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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3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137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星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毒偵字第1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星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行: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1723號
    被      告  余星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星旺前因施用毒品,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處
    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1
    月10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96 號、
    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號、第5 號為不起訴處分。復因施用第
    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
    字第706號、第77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01年6月
    28日至103年6月27日)。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上開緩
    起訴期間內之101年8月2日下午5、6 時許,在基隆市○○區
    ○○路294巷8之3 號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器方式,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5日下午7時40 分許,在基
    隆市○○區○○街32號前為警盤查。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余星旺於偵詢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
    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GS/MS)為確認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有該公司101年8月2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
    告、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
    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各1紙在卷可稽,堪信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
    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被告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
    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余星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檢察官  周  慶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  雅  玲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370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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