19日等情,此有法務部100 年5 月26日法授矯教字第1000112169號函、臺灣宜蘭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二)惟上開甲案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減字第12號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後,原假釋期滿日提前至99年6 月15日屆滿。上開案件既於99年6 月15日執行完畢,刑滿後受刑人於99年9 月27日、同年10月30日另犯毒品案件而撤銷假釋之依據即失其附麗,該前案自已於99年6 月15日執行完畢而免予執行殘刑等情,復有本院100 年度聲減字第12號裁定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11月4 日基檢達甲99執更護74號字第025641號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在卷可佐。受刑人於99年6 月15日前案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後,復於5 年內之100 年1 月14日,故意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384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惟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此亦有本院100 年度基簡字第384 號刑事簡易判決1 件存卷為憑。受刑人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案,則其本案所犯,自與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要件相當,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綜上,因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7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定累犯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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