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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志祥周裕暐李辛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信富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律師
被告
蘇佑恩
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張偉恆
選任辯護人
許中銘律師

      盧國勳律師

      柯士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525 號、第5631號、第5632號、第5716號、101年度偵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信富、蘇佑恩、張偉恆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此所謂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在於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

二、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之羈押,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規避刑罰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該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條款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於此範圍內,尚未逾越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54號解釋意旨,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同此意旨)。

三、經查,被告洪信富、蘇佑恩、張偉恆共同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業經本院於102年2 月1日判決,判處被告三人犯罪成立,是本院已認定被告三人確涉犯上開加重強盜之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喻,若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認為其人已有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逃亡、滅證可能性者,當可認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虞,業如前述。被告三人經本院認定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並均判處有期徒刑7 年,刑期非短,是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為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而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替代羈押;易言之,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亦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 號解釋意旨無違;是認被告三人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應予繼續執行羈押,爰裁定被告三人均自民國102年3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李辛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